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
《黑龙江监狱管理局对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学习心得
《黑龙江监狱管理局对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学习心得第一篇:《黑龙江监狱管理局对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学习心得通过监狱组织学习的《黑龙江监狱管理局对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使自己的内心十分震撼;同时积极查出我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并时刻告诫自己,自己是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是一名执法者,在执法工作中必须明确什么是该做的,是什么不该做的,严格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明确刑事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的责任和负担,在思想上和监狱监区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学习监管改造各项知识,深入学习《宪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学习“科学发展观”把执法为民的理念变成自觉的行动,不断地提高了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继续巩固和发展“三治”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必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所为,不做徇私舞弊的事情,依法办理减刑、假释,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时刻以《人民警察行为规范》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先进事迹激励自己,对自身行为从严要求,增强工作意识和责任感,自觉抵抗腐败思想的侵蚀,主动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这段时间的学习,使我的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任务和责任懂得了廉洁奉公对于工作的至关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做到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努力做到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监管改造工作,力争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
通过监区组织学习《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对于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对我以后的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就像一盏启明灯为我指明了工作的方向,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着许多的诱惑,该如何做到廉洁公正、远离腐败,确定值得我们深思,今天通过处罚规定,我明白了什么是自己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他就像警钟一样时刻在敲打我们的心坎。
《监狱和劳教机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习心得体会
最近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深有感触。
我认为,《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文明、科学执纪的工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同时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公众关注度的提高,劳教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劳教系统中一些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违法违纪案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损害了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处分规定》既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压线”,也是保护警察合法权益的“防护线”,应引起每名警察的高度重视和自觉遵守。
我觉得通过这次学习贯彻《处分规定》这个专题,着力突出
了针对性和指导性,起到了培训骨干,打好基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回去以后,要继续深入学习,作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先进和表率,引领和带动本单位本部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为正确适用和执行《处分规定》做好充分准备,提供坚强保证。
2012-10-16。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体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监狱劳教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对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和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该认真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通过学习我体会到以下几点:一、《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形势在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对执法的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本身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统一执法标准,如何完成执法任务,如何做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满意,这些新课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及时为我们解答了这些问题,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秉公执法,我们就能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就能做一名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人民警察。
二、《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严明纪律的要求。
作为一名少年犯管教所的人民警察,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
《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更加明确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最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所以,必须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_(精)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今年七月份实施了。
通过自学,参加听辅导报告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了深刻的认识。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在该《规定》中,“责任”成为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这个处分决定是对这一精神的彻底贯彻。
随着国家民主和人权建设的逐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政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责任和问责成了老百姓最关心和关注的字眼。
政府在执法的时候产生的责任问题其实也是民生问题,公权力一旦侵入公民权益领域甚至违法行政,行政人员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这种“究责”不仅能加强监狱公务人员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同时更是对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
监狱管理工作是国家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其仍然是国家公民的一份子,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怎样对待他们,怎样改造他们,甚至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规定》对于监狱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仔细、全面。
既理清了责任内容、范围,又明确了责任大小、处理方式。
悬在监狱公务人员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加威严和紧迫。
按照《规定》,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增强责任意识。
我们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
对于罪犯的管理、改造是我们的责任,同时对其进行帮助并保护其人格权和身心不受伤害也是我们的责任。
树立起责任意识不仅对于罪犯自身悔罪、改过自新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其树立信心,未来重新踏入社会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我们要树立起对罪犯、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
要深刻认识到,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都是由于家庭、个人、社会多重因素造成的,对其改造不是一蹴而就的,不能简单粗暴,要能够设身处地进入罪犯内心。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
【发布单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发布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2-05-21【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监察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关于个别民警违纪违法案例通报的学习心得通过对《关于个别民警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情况通报》的学习,使我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
思考这些典型案件,他们的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这些政法干警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的理想信念动摇了,失去了正确的个人行为准则,导致私欲膨胀,必然抵御不了种种利欲的诱惑,最后导致锒铛入狱。
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抵御一切诱惑,因此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时刻提高警惕。
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
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必须要加强学习。
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经得起风浪考验、切实做到‘五个过硬’。
信念过硬是灵魂,要练就‘金刚身’;政治过硬是根本,要当好‘明白人’;责任过硬是担当,要成为‘实干家’;能力过硬是基础,要磨砺‘铁肩膀’;作风过硬是保障,要树起‘高标杆’。
三是必须坚定铁一般的理想信念。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
