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三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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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
分阶段教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社区矫正管理水平,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我所立足实际,总结经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阶段,分级,分类教育管理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分级、分类、分阶段教育管理是指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心理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对其人身危险性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和考核结果,区分类别,实施个性化针对性矫正。
第二章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的确定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阶段管理:根据入教时间分为入教教育阶段、常规教育阶段、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接受矫正后2个月内为入教教育阶段,解矫前1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实施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入教阶段的表现及其心理行为特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等类型,针对不同类别分类实施管理。
(三)分级考核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认罪服法的态度及犯罪类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奖惩情况,将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个级别,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三章“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第五条实施分阶段管理教育应突出阶段教育重点.
(一)入教教育阶段突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通过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教正初期的学习教育和考核办法,做好与常规教育阶段的接轨工作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复兴悔过”意识;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
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
学习资料、撰写学习心得,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
(二)常规教育阶段突出“服从管理,自觉改造"通过集中教育重点突出思想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从心理辅导到个案矫正,集中评议等工作适时调整管理等级,灵活教育管理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的意识;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习惯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养成教育。
3、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社会帮教和扶危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阶段突出“遵纪守法,自强自立"通过指导矫正对象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做好刑释解教教育工作,以进行形势政策及遵纪守法教育,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自立"意识.
1、工作目标: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当好守法公民进一步打牢基础.
2、教育内容: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3、教育方式:
(1)个别谈话,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今后的生活、就业计划;
(4)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纳入安置帮教.
第六条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结合使用办法,分类等级为严管、普管和宽管即Y类、P类、K类:
(一)对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因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可定为K类(宽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可定为K类对象(宽管);
(二)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定为P类(普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一般,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可定为P类(普管)对象;
(三)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定为Y类(严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较差,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公然不服从监管办法和安排,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四)在社区服刑人员常规教育阶段给予口头警告的列为定为Y 类(严管)对象;
第七条各类别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Y类(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
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情况汇报一份;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十二小时持(社区)村委会证明;
8。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区,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P类(普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 每半月电话汇报一次
3。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
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
5。
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
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
7.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三)K类(宽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持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经批准后可在附近省及自治区内打工、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
每个月电话汇报一次
3.每三个月(一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并提交季度情况汇报;
4. 有劳动能力的,按季度参加公益劳动并提交村(居)委会的证明;
(四)入教初期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
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情况汇报一份;
4。
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
5。
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十二小时持(社区)村委会证明;
7。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区,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第四章对社区矫正分类管理的考核及评定
第八条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动态调整管理类别。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分类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第五章奖励
第九条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和日常行为考核结果,应作为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奖励:
阶段奖励:新入教人员在入教教育阶段表现良好的可提前1个月结束入教教育,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定级奖励: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考核,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良好的应定为宽管。
政策帮扶:对于悔罪态度诚恳,表现突出且家庭经济实属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是协助其申请乡政府的帮扶政策。
第六章惩处
第十一条惩处:
阶段惩处:新入教的服刑人员在入教阶段表现较差的延长至3个月的入教阶段教育时间.
定级惩处:根据考核结果,对改造表现差的,及时调整等级依次为普管、严管;
行政惩处:在管理过程中,累计给与两次口头警告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书面警告审批表;
司法惩处:累计给予两次书面警告的及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河司法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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