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林业局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心理健康,提高我局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的能力。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家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牡丹江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局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涉及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二、干预分级
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心理危机干预。
(一)Ⅰ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特别重大事件。
2、由省森工总局干预协调小组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Ⅱ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重大事件。
2、由省森工总局干预协调小组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Ⅲ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较大事件。
2、林业局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Ⅳ级干预
1、《标准》确定的各类一般事件。
2、林业局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组织体系由干预领导机构、干预专家组、干预小分队组成。
在林业局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我局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一)干预领导机构
林业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领导小组(简称:局干预领导小组)。
组长:齐和生、李振峰
副组长:张智明、孙忠发、卢全有
成员:卫生局、公安局、宣传部、广电局、教育局、民政局、安监局、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干预协调小组职责:在局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局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类别,协调各成员
单位,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组建干预专家组、应急干预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实施。
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人员的培训,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科学研究。
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进行。
宣传部、广电局: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
教育局:负责学校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通报,并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民政局、安监局、街道:协助卫生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心理危机干预行动。
局干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本局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干预机动队
组建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机动队,在局干预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干预行动。
名单见附件1
(三)干预专家组
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心理干预。
名单见附件1
四、应急干预和终止
(一)分级应急干预
1、Ⅰ级、Ⅱ级干预
局干预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省森工总局干预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
2、Ⅲ、Ⅳ级干预
局干预领导小组接到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根据本行动预案启动Ⅲ、Ⅳ级干预,召集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
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应急干预机动队,由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工作;局干预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林业局报告有关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情况,必要时向省森工总局干预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二)现场协调及指挥
干预机动队在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展开心理危机干预行动,并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应急干预机动队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三)信息通报和报告
现场应急干预机动队每日向局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干预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局干预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干预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应急干预终止
经干预专家评估,提出终止干预的建议,报局干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宣布终止干预,并向上一级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体系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组织和队伍建设,制订干预行动技术预案,保证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保障
将心理危机应急干预相关信息资源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二)专家队伍保障
组建局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专业队伍要相对稳定,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支持专家参与干预工作,一旦接到干预任务,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专家,安排好工作,并提供可能的行政后勤保障方面的支持。
卫生局要加强骨干队伍的培训,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干预能力。
(三)经费保障
财务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具体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四)装备保障
局干预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专家组和工作人员配合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为专家和工作人员开展干预工作提供交通和通讯保障。
(五)其他保障
广电等新闻单位和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交警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秩序,保证现场交通安
全。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干预所必须的气象预报等情况。
财务、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提供干预所必须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干预工作的基本条件。
六、公众参与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心理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心理卫生专业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以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为骨干的群众性心理辅导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心理辅导能力和广大群众抗灾救灾、战胜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
七、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要对在干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卫生局制定,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应急干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