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非法证券营业网点进行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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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非法证券
营业网点进行自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非法证券营业网
点进行自查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投诉,反映个别证券经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活动必须在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场所进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合法证券营业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交易等证券服务。
二、存在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非法证券营业网点的证券经营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自行取缔,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对设立非法证券营业网点情况进行自查。
并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非法证券营业网点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不设立非法证券营业网点的承诺。
四、自查结束后,我局将对各证券经营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仍然
存在非法证券营业网点,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对相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