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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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生活质量,预防疾病,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教职工以及校园内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我校卫生保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学生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生活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卫生保健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2. 负责组织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卫生意识;
3. 负责学校卫生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4. 负责对学校食堂、宿舍、教室等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
5. 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
6. 负责学生健康档案的管理;
7. 负责开展学生体检和健康教育;
8.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第六条学校卫生设施:
1. 学校应配备足够的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卫生设施;
2. 卫生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消毒;
3. 学校应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七条食堂卫生:
1. 食堂应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食堂食品应新鲜、安全,保证学生饮食卫生;
4. 食堂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第八条传染病防控:
1. 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体系,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传染病疫情;
2. 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 加强学生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
第九条学生健康档案:
1.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记录学生的健康状况、疾病史、疫苗接种等情况;
2. 定期对学生的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更新。
第四章健康教育与宣传
第十条学校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卫生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应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栏等形式,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三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卫生保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卫生保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