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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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单位进行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指从事承建或分包施工任务,接受本单位委托,并在本单位指定场所、指定时间、指定工程的一切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是外来施工单位的雇主,有责任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方,在承接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与本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
(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
(五)处理施工现场的事故、事故隐患和工伤案件;
(六)定期向本单位提交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及时将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本单位。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的划定标记、禁止通行标志、安全警示标识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流程,明确各个工序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有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实行定期巡视和安全检查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应全面配合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流程;
(二)应急处理措施和逃生自救方法;
(三)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逐人逐岗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保留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记录。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本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本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外来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外来施工单位的信用评级,并可能影响其参与本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处理事故和伤病案件
第二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发生事故、事故隐患和工伤案件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保护现场证据,确保受伤人员的安全和医治。
第二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发生事故、事故隐患和工伤案件后,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协助本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有权采取停工、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并可能将违规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本单位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可能优先考虑其参与本单位其他工程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本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单位进行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原则,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单位内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第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交通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和任务分工。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应保持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应急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与本单位和其他外来施工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协调解决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