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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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UN 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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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 山西财经大学 乔若姚 / 文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内部控制建立的必要性与内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本文开篇介绍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定义,然后从企业内部与外部详细阐述了我国企业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该问题提出部分建议与改进。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问题 建议
对内控信息披露的相关解释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层在内部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和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可靠、真实、完整。

信息披露主要是企业根据国家和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或按照既定的披露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有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受公众监督评价,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理性判断其投资价值。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是企业管理当局对于企业内部有关内部控制的实施与执行程度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披露给利益相关者,以降低企业相关风险的发生。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从上交所网站统计数据可统计分析出,绝大多数企业虽已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但仅仅是简单披露,有的甚至只是提了一句或几年来一成不变,披露内容并不规范统一,往往流于形式,不含实质内容,大部分均集中在监事会报告进行披露。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些管理者仅仅片面的认为,如果对外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将可能会无意的涉及一些商业机密,使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对公司不利;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讲,企业可能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人力与费用来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内部控制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审计,披露内容的质量与花费的代价是成正比的,由此,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企业对自愿披露相关内部控制信息缺乏主动与积极性,更多的是遵守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基础上应付了事,使披露成效大打折扣。

(2)公司治理体系存在不完善 首先,我国股权结构方面存在部分不合理,会影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占据着主导地位,企业大股东的缺位造成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不足,他们更多的重视企业与国家的协调、重大决策对社会的影响等政治方面的因素,却往往忽视了经营者极大可能的滥用职权或财务舞弊来为自己谋私,造成内部控制报告的虚假夸大,信息披露的质量大幅度降低。

其次,股权大多由一个或几个股东所掌控,一股独大,极大削弱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由于绝大多数管理层主要由股东通过董事会聘请的,股权的过分,集中会导致管理层为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乃至可能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极大降低了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

(3)相关法规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没有统一规范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外提供哪些内控信息,可以自愿选择哪些内控信息。

这使得管理层对于信息披露并没有清晰认识,完全靠企业的自愿主动性。

同时使得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仅靠个人的职业经验进行判断,可能造成鉴定意见的因人而异。

法规对于内控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由此使得许多企业仅是基于形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没有真正对自身内部控制评估分析并进行完善,无法横向比较不同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

对策及建议
(1)正确树立管理层的内控意识 管理层应该在企业内部贯彻积极的内控理念,遵循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的配套指引明确的内部控制,即内部控制是在企业整体的参与下,对企业的整体运营过程中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首先,为了解决管理层对于对外提供内控信息可能涉及企业机密泄露的忧虑,监管部门应制订相关准则防范该披露行为的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关于内部控制的培训,争取内部控制的全员参与与不断完善。

其次,应该改变管理层因担忧内控信息披露会增加负担而被动披露的思维,内控信息的披露可以借助于外部监督而约束管理层的行为,督促其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控体系。

(2)正确认识内控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认识到董事与管理层和监事
会在对外披露内控信息方面执行区域的不同。

董事会与管理当局是其责任主体,而非监事会。

董事会应当为在企业是否实施内部控制且如何执行有效负主要责任,同时还应科学招聘经理层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约束。

而监事会的职责仅仅是对董事会与管理当局是否履行该职责进行监督。

同时,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严格选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成员,做到不相容职位相分离。

在实际工作中,各自明确自己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互不干扰,互不包庇,及时指出问题,以保障内控报告的真实、可靠。

(3)健全内控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法规应明确企业对于内控信息强制披露的内容,同时统一众多法规对于披露的要求与格式,使不同企业的内控信息可以横向比较。

同时给予部分内控信息的自愿态度,使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可予披露的信息,实施有效的举措鼓励管理层主动积极进行披露,强化信息的透明度。

其次,相关法规应强制性要求企业应具体细化的披露部分内控信息,而不是一概而谈,如必须披露哪些内容,评价内控信息所依据的标准,披露的格式等。

对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明确细化,才能有效发现内控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补救,才能使内控报告的质量得以提升。

(4)强化投资者对内控信息的正确认识
正确树立中小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正确引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来稳定市场,发挥市场作用,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增加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改变中小投资者对于内控信息的态度。

首先,强化机构投资者自身,使其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避免出现投机行为,同时强化自身的专业知识,建立本身的内控系统,以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和内部管理的水准。

其次,建立机构投资者协会等机构,使其可以间接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从而扩大影响力。

[1]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3(1).
[2] 何璐.浅谈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J].时代金融,2014(3).
[3] 李桂芝.浅谈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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