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会的兴起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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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会的兴起与消失
-—读《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感想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里面有一篇文章《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收录在毛选第一卷里面最早的一篇调查报告,整个调查报告都是围绕着湖南的农民运动,其中最多最关键的就是农民协会的活动情况。
在读这篇文章中就让我产生了有一个问题:农民协会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为什么我们现在又看不到了呢?带着这个问题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弄清楚了一点来龙去脉。
清末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的农会
史学家已经证明,农会是与近代社会自治思潮联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就产生了。
早在1890年,孙中山即倡议"仿泰西兴农之会" 。
1895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 。
以创办实业而闻名的张謇在1896年和1897年分别提出了《农会议》和《请兴农会奏》,对农会的创办方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能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
在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导和影响下,1898年清光绪帝发布上谕,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 。
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奏折曰:"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
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 。
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 。
该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
“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
”到1911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
民国初年:图农事之发达的农会
民国元年(1912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
1913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
但许多县不是只有农会之名而没有开展活动,就是因经费等原因在次年冬被解散。
到1924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上终止。
大革命时期:打倒地主团结穷苦农民的农会
大革命时期是中国农会组织大力发展的时期。
这些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在国家权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作为政权对立面的共产党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权形式。
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旧农会有着本质性区别。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进行过恰当的论述。
他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
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 。
这些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
湖南省《湘乡县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和区农民协会委员长联席会议宣言》称:“今后,我们奋斗的唯一目标是铲除包揽词讼、把持乡政、武断乡曲、鱼肉人民、勾结军阀团防、组织暗杀队、侵吞地方公款、造谣污蔑、破坏党和政府以及工会农会、压迫农民的土豪劣绅”。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9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治联盟。
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农民,包括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
所以农民协会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民政权。
这是农村政权的一个正确形式"。
也就是说,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关系进行了无情的冲击,彻底推翻地主阶级的政府,农民协会成为了新的政权形式。
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主要职能是:其一,掌握行政权。
在行政决策权方面,按县和县以下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在县一级,农民协会组织与旧县政府分享政权,限制了县长的行政决策权,做到了“凡事取决于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会议”,“警备队、警察、差役,一概敛迹,不敢下乡敲诈” 。
在县以下,农民协会就利用掌握的区乡政权后,铲除吸食鸦片、赌博等各种恶习;开展筑路修桥、开荒造林;破除封建迷信,反对旧礼教,反对歧视妇女;大力兴办小学,普遍举办农民夜校等公益活动。
其二,控制司法权,镇压敌对势力对农民运动的阻挠和破坏。
1926年12月,湖南省颁布了《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组织特别法庭惩治土豪劣绅。
其三,建立农民的武装。
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团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级农协建立农民自卫军。
其四,推翻族权和绅权。
农民协会"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
"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
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
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 。
许多祠堂也成为了农民协会办公场所。
由于农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
代表地主利益的国民党右派对农民协会的行为极为不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
共产党中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换取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
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926年12月汉口特别会议后,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进行了限制和打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
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
" 农民协会也随着第一次大革命失败而失去了合法生存的空间。
国统区时期:同共产党争夺农民领导权的工具的农会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统区的农会组织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和1930年《农会法》为标志重建阶段,以1938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阶段。
1928 年7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并交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农民协会组织条例》,但是,由于对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所造成的后果的担心,这一条例并没有得到落实。
国民政府在1930年12月制定颁布了《农会法》规定,有农地者,耕作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习农业者,均需年满27岁者得为乡农会或市区农会之会员。
但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禁治产者不得为农会会员。
可见,《农会法》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
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
1938 年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制订的《各级农会调整办法》称"我国农民运动,自民国十六年以来,渐趋消沉,各级农会虽多依法组织,而实质极为空虚,工作几近废弛。
际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占全国人口百分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 。
为了防止共产党对农会组织的利用,这个调整方法规定,“凡原有县以下之区农会,依法一律撤销”;“农会职员须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立于协助农民改良技术推行合作之立场,参与农会工作,其不合于本条之规定者,应即改选”;“凡市、县以下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国民党各省市党部“应分期派员视导,并考核其效能,报部备核”。
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
由国民党部辅导农民自行组织,禁止非现在从事农业者参加。
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对于战区农会组织,国民党要求以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
到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
该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大发达,并协助政府
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具体职责与原《农会法》没有多大变化,主要还是些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兴建等问题,但将完成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作为了一项任务。
在这一法令指导下,全国各地相继在乡镇一级建立了许多农会组织。
只不过这些农会组织名义上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为宗旨,其实,已成为了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的组织,是国民党同共产党争夺农民领导权的组织,“各级农会纯粹成为县政府执行征兵、派夫、农林、水利、生产等政令的工具” 。
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对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的影响相当有限。
建国初年:基层民主政权机构的农会
1950 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案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1950年7月,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再一次确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同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改革法,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其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
通则规定,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村协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
凡被派到农村中从事农民运动的工作人员均得加入农民协会,加入时,须得当地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组织体制是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农民协会为基层组织。
乡以上组织区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专区农民协会及省(行署区)农民协会。
各级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其职权是根据政府法令和上级农民协会指示及当地农民要求,决定农民运动的方针和计划,审查农民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农民协会委员会。
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农民直接选举之。
没有加入农民协会的农民,经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之批准,亦得参加选举。
县和区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农民大会或乡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在农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农民协会会员会是农民协会行使权力的机关。
农民协会经费的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
农民协会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一斤米。
农民协会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拔给之,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
根据这些法案规定,全国大多数地区都组建是农民协会这一组织。
到了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村政权机构,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
文革时期:协助进行基层政治运动的工具
到了6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乡村社会的冲突也激烈起来。
通过成立农民的阶级组织来进行政治动员又成为了当政者的策略。
因此。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重新组织阶级队伍,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
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
全国农村就按些规定开始进行贫下中农协会筹备委员会,一般都在同年夏天召开了首届贫下中农代表会议,正式成立贫下中农协会,配备了专职干部,与县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接着各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生产队建立了贫协小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贫协组织逐渐消失,到了1982年后,全国各地贫协组织基本上消失。
农会经历了从清朝末年的兴起到改革开放后消失,其基本的职能大体来说是两个:一是农业生产方面的;二是政治方面的。
从清朝末年到改革开放经历的六个阶段农会的主要成员来看农会在清末、民国初年以及国统区时期主要由地主阶级或者是有较多地的有知识的富裕农民组成,其职能是以促进农业生产提升农民素质并领导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它的性质不是一个基层权力机构但是听命于权力机构的社会组织,它要在上级权力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各种活动。
而在大革命时期和建国初年却是掌握了当地的立法及行政权力甚至还有保卫自己政令通行的武装组织,某种意义上说农会是当时基层最高权力部门是基层政府,也可以说是农会最为昌盛的时期。
文革后农会成为政治运动的工具它的组织生产和辅助政治职能逐步失去,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让农民把土地包产到户,失去用武之地的农会也消失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