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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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防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设立风险抵押金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行业特点和风险程度等因素,设定不同层次的风险抵押金标准,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风险抵押金,并将抵押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抵押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企业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产设备设施损坏或生产停产等情况下,可以申请从风险抵押金中支取资金用于修复、恢复生产等目的。

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

4. 风险抵押金的返还: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返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

总体来说,《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企业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防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抵押金的定义、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定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按一定比例交存于政府的一种形式的经济担保金。

抵押金交付政府后,政府将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理,并用于安全生产事故救济、处罚、监管等用途。

管理抵押金存放企业在交付抵押金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批准的银行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交付的抵押金应当存入该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证金存单和存款凭证等账户证明文件。

抵押金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抵押金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账务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督促。

对于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企业,政府应当在抵押金的使用上给予其更高的优先权。

抵押金的使用政府对企业交存的抵押金应当按照使用程序和标准进行合理使用,并应当公开使用情况。

使用情况应包括事故救济、安全生产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支出。

使用申请条件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企业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证照)并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已经完成名义上注册资本的真实出资,并与实缴资本及经济效益相适应;3.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4.企业配备齐全、完好可靠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并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专业安全人员;5.企业拥有具备较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控制风险风险的管理团队;6.企业同意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入政府指定的存管银行。

申请流程企业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平台,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政府相关部门将会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

抵押金退还当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和支出后,政府采取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企业整改后需主动向政府申请抵押金的退还。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并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抵押金的定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责任的保证金。

2、抵押金管理主体:抵押金的管理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3、抵押金计算标准:抵押金的计算标准应参考企业的安全生
产风险等级和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情况。

4、抵押金缴纳方式:企业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审批时,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抵押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抵押金交纳至指定账户。

5、抵押金使用范围:抵押金主要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
产事故,并用于弥补事故损失、赔偿受害人、修复环境等方面。

6、抵押金返还: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
经评估认定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抵押金。

7、抵押金调整:抵押金金额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和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以确保抵押金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8、抵押金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抵押金的使用合规和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

通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抵押金的返还机制也激励了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了企业与政府共同促进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本着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安全责任和风险差别为分级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部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归口管理部室。

第二章缴存类别与系数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与奖惩采取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抵押金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或调整。

第四条按照各部室的职责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风险抵押金标准。

风险抵押金标准共分为两个类别(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和奖惩标准)。

一类:安全管理专职部室、负责生产技术的职能部室。

二类:其他职能部室。

第三章缴存与兑现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周期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抵押金每年年初缴存,抵押周期内缴存标准如有浮动,应据实及时进行差额补退。

第六条各部室风险抵押金缴存以部室为单位向计划财务部缴存。

缴存标准需经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审批。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办公室负责收缴。

第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标准以缴存当月所在岗位为标准,兑现亦按此标准兑现,全年不作调整。

调入人员和试用期转正人员从调入或转正当月缴存风险抵押金,考核周期亦从当月开始折算;调出和退休人员,考核周期按当月截止时间折算,抵押金与奖惩在第二年年初统一结算。

第八条公司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系数并完成兑现。

第九条公司每年初与各部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管理职责,年度末,按照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____%权重)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____%权重),对安全生产业绩以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至指定的政府监管账户。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周期为一年,缴纳截止日期为每年年底。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原则为:企业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后,如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企业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应提交相关材料,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退还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由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监管与执法第九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管和执法,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政府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一条企业有权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其他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政府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申请退还材料清单1. 申请退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书面申请;2.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 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4.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5. 其他相关材料。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指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事故责任,设立抵押金作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担保和风险补偿的制度。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抵押金的设立: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缴纳抵押金,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补偿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的保证金。

2. 抵押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抵押金管理机构,负责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该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抵押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抵押金的使用:抵押金主要用于强制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赔偿事故损失和奖励安全生产表现等方面。

具体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抵押金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暂扣或追缴抵押金、停产停业等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文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抵押金的性质及用途1. 抵押金是企业为了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而存入的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2. 抵押金可以用于下列用途:(1)支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金、医疗费、抚恤金、丧葬费等支出;(2)支付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费用;(3)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企业,可用于支付罚款。

二、抵押金的计算方法1. 抵押金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的经营规模、性质、行业和具体情况;(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事故的历史记录(包括发生的事故数量、性质、原因和损失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情况;(3)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评估结果;2. 抵押金的计算标准应当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但在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上述因素进行浮动调整:(1)第一类企业(重大危险源):按照企业资产的2%计算;(2)第二类企业:按照企业资产的1%计算;(3)第三类企业:按照企业资产的0.5%计算。

