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的现实基础_主要问题及优化策略_湖南实证_以_吴英案_发回重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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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第4期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Finance University
总第114期
民间借贷存在的现实基础、主要问题及优化策略:湖南实证
———以“吴英案”发回重审为视角
谌争勇
(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湖南益阳413000)

要:在我国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泾渭并不分明的背景下,从一夜暴富到因集资诈骗罪一审、二审
均被判处死刑再到被最高法发回重审,“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不平凡的6年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交错,不得不让人们对加诸在吴英身上的民间借贷等诸多制度省思与期待。

在“吴英案”发回重审的背景下,以湖南为实证,深入分析了民间借贷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及其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吴英案”;民间借贷;垄断;管制;规范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87(2012)04-0010-05
〔收稿日期〕2012-05-10
〔作者简介〕谌争勇(1969—),男,湖南省安化县人,大学本科文化,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第三届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专家”,主要研究方向:金融风险问题和宏观及区域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

中国反响巨大的浙江女商人吴英死刑案,
2012年4月20日有重大进展: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该案因牵涉到中国司法和金融体系的漏洞,受到广大民众的热议,包括对民间融资政策的激烈讨论,以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过问而备受关注。

舆论普遍认为,“吴英案”背后的根本问题是金融垄断背景下正规金融信贷供给不足和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造成的,其发回重审,表明了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容忍度提高了。

在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泾渭并不分明的背景下,从一夜暴富到因集资诈骗罪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再到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不平凡的6年与中国金融制度变迁交错,不得不让人们对加诸在吴英身上的民间借贷等诸多制度省思与期待。

为深入了解民间借贷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分析其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在“吴英案”发回重审的背景下,本文以湖南省为实证,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民间借贷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
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据调查测算,目前湖南省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000亿元,约占2011年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净增额的50%,已成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对正规金融机权供给不足的
“补缺效应”正日益显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民间借贷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旺盛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巨大的引力在县域经济中,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多是在改制企业的废墟中崛起,扩张冲动十分明显,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无论生活、生产、经营等都存在着资金需求。

资金需求无法在正规金融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其唯一选择。

如,被称为“中国银都”的郴州市永兴县,白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该县金银企业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在50亿左右,但从2010年的情况看,该县用于稀贵金属行业的银行贷款只有10亿元左右,而这些稀贵金属企业的自有资金大约10亿元,其余的30亿元资金缺口依靠民间借贷解决,民间借贷占了企业全部资金需求的60%。

耒阳市某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处于初创期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5000万元,2006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因没有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而被拒贷,只好向民间借贷(主要是个人借)600万元维持企业生产,期限3个月,月息2分,到期还本付息。

(二)正规金融难以满足有效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的土壤
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但我国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

垄断的市场由于缺乏有效外部竞争压力,一般来说是低效率的。

更何况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信贷权限的上收,加之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向商业化靠扰),县域已出现金融服务新盲区。

很多中小企业反映,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琐,且中介机构收费较高,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过大,加上各种隐形成本,中小企业办理一年期抵押贷款的综合年费率高达13.58—16.13%,与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差无几。

即便如此,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及农户还是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只好通过民间渠道融资。

如:益阳市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在求贷无门的情况下,通过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向一位邵阳市民借贷300万元以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调查显示,益阳市只有5%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工商户的贷款需求能够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足,耒阳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申请满足率不到30%,这就给民间融资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生存空间。

(三)投资渠道狭窄,富余资金难寻出路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由于流动性泛滥,民间闲置资金越来越多。

2010年7月末,湖南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1602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6%,其中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比率由上年同期的57.2:42.8提高到64.2:35.8,活期存款增速加快,反映居民和融资机构手中现金的流动性进一步增强,其消费倾向和投资倾向愈加明显。

据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问卷调查显示,2011年二季度居民投资意愿为49%,储蓄意愿为36.75%,充分体现了居民储蓄积极性不高,等待合适投资机会的意愿。

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

由于存款利率偏低、债券市场又不活跃,人们把钱存银行赚取利息太少,投资股市又担心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又觉得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太大。

相比之下,从事民间借贷操作性强,周转快且利润高,而且还不用交税,地域性及内生性使许多资金拥有者主观地认为资金风险相对不大,这是民间借贷生生不息蓬勃发展的源动力。

(四)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悉的范围内,借贷双方信息透明,手续简便且期限灵活,省去了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地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民间借贷的操作方式以信用为基础,一般不需提供抵押和担保,更不需银行贷款环节的审计鉴定、验资、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公正等手续,立足于借贷双方相互信任的一张简单的借条或借据便可完成资金的转移,即使需要担保和抵押,也只是借据上的一项内容,并不涉及资产评估和登记等手续。

而银行贷款手续繁琐,需要层层审批,不仅提高了贷款成本,而且拖的时间太长。

一笔贷款从申请到拿到款快则1个月,慢则几个月,使那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在漫长的等待中错失商机。