这些政法干警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
殊不知对于一个政法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
因此,坚定铁一般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筑牢思想上的防线,用理想信念的灿烂阳光去杀灭私欲的病毒,才能以奉献之心对待事业,以勤勉之心对待工作,以友善之心对待群众。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树立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感言
《处分规定》学习心得由监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处分规定》是加强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监督(规范和保护的具体的)基础性的行政法规,对于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廉洁从政、公平执法,形成制度规范行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行职责水平,保证公平、公正廉洁执法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处分规定》是监狱监管安全的“防火墙”。
在监狱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监狱的监管安全主要来自于人的因素。
《处分规定》对在监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促使监狱民警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监狱的监管条例,有效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监管隐患。
二、《处分规定》是公正执法的“高压线”。
《处分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和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行为,要求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处分规定》是廉政建设的“紧箍咒”。
《处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对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有利于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纪律保障。
四、《处分规定》是民警保护的“护身符”。
《处分规定》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和最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它具体、清晰的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
有了这条警戒线,监狱民警就会时时提高警惕,以免触法。
总之,《处分规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监、执法和行为上都受益很多,更是使广大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从思想上得到足够的认识,从行动上有了规范指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以《处分规定》为参照,时刻纠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民警察。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第一篇:《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处分规定》学习感言《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一、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
忠诚不仅是要忠于党、国家和人民,更是要忠于法律、忠于职业、忠于岗位。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违法违纪的惩处,这就要求司法干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不做违反规定、纪律的事。
二、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
政法干警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政法干警的执法工作直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如果违法违纪就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对违法违纪徙为处分的原因。
三、公正是政法工作是生命线。
“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目的。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能因人因事就改变执法标准,更不能做《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违悖公平正义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政法干警必须筑牢思想防线,严实法纪红线,监守道德底线。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就是对违反法纪利用政权为自己谋私利的处罚。
政法干警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决杜绝利用政权谋取私利。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表明国家对政法干警的法纪要求,表现国家对政法系统规范化要求。
我们要以自己的行为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做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近日,我所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大队再次组织全大队民警系统学习了《处分规定》的重要内容及意义,现将心得体会书写如下:一、《处分规定》颁布与实施的重要性近些年来,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大力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急待有一部适合新形势新变化的专门规章加以规范,以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
《处分规定》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又突出监狱劳教职业特点,特别针对监狱劳教机关易发的固疾与顽症,设计了加强内部管理的相关惩戒性规定。
它有利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患于未然,又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能力。
从而为打造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必要性《处分规定》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特殊的纪律和要求,强调了违纪后的严重后果。
自2012年7月1日实施后,与我所的每位民警均息息相关,对我们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处分规定》中的六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时刻提醒着我们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增强责任意识。
因此我们从思想上要克服消极情绪、从行动上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处分规定》。
三、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处分规定》精神从民警队伍建设来讲,《处分规定》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自身来讲,我必须思想上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平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值带班工作,不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地处理好各种问题。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依法服从上级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在值班、执勤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安排人员会见等等。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精)
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
它从细处着眼,以实际出发,更加明确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是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最全面、最具体、最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作为一名人职不久的监狱民警,《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可谓及时、贴切,它具体指出哪些行为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后怎样处罚,为监狱民警日常履职行为划了一道警戒线。
通过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我在以后工作中会更加关注监狱的监管纪律,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时时保持法规法纪的警惕性,严格执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不违反“六条禁令”、“十条禁令”等,争取做一名优秀、合格的监狱警察。
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我会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坚决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严于律己,发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拒绝渎职、腐败、堕落等《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上的违法违纪行为。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会努力践行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
洁”的核心价值观,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和人民对政法干警的高标准高要求,力争作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监狱警察违法违纪处分学习心得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1】处分规定》的心得体会近日本人系统地学习了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后统称为《处分规定》),通过学习感到它是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和行政行为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通过学习是自己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纪律作风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处分的颁布实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严明警察纪律的需要。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队伍,作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
中央三部门根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颁布《规定》,更是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特殊纪律要求,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为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纪律化作出了制度上的硬性要求,确保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有规可依,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违规必纠。
