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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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规定
关于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移动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物安全距离的条文规定梳理、列举(红色标示为重点内容)。
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基站与公路距离: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2、基站与铁路距离: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
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铁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
或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
3、基站与堤防距离:
1992年8月12日实施的《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第十八条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另外,在堤防范围内建站,还需征得堤防主管部门同意。
4、基站与易燃易爆加油站距离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
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基站机房可参照该规范中民用建筑保护类别的二类保护物进行设防,其防火间距在12~20米之间,基站杆塔可参照该规范中架空通信线1.5倍至1倍杆高的相关规定。
由于基站的杆塔容易遭雷击,因此在考虑基站杆塔倒伏间距的同时,必须考虑基站杆塔遭雷击可能产生的危害,所以基站的最小安全间距应控制在不小于4/3杆高。
取各种规定的较大值。
另外,还需征得油站主管部门同意。
5、基站与高压线距离
1998年1月7日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第239号令),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做出了规定。
1999年3月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进行的详细说明。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l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虽然条例对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没有针对基站机房或基站杆塔安全间距的规定,对于在高压线附近选址的基站,其水平安全距离可参照2007年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宣贯辅导材料》中第31页:3.5.2《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2005 6.1.9规定:
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卫星地球站场地,距35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米。
在变电站附近的基站,也可参照卫星地球站的要求执行;对于35千伏以下的一般情况下(从安全角度约定),移动基站要求水平距离至少大于1个塔高及输电线路距地的最大距离。
6、基站与飞机场距离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相关条款:
6.1.7 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移动基站亦按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10 站址选择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同时,应征得机场管理单位的同意。
7、基站与其他运营商铁塔的距离
在不具备共享的条件下,不同运营商杆塔安全距离应控制在一个塔高,同时征得无线专业同意。
(从安全角度约定)
8、基站与边坡与房屋的距离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4.2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边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式
5.4.2-1,5.4.2-2),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一般不小于3m。
9、关于基站距离的其他要求(非无线工艺)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_5050-2005规定:
6.1.11 站址选择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应避开产生烟雾、尘粒、散发有害气体的场所和腐蚀性排放物的工业企业。
6.1.12 站址选择应有一定的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仓库以及地震带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及有可能塌方、滑坡、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