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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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依照《》,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惩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标准。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利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标准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利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劳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大体要求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利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笔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刻、价钱、数量等应当利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利用公函语体,语言标准、精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利用标点符号,幸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记录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时期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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