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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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立法、审查、批准、 决定、监督

2、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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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


传统典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合作社
• 企业
传统非典型企业 国有企业
普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各类企业核心法 +相关配套性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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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依法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成为纳税人;

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管理法律
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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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 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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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的概念

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
管理规制的资格。

经济管理职权

(主以体国家强制力目为的保障,不强得制随性意放弃)
• 2、不以给违法行为人民带事来责任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为唯一结果(经济法责行任政责≠任经济责任);
• 3、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刑合事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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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责任理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修理、重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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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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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 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 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 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 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 1、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为前提;
•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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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是不是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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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管理主体 • (二)经济活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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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管理主体 • 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经济管理
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 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
• 1、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
• 省级
• 设区的市、自治州
•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经行(Co为济m人p法e实ns施ato惩ry罚Da为m目ag的es),法的院同在时判,还令可行以为判人令支行付为通人常支赔付偿高金于受
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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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 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
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
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
• 第一,依特别法固 结、定 构专资 ,产 提门投 高法资 投总 资规量 效进 益或行 ,行控 促制进政和国命调民节经令,济优持设化续投、资快 立和运作;如《国务院关于速组、健建康中地国发展农。业发展
• 4、经授权(法律授权或政府授权)的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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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活动主体
• 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 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 和个人。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 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个人等。

• 国家机关;
• 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
如分厂与企业签订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合同;分店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
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
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
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
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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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 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亦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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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四)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追究责 任目的)
赔偿损失(救济责任)
赔偿性责任:
• 民法
国家赔偿(立法赔偿) 宏观调控领域
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 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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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的内容
• 1.经济立法权 (立《消法费权者权限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 2、经济决策权(定量 当期、 真,性 实能 、临、 全用 面时途 ,性、不有得)效作期虚限假等或信者息引,人应误
解的宣传。
• 3、经济禁止权
• 4、经济许可权:
✓仅仅适用一种责任形式难以达到全面评价的 效果;
✓使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产生预期, 有利于守法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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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 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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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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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 5.经济取消权:取缔或消灭某种法律资格
如企业注销登记
• 6.经济处罚权 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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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权利
•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 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 1.国有资产管理权
• (1)国有资产登记权 ;(2)国有资产投资 权 ;(3)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4)国有资 产稽核权;(5)国有资产处分权。
• 2.企业经营管理权。
• 3、企业财产权:
• 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
• 4.承包经营权
• 5.经济请求权 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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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义务 • 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
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责任。
• 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服从正当干预 • 4.依法缴纳税费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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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 • 经济管理主体角色;“岗位责任”
• 5、表现为责任者违反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 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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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业条例》、《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
法等及其配套性法规

特殊企业法——特殊企业
• 企业法

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 企业。它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
能,或者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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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开发银行:
“特”:公共性
银行的通知》
• 第二,承担政策性经营或经济管理职能;
强制缔约义务
• 第三,特殊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政;府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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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企业存在的领域:
•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 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
•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 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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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性责任: • 财产罚、自由罚
• 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
• 信用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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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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