正所谓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就像“一本书”甚至“一部电视连续剧”,而民间借贷只需“一句话”或“一张纸”,银行贷款机会成本过高,根本不适应当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小”的特点。

而且民间融资借贷期限灵活,短则几天、几个月,关系稳定的也可以长达几年。

相比之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

这也是民间借贷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

(五)交易成本低、隐性担保机制和“信用评级系统”完善是民间融资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自身信用、个人品质和亲情,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现在已通过半公开对外“打广告”的方式,向“圈子”外的“准客户”推荐业务),资金投放者不但能够充分利用“熟人社会”的地缘人缘情缘关系,去了解本地域内小微企业和私营个体户的信息,而且能够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与合作全面而准确地掌握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情况、业务能力与资信等级,有助于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漏损和信息失真等问题,从而通过很强的地缘信任优势,以较低成本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便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信贷支持,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一般来说,亲朋好友互帮互助,多不需支付利息;生产经营性融资一般要支付利息,但利率有高有低,常随行就市,多半月息在10ɢ—30ɢ之间,虽然利率比银行稍高,但手续简单,其他附加费用和隐性费用少。

民间借贷一般违约率低,偿还率高,风险系数不大。

调查显示,在“圈内”开展业务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得很好,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有一套自己的“信用评级系统”,就是利用“熟人社会”关系,将信用建立在朋友介绍担保之上。

违约者往往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能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有效提升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可获得性,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约束,也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一)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缺失,监管缺位,容易诱发成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无法区分合法与非法。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划分仍然比较粗略,对于合法性的范畴仅仅是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拆借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一界限的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这导致投融资
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缺位,没有明确哪个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管理,加之民间借贷较为隐蔽,相关行为多被借贷双方视为商业秘密,使得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对融资风险也只能是“救火式”的被动防范,往往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有关部门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往往也只能以结果来下结论,即对那种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和个人就以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罪论处,对那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则以正常融资活动对待,欠缺了最关键的事前预防。

也就是说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便视之为非法集资而严厉制裁。

如,2008年10月,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就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

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

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

在此过程中,人们都视之为民间借贷,等出了问题便视之为非法集资。

由于民间融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有为而无位”,一直潜行在非明非暗之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常常被比作是“涌动于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

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完全游离于政府监管视野之外,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相应的规范,在高利的诱惑下容易演变为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并危及金融稳定。

如,2004年至2006年10月期间,张家界市永定区一职工代某以月息20ɢ-30ɢ向45位亲朋好友、同事、社会群众揽取了1900万元资金,又以月息40ɢ—50ɢ的高利借出,由于借款人失信,导致70%的资金无法收回,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容易诱发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影响经济社会稳定
由于民间借贷规范较差,手续比较简单,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只写了借条,没有一个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格式对民间借贷的金额、利率和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采用信用放款方式(约占95%),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担保,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民间融资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极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借出人的“逆向选择”甚至暴力逼贷事件。

如,2006年10月,张家界市发生过一起枪击命案,一人因举债“高利贷”参与“地下六合彩”,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不堪“高利贷”者暴力逼债,而将追债人杀死潜逃。

石门县楚江镇某居民2003年借给亲戚5万元做生意,未办理任何手续,后去催讨时该亲戚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起诉至法院也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受理,目前该亲戚已变卖家产举家外出打工,放债
人债务悬空。

据统计,2008年郴州市因民间借贷引发的诉讼案件,占同期民事诉讼案件的24%,对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已造成较大影响。

永兴县某个体老板,2007年以来以月息5-10%的高息在民间筹集资金1500余万元后于2008年3月份携款举家外逃,民间借款者不甘遭受惨重损失,不但集体到县政府上访闹事,并围攻和阻碍其它无辜企业正常营业,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稳定。

永兴县某铅业公司业主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疯狂向800多名公众非法民间借贷3000多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资不抵债,民间借贷债权人的血汗钱打了水漂,造成社会不稳定。

浏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2005年的140件增加到2011年的978件,7年增长了6倍,该市2011年的案件标的达1.1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000万元,同一债主涉及债权人多达92名。

浏阳市刘某借给李某2万元,囿于“君子凭齿,小人凭纸”陈见,未立借约。

期满讨债,李某却称已还清。

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

“还欠款1万元”,既可是已还欠款1万元,也可是仍欠款1万元;误将借条写欠条,导致诉讼中需承担对欠款原因的举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高利特性,陡增了融资方的财务成本,而相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的默许与不受保护的政策尴尬极易引发民事纠纷
目前针对民间借贷利率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一个笼统的规定,根据该《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含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这种默许与不受保护的政策尴尬极易引发民事纠纷。

浏阳市张某2005年1月借给烟花厂老板李某85万元,年利率108%,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8.7倍,为规避“不超4倍”规定,乘“法律不禁无偿借贷”之机,本息合计约定借款,借据不标明利率,先行扣息。

