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的国家起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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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霍布斯的国家起源思想
●艾克文
提要从霍布斯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出发, 可以分析他的国家起源思想。

霍布斯由于深入、系统地发展了普遍利己主义的人性观、非道德的政治观和暴力国家观, 从而奠定了其近代政治学创始人的地位。

霍布斯的自然法作为一种非道德的社会行为规则对于解释制度创设具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霍布斯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
在西方乃至世界历史上, 要找出一位比托马斯·霍布斯(1588- 1679) 更“不合时宜”的思想家恐怕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这位在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举成名的思想家, 其主要著作既因所谓的“邪恶原则”而遭到王党分子的强烈反对, 同时又因主张君主专制制度而不为革命派所喜。

对此, 今天国内学者通常以霍布斯的政治主张具有革命和反动二重性一言以蔽之。

但是, 如果霍布斯的思想“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代表着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 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社会发展趋势”, 同时又是“严谨的逻辑思维”、“精辟的论证”[1 ]的结果,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这种二重性呢? 这要求我们首先要疏清霍布斯思想的出发点和思路如何即他为什么以及如何提出专制国家主张的。

至于对专制国家特别是绝对君主制本身作出什么样的价值评判, 相信对于稍有常识的人来说都不是难事。

因此, 本文拟对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的基本观点略作分析, 以期说明霍布斯看似不合时宜的思想其实最充分地体现了时代精神。


从《利维坦》中我们可以看到, 霍布斯在论证国家的起源时, 采用的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方法, 即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 通过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来解释国家产生的原因、方式和目的。

而霍布斯之所以得出和后来的洛克、卢梭等人迥然不同的结论, 首先在于他对人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自然状态有着独特的理解和描述。

近代学者所谓的自然状态, 一般来说虽然也未必不是他们所设想的一种历史可能的真实, 但主要还是作为理论上的一种假设。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 它指的实际上都是在没有政治制度的情况下人性所必然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 自然状态和人性是一回事。

在所有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中, 霍布斯描述了即使不算最糟糕, 起码也是相当糟糕的一种。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赤裸裸的“战争状态”, 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它不仅在于实际的战斗, 而且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

这显然与亚里士多德所断言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是大有区别的, 因为这种自然状态与其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状态, 不如说是狼与狼之间的状态; 在人们相互间除了猜疑和争斗就没有其他关系时, 人们只能不断处于“暴力死亡和恐惧的危险中”, 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 ]。

此外, 这种自然状态还有一个结果, 那就是无所谓是与非, 公道与不公道, 也无所谓财产权, 一切荣誉和利益都是以强力为转移。

之所以造成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 霍布斯认为是人性使然。

霍布斯认为, 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是“得其一思其二, 死而后已,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4 ] , 也许令人感到惊讶的是霍布斯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人们由“能力上的平等”出发产生的“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5 ]。

此处须小心的是, 霍布斯所指的并非追求结果上的平等, 而只是说, 在自我保全或为了自己的快乐这点上, 每个人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多多益善只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而心满意足则是自取灭亡之道。

因此, 人们极力要求利、求安全、求荣誉。

但是, 对迄今为止任何社会来说, 利益、安全、荣誉都是稀缺资源, 如果缺乏一个公共性的权力对之进行权威性的分配, 每个人为了自我保全而无所不用其极, 这在霍布斯看来是无可厚非的, 甚至是值得嘉许的。

比如像“先发制人”、“暴力”、“欺诈”这些手段在战争状态下霍布斯认为就是美德。

这一思想遭到了后来的洛克等人的强烈反对。

洛克认为霍布斯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卢梭则批评霍布斯在讲“人类的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 是“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 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 所以他“描述的是野蛮人, 而描绘的却是
文明人”[6 ]。

在此我们没有必要论证哪一种说法更具历史的真实性, 因为抽象的所谓人的自然本性的假说根本上就是非历史的。

不过,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如果说洛克和卢梭对霍布斯的批评正击中要害的话, 这恰恰说明了霍布斯的思想有着一个更为现实的基础, 这种带有社会性的人性观和自然状态说对于解释政治制度的创设也更为方便、有力。

比如洛克描述的是一个完美无缺的自然状态, 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为什么还要建立政府, 在政府建立之后却又要千方百计地防范它, 这在霍布斯看来是再荒谬不过的事了。

而且, 在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 自私自利的人性始终是其论述的出发点, 即使是在后来的制度设计中, 他既未像卢梭那样试图设计一种制度来改变人性, 也未像洛克那样设计一种制度去防范人性。

