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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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车辆管理,确保校园交通安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驾驶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私家车等。

第三条教职工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登记与备案
第四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向学校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驾驶证复印件;
(三)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车辆购置发票或车辆所有权证明。

第五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对教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六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第七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拼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八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文明驾驶,保持车距,礼让行人,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将车辆用于非
法营运、私车公养等行为。

第十一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应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如实陈述事故经过。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教职工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教职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教职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并予以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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