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为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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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为经济发展服务作者:倪志远
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10期
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0-0076-01
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的单纯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决定国内经济必然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因此,也必将影响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社会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将发生不同程度的新变化,尤其对我国原有的法制环境将有较大的冲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如何认清当前的经济状况和法制环境,如何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抓住机遇谋求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新形势下的良性法制环境
(一)法律、法规将逐步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健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将会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当前的经济同以往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长期的经济管理方式及运作模式受到重大冲击,诸如行政干预、审批、地域保护等将失去效力,政府部门的角色将从管理转换为服务,逐渐退出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代之的是宏观的引导和具体服务,具体的社会问题更多要靠法律手段来解决,司法涉足领域将越来越广。

现代经济不是简单的自由竞争,而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经济。

新的法律、法规将逐步出台,整个法制将朝适应现代经济要求的方向发展。

(二)执法透明度将逐渐增强
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司法公正,要求公正、公平、公开。

在过去的执法环境中,透明度不够,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还存在着暗箱操作,开庭审判前法官对案件已有一定了解,对定罪量刑,也有了初步设想,诉讼双方权利不是对等的,行政干预诉讼和审判。

在经济、民事、行政审判中公开性、透明度不高。

现代经济要求行政司法领域的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从形式上看,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条例,行政规定、司法判决,双边和多边协定及其规范性文件,从主体上看,包括各级政府组织、司法机构等,当今我国处于高度的开放和流动中,国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和高素质法律人才大量涌入,承揽涉外诉讼业务和中国公民、法人的法律服务业务,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公开法律活动,这就势必要求我国司法、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未来的法制环境将更加公开,将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良性法制环境。

(三)各类犯罪出现新的特点
我国的经济格局比以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犯罪的诱因也在增多,犯罪空间增大,从而导致犯罪数增大,新型犯罪增多,犯罪趋于组织化、国际化,犯罪手段趋向智能化、高科技化,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情况。

1.经济犯罪发案多、种类杂
由于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世界经济秩序的冲击,使职务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领域的贷款、期货、洗钱等犯罪突出。

由于经济交往频繁,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为谋取经济利益和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贿赂犯罪将出现上升趋势,贪污、贿赂犯罪跨境化现象增多。

2.刑事犯罪将呈现易发、多发现象
当前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犯罪诱因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因素增多,刑事犯罪的数量会继续增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劫机、劫船、劫车等暴力犯罪有增加的趋势。

3.国际犯罪增多
随着对外贸易的增多,资金、物资、人员的国际间频繁流动,犯罪分子实施跨国洗线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走私文物、非法武器交易,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频率和危害都将增加。

4.高科技犯罪增多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国际互联网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快捷性和隐蔽性,已成为科技犯罪的重要手段,新的犯罪思维、犯罪方式、犯罪技术的传播和蔓延,使犯罪分子能更多地利用知识和信息资源,快速和隐蔽地作案,反侦查技术越来越高明,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将不断出现。

除以上四个主要方面外,司法体制的变革,执法环境的变化,法学理论的发展等都将影响现有法制环境,检察机关在这一时期,要抓住机遇,切实转变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面对法制环境的变化,要更好地履行好检察职能,就应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础建设,把握工作重点,主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转变执法观念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这一体系的良性运转离不开公平的法制环境,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经济发展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正确方向。

1.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正确理念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同现代经济要求司法独立性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中,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还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干涉,来自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十分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法制的正常运转,带来不良效果,因此必须正确树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理念,排除任何干扰。

正确处理好正确行使检察权同加强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接受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同与其他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的关系等等。

2.树立执法为民和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理念
执法为民使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也使检察机关履行监督的目的所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开展检察工作的核心。

检察机关工作坚持非歧视原则,树立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执法观念,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要打破国家保护主义,充分保障国内外当事人平等、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3.树立公开、透明的执法理念
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要求必须遵守透明性原则,检察机关首先做到法律适用上的透明,即司法文书中应写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且做到保证该法律是已经公布并可获得适用的,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时限和限制,使当事人能够依照公布的法律、法规和可获得的信息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有较为明确的可预测性,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务公开活动,就是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具体做法,但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职责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检察机关的干警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服务经济建设。

随时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善于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谋划和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检察工作。

处理好服务大局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二者的有机统一。

(二)大力推进检察改革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建立符合新的法制环境与检察机关职能相适应有利于经济和法制良性发展各项检察制度、工作方式及管理机制。

1.加强检察监督权的具体运行机制
加强执法监督,执行监督,细化立案监督工作,尤其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制,及早发现侦查中的漏洞,确保案件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

2.加大检察机关内部人事制度、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力度
进一步推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

推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正确分清法职和行政职务的关系,科学划分检委会和党组的职权范围。

3.健全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接受外界监督,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要建立人大代表监督员监督制,政协民主监督制,落实党委领导监督和党内监督,完善公安法院业务监督,相关联系部门事务监督体系,拓宽群众监督的范围,使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制约共同发挥作用,增强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良性有序的法制环境中负有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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