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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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识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明确标识、易于识别;
(三)统一规范、统一制作;
(四)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二章标识种类及设置
第四条矿山安全标识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警告、指令等标识;
(二)安全提示标识:如紧急出口、逃生路线、设备操作等标识;
(三)安全防护标识:如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标识;
(四)安全告知标识: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标识。
第五条矿山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矿山入口、通道、作业场所等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二)在紧急出口、逃生路线等关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三)在个人防护用品存放处、安全设施附近设置安全防护标识;
(四)在设备操作区域、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告知标识。
第三章标识制作与更换
第六条矿山安全标识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识图案清晰、醒目;
(二)标识文字规范、易于识别;
(三)标识颜色鲜艳、对比度强;
(四)标识材质耐用、耐腐蚀。
第七条矿山安全标识的更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识损坏、褪色、模糊不清时,应及时更换;
(二)标识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调整;
(三)标识内容变更、失效时,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标识管理责任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标识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标识的规划、制作、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标识管理责任,落实以下要求:
(一)安全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标识的采购、制作、设置、更换和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班组应负责本区域、本岗位安全标识的维护和管理;
(三)职工应遵守安全标识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标识指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识设置合理、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标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设置、更换、维护安全标识的,由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因安全标识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山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