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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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17
•【字号】西政办[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6〕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科技局、州民宗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民政局州科技局州民宗局州公安局
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
州农牧局州林业局2006年4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管理,200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5〕159号通知转发了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边界线的管理从领
导、宣传、责任、联检、各部门职责、管理经费、边界地区资源管理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州的各级边界线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边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是各级政府依法进行管理的具体范围,边界线是划分行政区域的重要依据,任何一级政府必须在法定的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或自治权。
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边界线的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根据我州的实际,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由州政府和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州勘界办公室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行委的边界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委员会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也要明确边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边界管理的有关政策,解决边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边界管理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协议的公布、宣传和落实,边界线实地指认,边界线联检,解决边界纠纷,边界线信息化管理,行政区划图和边界线详图集的出版,为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边界资料等工作。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边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巩固和正确使用勘界成果,保持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二、依法治界,做好边界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
勘界工作完成后,各级边界线都成为法定线。
边界线的执行者在基层,在广大群众之中。
因此边界管理必须实行依法治界。
边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59号)和本实施意见。
边界管理的依据是: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及其附图,勘界后为解决某一地区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
和附图,暂时未能解决争议地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个协议或上级人民政府裁定文件及附图;在实地是双方联合埋设的边界线界桩、天然界线标志、双方设立的界线标志及界桩方位物。
双方人民政府签订边界协议书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以前的任何协议、单方面埋设的界桩或界线标志、除双方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之外其它业务部门签订的涉及边界线的业务协议、双方干部群众达成的口头协议都不能作为边界管理和解决边界争议的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把宣传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协议书作为边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有条件的地区要把边界管理法规印刷成册,下发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边界管理人员要做好咨询工作,建立边界问题咨询台,解答群众提出的边界问题。
对于在图上无法向群众解释清楚的边界问题,要到现场进行解释。
要利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万名干部下基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各种活动宣传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线走向。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举办一次边界管理宣传月活动,在活动期间要向边界地区干部群众宣传边界管理法规,重点在实地解释和指认双方群众认识不清的边界线。
通过宣传,在三年内使边界管理法规和边界走向基本上实现群众清楚、干部知道、依法管理、守界生产、社会稳定。
三、明确责任,实行分级管理的边界管理体制
我州的边界线由省、州、县、乡四级组成,为了进一步加强边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全州实行分级管理的边界管理体制:
省、州两级界级由省上管理,州上和涉及省、州界的市、县、行委要积极配合省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
县级界线由州上管理,各市、县、行委要积极配合州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边界联检按州勘界办公室安排进行。
乡界由县上管理,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县上做好边界管理和边界联检工作,乡级边界联检工作由县级民政局安排进行。
边界线联检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组织办法进行。
为了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毗邻双方民政部门要签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发生边界争议时解决的程序、办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边界联检实施办法、组织双方边界群众宣传、走访、联欢,双方互相联系的方法、联系人、电话等内容的友好协议书,并按协议共同管理边界线。
我州与相邻州协议书签订由州民政局负责,相邻县之间的协议书由行政区划代码排在前面的地区民政局负责,行委与市、县相邻的由市、县民政局负责,三行委之间茫柴界、茫冷界、柴冷界分别由大柴旦、茫崖、冷湖行委民政局负责。
签订的协议书要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备案,并下发到涉及界线的乡镇。
发生的任何边界争议必须按青政办〔2005〕159号文件规定进行解决。
州内县级之间发生的边界争议,首先由毗邻双方乡镇协商解决,无法解决时,由双方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还是无法解决时,各自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双方县级人民政府无法解决时,报州人民政府解决。
县级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发生的边界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解决办法。
任何一级双方解决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民政局备案。
在解决边界争议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论解决任何争议,都不得变动法定的边界线。
经双方群众同意划定临时放牧线或租赁草原时,必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签订内容详尽的协议。
否则,一律不得划定临时放牧线或租赁草原。
签订临时放牧线或租赁协议的地区,勘定的边界线保持不变。
各级民政局开展行政区域面积量测工作和边界信息化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和各县的面积量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市、行委)和各乡镇的面积量测工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各地量测的面积必须经过省民政厅平差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才能公布使用精度为1平方公里的数据,在省民政厅未批准前只能使用精度为100平方公里的数据。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边界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政府的大部分工作都会和边界发生联系。
因此,依法管理边界线,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依法治界的目的。
民政部门作为边界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做好边界管理法规和界线宣传、边界争议处理、边界线信息化管理、边界检查、边界资料提供等工作;科技部门要对边界信息化管理从技术上给予帮助和指导;民族宗教部门要和民政部门配合,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解决边界地区因宗教活动场所而引发的边界争议,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边界地区发生的边界械斗事件,打击利用边界争议制造民族、邻里、农牧、农林矛盾和挑拨离间、制造纠纷的行为,收缴非法枪支;监察部门要对边界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察,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财政部门要把边界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边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边界资料解决边界地区的资源纠纷,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处理跨地区勘查开采资源问题,监督签订、执行跨地区勘查开采资源的有关协议;水利部门要明确跨地区的河流、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跨地区水利设施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执行勘界协议中以河流、水渠等水利设施作为界线的有关规定;林业部门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在退耕还林(草)工作中严格执行勘定的边界线,避免引发纠纷;农牧部门加强边界地区草原、耕地的划分和管理,按照边界线进行草原和耕地承包,配合民政部门解决边界地区因承包草原和耕地引发的边界争议。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社会稳定管理边界。
加强对各类图件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出版规划、地质、农林牧业区划、水利、矿产、城建、旅游、环保等业务图件时,如果图件上涉及边界线,必须在出版前由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出版。
否则,发生边界线错误将追究责任。
图书发行和销售部门不得发行和销售边界线错误的各种图件。
五、确保管理经费,保障边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各级政府要将边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付给民政部门开展边界管理工作,不能因经费问题影响边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有专人管理边界工作。
边界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对涉及本地区的边界状况做到了如指掌,心中有数。
要加强做群众工作和解决边界争议的能力,及时解决发生的边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