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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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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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现代物流管理方向)国外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5]4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现代物流管理方向)国外培训班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4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现代服务业人才队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定举办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现代物流管理方向)国外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现代物流业是推动我省产业融合、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物流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管理人才紧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瓶颈。

本次培训旨在学习国外物流管理新型理论、园区管理运行成功案例、先进物流企业管理经验,搭建与境外优势企业的合作平台,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物流业管理人才。

二、时间地点时间:2015年9月,为期21天。

地点:美国,其中课堂教学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行。

三、培训形式专业授课、现场教学、会议座谈、考察交流等形式结合,全程英文授课(配有翻译)。

培训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将分别颁发培训证书。

四、培训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杭政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政府扶持、规范服务、倡导自治、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业主自治能力,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推动物业服务业不断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本市注册的国家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达到35家,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5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全国性物业服务企业达1-3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全省性物业服务企业达到3-5家;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规范率全面提升,业主自治能力显著提高。

二、扶持政策(一)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1.设立市现代物业服务业专项发展引导资金。

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市现代物业服务业专项发展引导资金,每年新增适当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扶持政策,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好发挥了龙头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予以公布。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协调,建立长效服务机制,进一步研究制订和落实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体系;同时加强要素保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要立足主业、做大做强,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建成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知名企业。

2010年公布的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浙政办发〔2010〕14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2014年)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企业集团公司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神化化学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雅莹时装销售有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老娘舅餐饮有限公司浙江升华物产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雄风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大通集团公司浙江东阳中国木雕城有限公司浙江中国科技五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庆元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振石集团浙江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兴一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物流有限公司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舟山中集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名捷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洲锽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银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开元旅业集团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缙云县仙都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百叶龙演出有限公司绍兴乔波冰雪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在水一方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瑞德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协和华东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技术中心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浙江中智经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温州源大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浙江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驰骋控股有限公司——结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浙人社办发[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办发〔2013〕152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浙江省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商务法发〔2011〕271号)文件精神,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的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大市场、大商贸、大开放”的理念,围绕“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中心任务,充分调动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个人的积极性,积极整合资源,创新举措,提升效益,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我省商务发展需求的高端人才队伍,为加快我省商务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撑。

从2013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培养200名左右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熟悉国际经济规则和惯例、精通本行业专业知识的现代商务领域高端人才,引领带动我省商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培养对象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责任感强,具备改革创新意识,在商务主管部门、商务系统行业协会、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三、培养形式(一)高级研修班聘请国内外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经济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学习掌握现代商务领域发展的有关知识和最新动态;组织学习交流、考察研讨,借鉴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相互促进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浙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消耗低、污染少、人力资源密集、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

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与质量、拓宽对外经济合作渠道、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等精神,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一)发展现状。

当前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中实现逆势上扬。

2010年全省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总额为110亿美元,其中离岸外包执行额为17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6%,占全国离岸外包执行总额的12%;在岸外包执行额为921亿美元,同比增长30%。

杭州市是我省唯一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达到155亿美元,同比增长69%,占全省执行额的86%,在全国21个示范城市中位居第4。

省内其他城市的服务外包产业也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目前,全省正形成以杭州市为中心,宁波市、嘉兴市、金华市、绍兴市、台州市、湖州市等共同发展的服务外包区域发展新格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指标力争位居全国前列。

——物业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

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现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到2015年,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住宅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物业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各类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所占比例达到10%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物业服务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培育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10—20家,其中若干个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占行业总量的30%以上,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上市零的突破;物业服务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20亿元以上,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代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迅速,但还存在产业层次偏低、服务能力偏弱、发展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现代物业服务业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