霍布斯只想让人在追求自利时能遵循一定的规则, 而这仅仅只是为了人们更好地自我保全。

从这点上说,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虽然未得到如后来的洛克那样的盛赞, 但它实际上更典型、更直接地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 从中可以看出霍布斯思想所体现出的鲜明的近代性。


上述自然状态显然是不能作为人类的生存常态的。

霍布斯认为, 对死亡的恐惧使人产生和平的激情, 而理智又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就是自然法。

把“恐惧”作为人们走向合作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心理基础, 这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与其他学者的又有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历史上源远流长, 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赫拉克里特那里, 不过它只是在近代才得到最为广泛的应用。

按萨拜因的说法, 对于其他思想家而言, 自
然法始终具有双重含义: 在物理学和天文学方面, 它意为像牛顿的运动定律那样的力学原则, 而在伦理学和法学方面, 它则意为一种直觉到的公民规则, 即一种卓越的价值准则, 通
过这一价值准则可以判断成文法或实际的道德举措的价值。

同时萨拜因又正确地指出了霍布斯的方法和自然法理论方法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声称它们的基本原则均源出于人性并由此而推断出某些为法律和政府所必须遵循的规则”, 不同之处在于“二者所依存的人性含义不同”。

自然法所陈述的是“人道而文明的社会所具有的基本道德条件, 而这些条件就是要接近的目标, 它们对成文法和人的行为从伦理上施加一种调整性的控制”。

而对霍布斯来说, 控制人的生活的“并不是结果而是原因, 即人这种动物的心理机能。

由这样的一些动物生活在一起而产生的社会乃是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和反作用的结果。

而在它们之间形成稳定联合体的条件并不是公正和公平交易或什么道德规范, 而不过是一些势必引起一种普遍进行协作的行为”[7 ]。

在《利维坦》第十四、十五两章中, 霍布斯用了大量的篇幅, 从寻求和平这一前提条件出发, 逐步演绎出十几条自然法。

虽然这些自然法并不一定排除道德价值, 但它们首先只是一套规则, 如果它们有价值的话, 那不过是因为有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否则便是不可取的。

比如, 关于自然法的总则, 霍布斯是这样表述的: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
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有利
于保全生命的事情[8 ]。

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 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 它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9 ]。

由此一般法则演绎出来的十几条自然法都是纯粹实用主义的、功利主义的, 比如臣民臣服于征服者的自由, 这是所有爱国主义者为之极为愤慨的事, 霍布斯却认为它再自然不过了。

显然, 在霍布斯看来, 一种政治制度完全没有必要建立在人的道德情操的基础上, 只要有利
之所在, 人们自然趋之若鹜, 反之则弃如敝履。

可见, 对人们的道德水准, 霍布斯未抱任何期望, 亦未作任何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说霍布斯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 在
政治与道德的分离上, 他甚至做得比马基雅维利还要彻底[10 ]。

正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这些自然法为人们通过合作结束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社会创造了条件。

但是理性是如何“发现”自然法的呢? 近代自然法学者似乎从来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 像洛克, 他是直接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 而卢梭则把自然法看作是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产物。

但是, 如前所述, 如果人性真的是那么的善良, 自然状态真的是那么的美好, 人们怎么会仅仅因为一些不便就产生需要一个政府的愿望呢? 特别是全体(或多数) 的一致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呢?
我认为只有霍布斯的性恶论和战争状态说能更好地解释自然法是如何发现的。

初看起来, 自私自利的人性使人们之间更难达成共识, 战争状态则使人陷入分裂之中。

其实未必尽然。

这里可以借用一下现代的博奕论, 根据博奕论, 只要假定战争状态持续时间足够长, 人们终会发现“自私”不一定能“自利”, “恶性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 “各自为战”使每个人都处于“朝不保夕”的境地, 而“诚信合作”的结果则可能是“两全其美”。

通过多次这样的“作用与反作用”, 人们就会认识到通过某种规则进行合作比冲突更有利于自我保全, 这样制度就自发地产生了[11 ]。

也就是说, 在霍布斯那里, 自然法并非先验地存在的, 它是人们“学习”的结果, 而它一旦被认识到, 就为国家的起源铺平了道路。

当然, 任何规则和制度的产生总的来说都是社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 但这并不排除心理因素和智力因素在其中的作用。

