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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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计经贸[2003]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3.01.21
【实施日期】200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计经贸[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农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粮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农业
发展银行分行:
为促进我国大豆生产发展,提高大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
东北地区水资源比较缺乏,玉米、水稻严重积压。
要把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扩大大豆种植面积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把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建成我国优质大豆的优势产区。
二、努力提高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
多年来大豆生产停滞不前,重要原因之一是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低。
鼓励和引导农民扩种国内短缺的大豆,关键是解决种植大豆生产水平和收益偏低的问题。
要努力提高单产和品质,千方百计降低大豆生产成本,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一)加大实施大豆良种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