浙政办发〔2012〕19号编者按: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

其中包含了多项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包括:完善物业费定价机制;廉租房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支出;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账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物业管理用水、用电按照民用水电的价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节能改造和社保将由政府给予补贴等。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5月前言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但由于我省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老人增长快,失能失智老人、纯老家庭持续保持高位状态,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强烈,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农村相对薄弱等短板与问题,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划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协编单位:绍兴越州都市规划设计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严云祥、杨晓光、孙鹏、买静、韩炜、鲍远才、刘兵红、施明朗、沈淑瑜、张乐益、褚书顶目录1 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规划依据 (1)1.3规划期限 (2)1.4规划编制要求 (3)1.5适用范围 (3)2 术语 (4)2.1老年人 (4)2.2养老服务设施 (4)3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7)3.1规划层次与规划编制内容框架 (7)3.2现状调研 (8)3.3分析研究 (9)3.4养老服务设施分类 (11)3.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 (13)3.6老年人口规模与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测 (13)3.7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14)3.8养老机构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5)3.9老年地产规划布局与要求 (18)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18)3.11养老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配建要求 (20)3.12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要求 (22)3.13近期建设与实施建议 (22)3.14规划成果内容 (23)4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1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2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4.3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规划要求 (25)5 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 (27)5.1编制主体 (27)5.2编制与审批程序 (27)5.3修改 (27)5.4实施 (28)5.5用地管理 (28)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应对浙江省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规范我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5号2008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1、主要目标。

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市区达到22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人均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1万元左右,市区达到2.2万元左右;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6%左右,市区达到50%以上。

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3%以上,市区达到53%以上。

到2020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0%以上,市区55%以上,使浙中城市群成为全省继杭、宁、温后的第四大服务业区域中心城市。

2、发展重点。

--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业。

以建设浙江省四大物流枢纽之一(即金华-义乌物流枢纽)为目标,积极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第三方物流。

依托义乌国际小商品城、XXX科技五金城等专业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产业基地型、专业市场型、都市配送型、枢纽转运型四大物流领域。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发展保税物流,促进城市配送物流发展。

突破行业和地区限制,加强物流标准制定和推广,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努力提升现代物流服务水平。

--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区发改部门受理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初选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部门受理后,经初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

第三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带动性,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温岭市委员会(意见)温市委发…2011‟58号★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8月17日)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1一、加快重点行业提升(一)积极培育物流运输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可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拥有集装箱车辆达100辆及以上、50-99辆、20-49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达100辆及以上、50 -99辆、20-49 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3、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拥有公交车辆达80辆及以上、50-79辆、20-49辆的规模公交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4、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购置20万元以上环保型公交车的,政府补助25%。

(二)大力扶持金融业发展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可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当年开业的减半计奖。

2、对当年赔偿(给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保2险公司,可按赔偿(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3、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5%以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0%以上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对当年存贷比月均比例超过上年存贷比月均比例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20〕4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强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类别,分为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

1.特别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2.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重大科技创新等制造业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工业是我省经济的支柱。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工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落后产能在一些行业和地方较多存在,一些企业生产工艺简陋、产品单耗高企、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加剧资源环境约束,增加信贷风险隐患,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是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金融风险,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为先进生产力腾出空间,推进节能减排,构建集约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任务是: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取缔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 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20万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衢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相关规定,市法制办牵头对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衢政发〔2011〕12号)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2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继续有效的2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含需要修改的40件)目录、废止的6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的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需要修改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201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8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甬政办发[2013]211号•【施行日期】201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3〕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服务业已逐渐成为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不可或缺的新兴行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甬党〔2011〕1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物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平安社区的重要载体。

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六个加快”战略、建设“四好示范区”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和谐宜居城市环境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下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全国社会管理创新样板城市为契机,以构建平安、宜居、和谐社区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业主自治、综合施策的原则,着力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着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着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宁波物业管理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形成与现代都市相适应的行业发展新格局,努力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物业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文件精神,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加快现代商贸、物流、购物旅游、信息科技服务、文化体育、房地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起立足本地、服务全国、融入世界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义乌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现着重就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商贸服务业是义乌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巩固提升市场发展优势,保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制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扩大城市影响力;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为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空间,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促进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

2、加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商贸流通的效率和加快商贸服务业现代化发展为主线,以功能调整和业态创新为突破口,合理布局市场功能分区,完善城市商业功能,服务国际商贸发展,满足人群消费需求,努力建立起功能定位准确、空间布局合理、业态设施先进、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化国际都市型商贸服务体系。