同时, 用这种非道德的心理和智力因素比用那种认为人类要过政治生活是为了“道德的完善”、“道德的自由”的说法来解释制度的起源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认识到达成一定的共识(这种共识仅为行为规则而非道德准则或宗教信念) 对于制度创设的重要性, 这正是霍布斯高于同时代人之所在。


霍布斯在论证自然法的同时亦论证了契约法, 它是从第二自然法中推理出来的。

第二自然法是这样的:
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 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
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
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2 ]。

对此霍布斯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1. 一个停使对任何事物的权利便是捐弃自己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 所
以一个人权利的消失使另一人得到的效果只不过是相应地减少了这人运用自己原有的权利的障碍而已;
2. 让出权利既可以是单纯的放弃(即不管权益归于谁) , 也可以是转让给另一个人;
3. 一个人让出权利后, 就有义务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的权利的人
享有该项利益;
4. 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 那总是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
要不然就是因为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

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契约。

在此我们不想对权利能否和应不应该转让的问题详加讨论,只需指出的一点是, 国家从来就不是一个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 权力的产生正是因为不平等的存在, 而如果缺乏某种最高的权力, 国家也就不会存在, 所有契约论者在最高权力如何产生这一点上都是非历史的, 不过对其产生的原因有着不同的见解。

霍布斯认为是由于契约语词本身的约束过于软弱无力, 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 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激情; 因此, 除非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
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 这契约便是无效的。

为解决这个问题, 霍布斯认为就必须把大家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这就等于是说, 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 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敢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 在这种行为中, 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 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这样, 全体就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 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

霍布斯是这样表述这一信约的:
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 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 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 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 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13 ]。

这一点办到之后, 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即“利维坦”, 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 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民。

霍布斯接着详细论述了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 主权者不受信约内容约束; 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 臣民不能惩罚主权者;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以及书籍审查权、订立规章权、司法权、宣战与媾和权以及官吏任免权等等。

此外, 主权还是最高的, 不可
转让、不可分割的, 权分则国分, “国分则国将不国”。

霍布斯倍受同时代及后人非议的地方就在于他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是一个巨无霸的专制国家, 同时他又毫不含糊地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统治形式。

对此需仔细分析而不能仅仅以反动性一语概之。

诚然, 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可以是洛克那样的以议会、政府和人民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制衡为特征的国家, 亦可是卢梭那样的以服从公意为特征的国家, 但是, 如果仅以实际政治利益为评判标准而看不到霍布斯在思想理论上的贡献, 则是不确切的。

不可否认, 一般契约论者的思想因立足于保障天赋人权而具有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意义,但他们在理论上几乎都有两个缺陷, 一是关于天赋人权的假定, 二是无视或否认国家也是一个暴力机器, 应该说这是很令人奇怪的, 因为即使假定天赋人权存在, 如果国家不具有暴力性, 他又如何能履行其保护职能呢? 虽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这种暴力性可能是以“潜能”的方式存在着, 但如果国家缺乏这种最高性质的强制权力, 其作为一个国家的身份地位是令人生疑的。

洛克认为国家是一套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相互制约的机制, 虽然更符合资产阶级的心愿, 但并未能揭示出国家的本质。

只有霍布斯正确地看到了国家是社会本身不可调和其冲突因而需要一个凌驾于其上的公共权力的结果。

霍布斯不需要天赋人权的假定, 如果有的话, 那仅仅不过是自我保全; 相反,他认为真正的权利只有国家才能赋予。

比如对洛克最为看重的财产权, 霍布斯认为, 它只是主权者行为的结果。

在没有国家的地方, 每个人用武力占有东西, 这既非私有制, 也非公有制, 而是动荡不安的状况[14 ]。

因此, 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就不是为了保障人们已有的权利, 而是先以国家强制力界定人们的权利, 并且用国家的合法暴力来对抗个人的非法暴力, 进而履行其保护的职责, 即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 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15 ]。

霍布斯的这一认识, 较之于马基雅维利、格劳秀斯、洛克等人都远为深刻。

对他的倾向君主制, 我承认是一种局限性, 但无损于霍布斯在思想史上的地位。

正如萨拜因所说:“(霍布斯) 为君主专制制度辩护只是他实际有价值的政治哲学的极肤浅部分。

”[16 ]萨尔沃·马斯泰罗内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他(霍布斯) 不再强调君主即是权力, 而是强调权力即是君主。