结果李某因无法举证抗辩高利贷而败诉。

永兴县某冶炼企业主李某,采取利率为15-30ɢ的民间融资约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由于资金成本过高,企业亏损,无力支付巨额民间借贷利息,李某携余款外逃,许多民间借贷债主闻讯后,哄抢企业财物和生产设施,导致厂房生产设施严重毁损,无法正常生产,致使一个年产值过亿元,固定资产上千万元的规模冶炼企业倒闭。

石门县某水泥厂2003年改制之初以年利率15%向职工集资400万元,因经营停滞不前目前仍按年利率8%偿付,引发民事纠份未果。

石门县花薮镇一放债人1996年以100ɢ(月息1角)的利息借给陈姓村民5000元用于赌博,至今未能收回分文本息。

(四)民间借贷的无序性和逐利性,冲抵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民间借贷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较好地扮演了“第二银行”的角色,对推动地方经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由于其逐利本性,也成为
“三高”行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助推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业继续增长,削弱信贷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

据相关调查,近年来,郴州市约有超过15亿元的民间资金流入小造纸、小化工、小冶炼等“五小”行业,如永顺县某造纸厂,于2004年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维持经营,在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后,银行抽回了大部分银行贷款,该企业主就以月息15ɢ的利息通过民间融资150万元维持正常运转。

民间借贷的逐利特性吸走相当部分“三农”资金,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

相关资料显示,临武县每年近5亿规模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投向了非法小有色矿采、选和煤炭采、贩、运等高盈利行业,大量资金脱逃“三农”,“三农”资金的大量失血,不利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极不利于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五)民间借贷资金来源部分转道于“银行贷款”,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的资金虽主要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积累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积蓄,但调查发现,由于银行贷款利率大大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挪用”贷款放高利贷的现象也比较盛行。

例如,部分农户将利率低、手续简便的小额信用贷款以较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一些政府公务员以购房、装修、购私家车等名义从金融机构获取消费贷款,然后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第三人或从事放款业务的担保公司和个人,获取利差收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正成为民间借贷重要资金来源。

郴州市一项调查显示,20户被调查参与民间放贷的个人有19户在金融机构有欠款,总额达62万元,占其放款总额的41%;10户参与民间放贷的被调查公司全部有银行欠款,总额达1560万元,占放款总额的37.6%。

这就使得这部分信贷资金潜在巨大的信用风险。

随着民间融资与银行资金的交错日益复杂,以及民间借贷链条的不断延长,若中间任何环节出现断裂,民间融资风险有可能向银行信贷领域转移和传递,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

如,益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因开发茶叶市场,利用民间融资3亿余元,借款月利率高达50ɢ,高额利息致使偿还出现问题,现已申请了法院破产保护,该公司的向银行贷款本息近4000万元出现重大风险隐患。

三、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治理方略
这些年民间借贷之所以兴盛,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内金融牌照垄断,金融机构一味求大求全,而缺失为中小企业和穷人借钱的金融机构,还有信贷资源被严重错配,使得小企业和个人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于是民间金融才得以迅速补位。

当前民间金融乱象的根源在于扭曲的正规金融市场催生的、完全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市场的急剧膨胀,需采取以下治理方略。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和出台《民间借贷法》或《放贷
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民间借贷合法化,从而引导、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可以沿袭现有的《合同法》和《民法》上的规定,作为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的基础,从适用范围、组织形式、利率上限、担保、风险管理、监管主体、信贷统计、市场退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框架设计。

同时界定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刑法》中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有关条款,以列举方式列明触犯刑法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

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止“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打破金融业的国有资本垄断,放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
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是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诱因。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改变目前中国银行业缺乏竞争、垄断现象严重和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动力。

应逐步减少对金融机构、产品市场准入的实质性限制,不能歧视民营资本及以信托方式聚集的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真正允许并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内任何金融机构。

应在动态、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到存款类金融机构、从小型金融机构到大型金融机构这一路径,最大限度地放开民间资本准入。

对诸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一类的金融机构,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风险的可控性较强,对民间资本开放的风险也较小。

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则可从村镇银行开始,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

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民间借贷的压力与风险。

(三)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资金公平而有效的配置
我国银行业高利润为人诟病的原因之一来源于金融供给垄断和政府利率管制所引发的垄断利润。

在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稀缺的信贷资源的“特权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模式,这就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论对存贷款如何定价都能够保证其利润水平在一定的安全区间。

而且在利率管制政策下,必然会形成银行“基准利率”与民间“真实利率”的严重脱节,造成金融市场上“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差甚远,降低了资金配置效率,并且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小微企业在享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较低的“官方利率”贷款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额“市场利率”融资,不利于其长期发展和壮大。

因此,应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通过利率市场化,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使利率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有利于实现资金公平而有效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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