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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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国交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的行业法规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省域中心、直属项目部,本办法统一简称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统一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项目。

承建的施工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工程质量实行公司监督、各单位管理、项目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一)提出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二)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职责。

(三)制定各种制度、办法、体系文件等,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四)对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责任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长的质量职责
(一)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

(三)审批、发布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工程质量进行决策。

(四)确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公司总工程师的质量职责
(一)对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四)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监督其运行情况,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六)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九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监督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公司半年一次的质量抽查工作,并对公司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交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六)负责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沟通及处置。

第十条各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二)各单位总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设置质量归口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至少要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

(四)各单位必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负责指导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六)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七)指导项目编制竣工资料,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八)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检工程师
第十二条质检工程师是公司内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是质检工程师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工作。

(二)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公司半年质量抽查工作。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上报。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反馈。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四条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深入工程项目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季度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十五条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一)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
办事;
2.土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3.专业技术知识丰富,3年以上土建专业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
4.经过质检工程师的相关培训。

(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由其总工程师提名,各单位聘任,报公司备案;项目质检工程师由各单位总工提名,项目聘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由于质检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质检工程师不得频繁调换。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抽查)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查形式分为质量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对在建施工项目按照一定的频率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所有在建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重点检查被列为公司级风险监控项目、标志
性品牌和重难点项目。

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质量检查计划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必须覆盖当年所有在建项目。

第二十条质量专项检查,由公司、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包含原材料、测量、试验和施工机械设备质量状况等项目。

重点对各类建筑材料、预制梁(预制件)、实体工程的关键部位,应用察看、量测、检测等方法,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做好影像资料的采集和资料的留存,并通过对照设计图纸、资料的验证,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

第二十一条质量综合检查可与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业务检查等形式的检查活动一并进行,将质量检查内容涵盖其中同步检查。

也可与业主、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单位专门组织其他形式的检查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及项目部上述质量检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图文并茂,有整改措施,有整改结果闭合记录,质量检查资料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抽)查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表》。

第六章质量检查反馈
第二十四条公司检查组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工程质量过程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查内业与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依据《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表》(附件1)逐项对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向受检单位下发的书面《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附件2)须由检查组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检查组对各单位、项目部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当次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和有关意见,对检查发现的比较突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较为严重的违反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的管理行为,检查组应现场会商后作出处理决定,由检查组组长签发《工程暂停令》,写明问题发生部位、性质以及违规事项,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责成受检项目所属单位监督整改。

待各项问题及隐患彻底消除并报公司申请同意后,方可恢复现场施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反馈,由项目部所属单位负责跟踪、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最后通过所属单位书面上报公司备案、核查。

第七章质量信息
第二十七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一)公司工程管理部是质量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各单位对项目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指导,收集项目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OA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及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三)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质量信息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质量信息报告时限
(一)各单位每年1月5日前将本年度工程质量检查计划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二)各单位于每季度末前5日上报本季度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报告,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三)各单位及项目均应建立奖罚台帐、返工损失台帐,每季度末逐级上报至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四)项目应每月(每季)上报省(市)部级质量抽检及业主年度综合检查通报文件;
(五)各单位将获得的各级各类工程质量奖项每季度末及时汇总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分级标准以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委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政府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24小时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快报(附件4),
一个月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五条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章公司对各单位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对公司业绩、名誉等造成较大损害或对生产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其考核结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公司对各单位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年度评价,满分为100分,根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扣分、加分。

评价得分≥90分时,年度考核不扣分;评价得分≤75分时,年度考核扣5分;评价得分位于90分至75分之间时,年度考核所扣分数按内插计算。

第四十一条扣分标准:
(一)每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扣25分;
(二)每一起质量问题,扣10分;
(三)业主投诉每次扣5分;
(四)媒体曝光的责任质量事件每次扣10分;
(五)中国交建抽查中,点名批评每次扣10分;
(六)公司抽查中,点名批评每次扣5~10分;
(七)公司抽查中,不合格品每次扣2分;
(八)单位无创优计划,创优计划不落实,每项目扣5分;
(九)公司确定的创优项目,落实不到位,未达到公司级优质工程标准,每项扣5分;
(十)各单位每年对在建项目进行质量检查,若少于1次、未提出质量管理的具体评价与要求,每项目扣5分。

第四十二条加分标准:
(一)每公司级优质工程加5分,每省部级优质工程加10分,每国家级优质工程加30分;
(二)创优工程项目(相对于在建工程)比例大于20%,加10分;创优工程项目比例大于30%,加20分;
(三)中国交建抽查中,点名表扬每次加10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表;
2.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3.工程质量检查的报告;
4.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附件1
工程项目质量检查表
工程项目: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检查组长:
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编号:养护集团质检[2019]**号
附件3
公司年季工程质量检查的报告
一、质量检查工作概述
(包括: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项目概况,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检验情况,发现质量问题数量及下发整改通知单统计,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存在问题整改闭合情况等内容)
二、检查发现的项目质量管理亮点
(项目质量管理的好的做法,获得质量奖励情况,“四新”技术应用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检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附照片)及采取的措施)
四、质量问题原因和责任分析
(一)原因
(二)责任分析
五、质量监督检查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六、下一阶段如何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举措
附件4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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