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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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简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市城区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X中心城区落户限制,逐步实现人口合理均衡分布。

坚持统筹配套,有机融合,以建设“X豫陕渝区域中心城市”为契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改革活力和发展潜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任务目标。

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2020年前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十三五”时期努力实现4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
(一)凡在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或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凡在城镇合法就业、创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凡在城镇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凡是城镇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投亲的,不受年龄、居住时间限制,可在投靠人居住地申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全面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人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二)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统计制度。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房管局)
(三)实行《居住证》制度。

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卫计委)
(四)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人口相关数据与政府政务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
四、健全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经局)
(二)切实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推进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随迁及持有《居住证》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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