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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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依照《》,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标准。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利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标准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利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劳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大体要求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利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笔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刻、价钱、数量等应当利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利用公函语体,语言标准、精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利用标点符号,幸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记录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时期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