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功绩和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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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生活在公元2世纪后期哈德良帝当政时,确切生卒年代、出身和族名都不得而知,盖尤斯只是首名。

法学教授和公共教师,首开比较法学之端,第一个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

以杰出著作《法学阶梯》而蜚声法坛。

该书是一部初级法学教材,其语句精炼、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1816年在意大利博伦纳的开普特图书馆被发现。

盖尤斯是一位多产的法学家,著有《行省敕令评论》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评论》、《法律论》15篇,委托论、案例论、规则论、嫁资论以及抵押论各1篇等。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有535条选自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现今西方奉行的“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的原则,就是出自盖尤斯。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出生在叙利亚的一个小康家庭。

可能一度为贝鲁特的法律教授。

与保罗同为帕比尼安最高裁判官法庭的联席法官。

在亚历山大·塞维鲁斯皇帝当政时,身居要职,公元222年时为最高裁判官。

后在一次反对士兵骚乱时丧生。

重要理论贡献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有23部著作,以83篇《敕令评论》最为有价值。

还著有51篇《萨比尼评注》和《法律论》、《争议论》、《保民官总论》各10篇,《通奸论》5篇,《法学阶梯》2篇,《论执政官职责》3篇,《论监护裁判官职责》1篇等著述。

《学说汇纂》中引用他的论述达2464条,占所引学说1/3有余,为五大法学家之首。

乌尔比安在当时提出,法是"人和神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这一经典法律学论述至今仍被多数学者所认可.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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