”[17 ]这却又有点过犹不及了。


以上我们分析了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观点, 总的来说就是, 在国家产生以前, 由于缺乏一个最高权力的存在, 自私自利的人性必然造成一个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 为了实现每个人的自我保全, 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 互相订立契约, 放弃自己的权利, 把它交给一个主权者, 由主权者来代表他们的人格, 这就是国家的产生。

在这一论证过程中, 霍布斯
由于深入、系统地发展了普遍利己主义的人性观、非道德的政治观和暴力国家观, 从而奠定了其近代政治学开创者的地位。

除此之外, 我认为在以下两个方面霍布斯也充分地体现了时代精神。

第一, 在方法论上, 霍布斯试图使政治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为此, 他的思想理论往往是从一条一般的原理或原则演绎出来的, 这是受到了同时代学者崇尚数学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应用的影响。

这种把自然科学方法往社会科学上生搬硬套的做法当然很难得出什么科学的结论, , 但它毕竟是人们为摆脱中世纪神学对思想的束缚而在向科学探索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二, 从性质上看, 霍布斯的政治主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即便是霍布斯所主张的君主专制制度, 它也不是过去封建制度下的那种绝对君主制, 而是能体现资产阶级愿望的君主制了。

这只需从以下两点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
1. 关于主权者的职责: 霍布斯认为, 主权者无论作为君主还是一个议会, 其职责都取决
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 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霍布斯还特地强调说, “这儿所谓的安全, 还不单纯是指保全生命, 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 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18 ]。

为此, 主权者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 如保持其权利的完整,注意制定良法, 正确执行赏罚, 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等;
2. 关于臣民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 臣民的自由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 人们有
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比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子女等等。

这样, 霍布斯实际上是要主权者将社会经济领域让给了臣民。

此外, 霍布斯还认为, 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因此, 不防卫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 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造成伤害, 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

应该说, 这些自由在历次资产阶级革命中都是首先要争取的。

可见, 作为一个思想家, 霍布斯的确可称得上是目光敏锐, 他看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 看到了贪婪、自私的人性勃发是不可遏止的社会趋势, 也清楚英国内战的起因在于利益的纷争和权势的攘夺。

但是, 作为一个臣民, 霍布斯生性胆怯怕事, 他害怕内战的冲突会把社会彻底炸毁而使人们沦入相互为战的状态, 这是他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在他看来, 有统治比无统治好, 即使最坏的统治也比无政府状态强。

同时, 由于霍布斯错误地认为英国的政治结构对于内战的爆发未能起到防范作用, 所以他希望有一个强大的力量使人畏惧, 使人的欲望的实现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这也就是霍布斯国家学说的要旨所在。

霍布斯似乎根本没有想到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下功夫, 使之尽可能地不那么坏, 这也就是为什么霍布斯的思想在逻辑上较之洛克更为严密, 但却不如洛克受资产阶级欢迎的原因。

不过, 正如罗素所说,如果“把霍布斯和以前的政治理论家们作个对比, 他的高明处显露得清楚极了。

他完全摆脱了迷信; ⋯⋯他论事清晰而合逻辑; ⋯⋯除开远比他见识狭隘的马基雅维利, 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作家, 他若有错处, 错也出于过分简单化, 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基础不现实, 偏空想。

”[19 ]用这一段话来评价霍布斯的国家起源思想应该说是相当贴切的。

注:
[1 ] [3 ] [4 ] [5 ] [8 ] [9 ] [12 ] [13 ] [14 ] [15 ] [18 ]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 “出版说明”第Ⅳ页, 第94~95 页, 第72 页, 第93 页, 第97 页, 第98 页, 第98 页, 第131~132 页, 第192 页, 第260 页,第260 页。

[2 ]比如洛克和卢梭都间接地承认了这一点。

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第76 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 商务印书馆1964 年版, 第11 页。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亦如此。

对此可参见阿·库·穆霍帕德希亚《西方政治思想史概论》, 求实出版社, 1984 年版, 第120 页。

[6 ]参见卢梭前引书, 第71 页。

[7 ] [16 ]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第519 页, 第516 页。

[10 ]马基雅维利只是赞同统治者为达目的而不必顾及道德的约束, 但并未否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 大众需要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准。

[11 ]关于用博奕论解释制度的起源, 最简洁的介绍可参阅卢现祥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33~39 页。

[17 ]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 第113 页。

[19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 , 商务印书馆, 1976 年版, 第78 页。

(责任编辑: 刘洁岷; 校对: 蓝岭)
武汉教育学院学报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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