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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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
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02
•【字号】济政办发[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
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

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投融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融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
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十七条各投融资平台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后续投入和偿还债务,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

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形成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国有资产。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监管。

各投融资平台应运营、管理好政府投融资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政府投融资资产的;
(三)挪用、侵占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资产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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