3、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到2010年,商贸服务业增加值达330亿元,年均递增15%以上,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质、特色明显的现代商贸服务体系,商贸服务业的经营规模、档次水平、经济效益和辐射功能明显提高,发展水平继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把握良好开端 破解发展难题 改善行业环境——沈建忠司长在浙江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现场会上的讲话

把握良好开端 破解发展难题 改善行业环境——沈建忠司长在浙江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现场会上的讲话

中国物业管理R O R TY M N G M NT6把握良好开端破解发展难题改善行业环境应当说,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的举措,在全国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

政府重视,可以起到关键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行业发展有特色应当说,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现代物业服务业的举措,在全国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

浙江省物业服务行业在不到20年时间里得到快速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地方政府重视,二是企业有活力,三是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这三点给我感触最大、印象最深,也是最有特色的。

政府重视,可以起到关键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各级政府始终把物业服务业视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早在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就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浙政发〔2010〕1号文),要求物业服务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与保障民生中应承担更大责任和作用。

今年更是创全国之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在国内率先提出“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业体系”的战略目标,既为物业服务行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又提出了物业服务发展的体系化构想。

在省政府的领导示范下,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杭州、宁波等地建立了以街道为主的市、区、街道、社区“四位一体”管理模式。

老旧小区设施不齐、环境差、纠纷多,历来是物业管理的难点,杭州、嘉兴等地积极推行以社区为主的“准物业服务”模式。

温州市由社区党组织牵头,推行党支部、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新模式。

管理模式的创新,切实解决了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有活力,现代物业服务市场才能良性发展。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创新发展的动力,不断激发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内容、发展方式、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收到了明显成效。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精)

浙委办[2010]11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0年10月11日)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建设一直是我省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十一五”以来,省委、省政府把培育发展中心镇摆上重要位置,部署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着眼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中心镇发展和改革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发展中心镇作为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和节点,以促进中心镇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中心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中心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将全省200个中心镇培育成为县域人口集中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中心或副中心。

力争100个左右中心镇的建成区户籍人口达到5万人或常住人口达到8万人以上,建成区户籍人口集聚率达到45%以上。

工业功能区增加值占全镇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年财政总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努力把一批规模大、条件好的中心镇培育发展成为现代新型小城市。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促进中心镇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行政区划,拓展中心镇发展空间。

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修编中心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完善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优化中心村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2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2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3日嘉兴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增量提质,推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培育服务业大企业制订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扶持。

对列入服务业大企业培育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且有一定增幅的服务业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核心团队。

开展嘉兴市服务业20强企业和服务业十佳创新企业评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创新团队。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品牌(名牌、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制订或修订行业标准的团队。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平台,对成功入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完善服务业集聚区评估管理办法,对获得优秀集聚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浙江省七张问题清单集合5篇

浙江省七张问题清单集合5篇

浙江省七张问题清单集合5篇第1篇:浙江省七张问题清单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卫发[2022]9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2.04.27【实施日期】202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某P10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2]9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公立医院优化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将以《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为指导,以“一控三扩六强化”为主要任务,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域医学中心建设、现代化医疗服务与监管体系建设、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等项目为载体,全面实施公立医院优化工程。

一、总体目标公立医院优化工程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我省公立医院优化“一控三扩六强化”的任务,在“十二五”期间通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区域医学中心建设和现代化医疗服务与监管体系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实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医务人员积极性,我省医疗综合实力得到提高,医院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以信息化为核心的医疗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谐医疗环境进一步优化,群众医疗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全省县级公立医院逐步实现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传统“以药补医”机制,同步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初步建立起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推进省市级医院综合改革;--通过100个区域专病医疗中心的建设,4大省级医学中心初步形成,提供同质化医疗服务;--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全部加入统一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并实现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达到规定的要求;--现代化的医疗质量评价与监管体系全面形成,能够很好地对全省二级以上医院的综合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提供更为客观、可信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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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

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

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

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

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

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

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

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

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

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四、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八、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

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

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逐步提高服务业高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比例,加大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浙创业和工作,由各地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

各地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十一、切实抓好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实施。

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颁布后,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对省规划布局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在用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

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

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落实政策举措。

十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

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继续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省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各级政府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引进服务业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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