3. 抵押金的计算方法应该加强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了解和掌握。

三、抵押金的存缴1. 抵押金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存储于特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储期限根据企业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2. 抵押金的缴存应在企业经营许可获得前完成,企业应当在缴存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3.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缴纳抵押金,其中抵押金的首次缴纳应在企业获得经营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前缴纳,随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计算标准缴纳。

四、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1. 抵押金应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抵押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每年应进行一次抵押金的核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按照规定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退还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存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不缴纳、少缴纳或拖延缴纳。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或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和目录,根据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危险等级进行缴纳。

第九条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缴纳,并填写相关的缴费单据。

第十条个人应当根据所从事工作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程度,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及时上缴,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应当用于强化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二)购置或更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三)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由于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的安全生产风险逐渐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提高企业对安全风险的责任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其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负责的同时,防止因安全事故对社会和环境造成持续的不良影响。

该办法为企业设立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管理的效果。

首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责任。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通过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防控措施,企业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其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的资金储备要求。

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和规模,相关部门将根据一定的比例要求企业设置安全风险抵押金。

这些抵押金将用于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意外事故,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被迫将安全风险纳入经营成本,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的成本压力,从而激励企业更加注重安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再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企业需要将抵押金交由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不得擅自动用。

相关部门将对企业使用抵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抵押金用于应对真实的安全风险。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将其抵押金用于支付安全处罚、赔偿受害人等公共利益。

最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企业的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

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将对其信用记录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减少安全环保事故对企业和社会的损失,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推动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预防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环保。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的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等。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参考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而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缴纳的,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承担责任的手段之一。

2.安全生产事故:指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不良事件。

3.企业:指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的单位。

4.管理机构:指政府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

5.建设工程:指房屋、市政道路、桥梁、水利设施、机场、港口、铁路、地铁等建筑项目。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指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退还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依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退还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连续一个年度或多个年度安全生产事故率为0,或者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较小、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无重大安全风险的,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企业相应退还部分或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管理机构统一进行。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审核和退还的公正性、透明度。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范和减少事故风险,规范风险抵押金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要求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是指为预防和弥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所需的保证金,用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风险管理。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历史事故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缴纳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确保风险抵押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缴纳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确定,具体金额由政府部门提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后,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风险评估报告、缴纳证明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单独开设账户,并在政府部门指定的银行进行存管。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预防和弥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处置费用、伤害赔偿费用、环境修复费等。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审核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情况等,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应按照使用范围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退还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发生事故的,政府部门应及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政府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情况和损害清算结果,确定风险抵押金的退还金额。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减轻事故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1.抵押金设置: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严重性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2.缴纳抵押金: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缴纳抵押金,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抵押金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抵押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抵押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管理。

4.抵押金使用:抵押金应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购买安全设备器材、安全培训、安全巡检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5.抵押金返还: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经审核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抵押金。

6.抵押金失效: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按期缴纳抵押金等情况,抵押金可以被相关部门收回。

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为了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风险抵押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退还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动态评估原则: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退还必须基于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确保抵押金的合理性。

3. 风险防控原则: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风险防控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4. 监管制度原则:对征收和退还风险抵押金的程序必须建立有效监管制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1. 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规模、安全记录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确定,同时将企业的自查自纠、隐患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因素。

2. 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应当通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评估调整,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应当经相关部门公告后执行,未经公告不得擅自调整。

四、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管理1.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缴纳金额应存入专门设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账户,并留存相应的缴纳凭证。

2. 风险抵押金账户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3. 企业应当定期对风险抵押金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的真实有效。

五、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条件和程序1. 企业应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降低风险隐患,达到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方可申请风险抵押金的退还。

2. 企业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应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作为依据。

3.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 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退还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账户,并及时通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企业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关键要素,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和管理,保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效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定义和用途1.定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资金,用于强制管理、行政执法、风险应急等方面。

2.用途:–强制管理:用于对企业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监控和维护,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风险应急: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等情况,加强安全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规定1.缴纳比例: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比例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

2.缴纳方式: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纳、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缴纳周期:企业应按照规定周期定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周期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缴纳确认: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缴纳凭证,以确认缴纳事实。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1.管理:–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规定缴纳。

