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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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生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招生考试工作,包括入学考试、转学考试、特长生招生考试等。
第三条招生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原则:招生考试信息、考试程序、考试结果等应向考生和社会公开。
2. 公正原则:招生考试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考生权益。
3. 严谨原则:招生考试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
4. 服务原则:招生考试工作应以人为本,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招生考试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制定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招生考试的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3. 负责招生考试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 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考试程序
第七条招生考试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阅卷、录取、公示等环节。
第八条报名:考生按照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
第九条资格审查:招生考试办公室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考生符合报考条件。
第十条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一条阅卷:考试结束后,组织阅卷教师进行阅卷,确保阅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录取: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结合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公示:录取结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招生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考生应诚信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第十六条招生考试办公室应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