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行罚决[202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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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行罚决[2021]370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苍公行罚决[2021]37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07.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苍梧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0:54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公行罚决[2021]370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证件号码:**********,1988年05月05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苍梧县沙头镇**********,现住广西苍梧县沙头镇
**********。
现查明2021年07月15日17时许,郭**伙同潘生等人在广西苍梧县沙头镇上垌村塘冲组养猪场附近的一空地处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郭**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沙头派出所民警送苍梧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其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苍梧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公安局或苍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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