–账户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设立专项账户,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记录: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记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2.使用:–强制管理支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企业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依法缴纳的用于补偿潜在安全风险的资金。

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是指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二)收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风险抵押金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四)对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五)其他与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缴纳义务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并按照管理主体的要求存入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时,应当向管理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缴纳风险抵押金后,管理主体应当向责任主体开具收据,并告知其有关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使用与退还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主体的规定,有权申请使用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使用风险抵押金时,应当向管理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申请使用风险抵押金,并经管理主体同意后,管理主体应当将风险抵押金按照申请人的指示支付给相关方。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单位,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单位。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本单位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本单位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与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下标准,结合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与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本单位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本单位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本单位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本单位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本单位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根据原标准落实,并根据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根据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本单位准时足额存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企业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册在岗干部、职工。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性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保有和罚没情况反映了个人、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违纪、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日常管理单位为安全生产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安全员负责建立台账,档案,对违纪,事故情况进行登记,并对考核情况按月进行审核、汇总及上报。

第二部分管理
第一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采取年初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共分为级(附表)。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进行一次性返还。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考核周期罚没后应及时补齐。

第三部分考核
第一条本基金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

具体考核细则附后。

第二条考核内容
一、个人考核
1、上班期间精神状态良好,注意力集中。

2、上班期间劳动防护用品穿戴齐全规范。

3、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4、严格控制工艺技术指标,报表填写数据真实有效。

5、严格执行点巡检制度,发现异常、隐患及时报告整改。

6、严禁造成设备器材损害事故。

7、严禁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8、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安全工作会议。

二、集体考核
三、连带责任
1、个人班组工段车间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
2、。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人们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保障生产安全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公司都必需承当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的保障生产安全,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

本文旨在探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其核心是落实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责任制。

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确保生产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有人负责。

实在来说从企业领导到生产现场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切实查缺补漏。

责任制的构建需要考虑生产活动中的风险和各级人员在管理中的角色。

这要求企业要通过内部培训和学问传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风险抵押金的概念和作用不安全化学品、煤炭、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时,可能会发生严重的生产事故,导致生命财产的损失。

企业为了保证生产安全,需要依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生产安全,为此,常常会实行风险抵押金的形式。

运用了风险抵押金的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削减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四、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方法(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企业在开展生产过程中,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

在高危行业工作的企业需要依照国家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以保障生产安全,避开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生产情况,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风险抵押金数额的大小,适时缴纳。

(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并被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企业应当遵从市场准则,对风险抵押金进行安全投资,获得收益,并保障风险抵押金的流动性。

风险抵押金的资金使用与申请方式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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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特指危险(危害)程度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存入资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监管。

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监管。

中央在浙及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负责监管;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其所属的不同行业领域及生产
安全危险(危害)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以下额度存储:
(一)从事木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模
缴纳风险抵押金,各类不同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二)从事前款规定以外且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根据规模按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存储。

(三)上述各类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次
年按不低于每死亡1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人民币存储额。

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

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中央在浙和
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
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核定;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县(市、区)属企业的风
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和相关部门核定。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选择按总公司统一核定或按各级
分支公司分别核定,但本系统内只能选择一种核定方式。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
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为有利于统一监管和促进服务,全省
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代理银行经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商议确定为中
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

企业可
自主选择共其分支机构作为开设专户的代理银行。

风险抵押金专户按照专
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企业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专户支取现金。

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与企业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企业接到《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详见附表2)后1个月内,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足额存入风险抵押金,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在所在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风险抵
押金,并同时报省级和当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按时储存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的,报请核定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储存,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跨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行存储风险抵押金。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期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

完成施工项目并澈离浙江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可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详见附表6)申请撒销账户并退回所缴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进行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负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支付有关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
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代理银行应凭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为企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赘金,代理银行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通知书》(附表7)支付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死亡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三)企业破产、关闭后因未及时对其原料、半成品、成品、商品等进行有效处置而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监管
第十条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

代理银行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有关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的个月内,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补存通知书》(详见附表4)补足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额度,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增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如企业的规模、安全生产状况等发生较大变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详见附表)通知企业补存(支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实行关闭、破产或者转产其它行业的,由共提出申请,并经过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或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退还风险抵押金。

企业部分退还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应凭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额度调整通知书》,将有关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企业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应凭经批准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撒销申请书况根据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此账户的撤销手续,将有关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约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制度赴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后2个月内,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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