此举必将打造出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
二、《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警察和服刑人员权利的的需要。
《规定》在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做出纪律要求的同时,也是在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人权。
虽然罪犯和劳教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失去了人身的自由,但他们的合法人权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法定职责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必须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人权不受侵害,尊重罪犯和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
在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监管过程中,保障人权尊重人格下的帮服工作,必将更有利于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过自新,必将更有利于监所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处分规定》的颁布是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学习《监狱和劳教机关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一,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知法懂法。
大家都知道人民警察的的基本活动就是执法活动,根本行为就是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是老生常谈话题,从我们一入警就开始说起,但又有多少人真正入耳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这既是人民对我们的要求也是警察对自身的要求。
可是我们看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规定》下发是及时和有用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警察的行为准则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既减轻了我们大劳动量情况下还要学习的负担,又保证了我们对法律真正了解。
这样我们就能不越过法律法规这条红禁线,就能正确执行我们的职责。
二,严肃纪律。
对于一个半军事化管理的警察队伍来说,纪律是至关重要的,严肃纪律关系到人民的安全,社会的有序,一个警察队伍如果没有铁的纪律,那么这个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是没有存在的任何意义更别说打击罪犯了。
上级针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确存在一些纪律现象下发了《规定》我们知道处分不是目的,处分只是一种手段,是更严肃的对我们提出要求。
我们一定要要做到严于律己,严于律己才能严于律人。
才能真正教育感化那些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释放他们出去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三,《规定》也是对人民警察的一种保护。
我们知道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是关押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可以说我们长期面对的是人员是社会最黑暗最复杂的人员。
他们和平常人是不一样的,他们就是一个大染缸,不小心掉下去就会变成他们一样。
我们警察如何做到既能教育这些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而又不被他们所拉拢腐蚀。
这一方面既要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警惕。
可人心是复杂的,面对诱惑各人表现是不同的,有的人面对诱惑能坦然处之,有的人就动心思了,看能不能蒙混过关。
这样就要通过法律和上级的监督使他们不要心存万一。
这次《规定》的颁发明确了监狱警察和劳动教养机关警察的责任和违法的后果,我们照着做就行。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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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案事件发生是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
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案件发生呢?通过学习,我们对民警违纪违法的成因和如何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民警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一)民警违纪违法主要表现形式为: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违反行政纪律,严重的已触犯刑律。
其具体表现为个别民警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谋取利益。
为在押犯家属通风报信,向案件承办人托人情等。
2、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执法甚至犯法。
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执法规范,甚至已触犯刑律。
其具体表现是违法办案,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
、3、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违背“公正执法首先要程序合法”的要求。
由于民警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法的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公正执法。
这类问题发生在执法业务部门,出现在一线执法环节上。
(二)产生违纪违法的原因1、政治素质低。
违纪违法民警在进入政法队伍前就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被招聘(或调入)政法队伍后,又没有抓紧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
2、法制观念淡薄。
违纪违法民警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
3、特权思想严重。
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部分民警中,有凡事我老大的思想。
认为穿上民警制服就自然而然的拥有特权,往往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是个别民警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人民的警察来自于人民,是保护人民的公仆”崇高宗旨。
4、民警法律业务素质差。
民警法律素质差,固然有其主观上没自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的原因,但执法机关平时只顾忙于事务性的工作,没有定期进行岗位执法规范的培训,没有认真研究对待如何提高民警执法水平,也是造成民警法律素质差的重要原因。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
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关于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学习心得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案事件发生是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
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的案件发生呢?通过学习,我们对民警违纪违法的成因和如何预防民警违纪违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民警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一)民警违纪违法主要表现形式为: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违反行政纪律,严重的已触犯刑律。
其具体表现为个别民警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谋取利益。
为在押犯家属通风报信,向案件承办人托人情等。
2、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执法甚至犯法。
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执法规范,甚至已触犯刑律。
其具体表现是违法办案,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
、3、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违背“公正执法首先要程序合法”的要求。
由于民警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法的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公正执法。
这类问题发生在执法业务部门,出现在一线执法环节上。
(二)产生违纪违法的原因1、政治素质低。
违纪违法民警在进入政法队伍前就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被招聘(或调入)政法队伍后,又没有抓紧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
2、法制观念淡薄。
违纪违法民警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
3、特权思想严重。
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部分民警中,有凡事我老大的思想。
认为穿上民警制服就自然而然的拥有特权,往往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是个别民警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人民的警察来自于人民,是保护人民的公仆”崇高宗旨。
4、民警法律业务素质差。
民警法律素质差,固然有其主观上没自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的原因,但执法机关平时只顾忙于事务性的工作,没有定期进行岗位执法规范的培训,没有认真研究对待如何提高民警执法水平,也是造成民警法律素质差的重要原因。
学习《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
学习《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公安机关对公安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处分的法规。
通过研究本规定,我深刻认识到公安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同时也了解到处分程序和标准。
以下是我对该规定的心得体会。
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作为公安人员,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要求我们严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个人意志曲解法律,不得违反执法规范。
这对于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我们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研究,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严明处分程序和标准《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处分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合法、正当、公平的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确保处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监督和纪律教育的要求。
我们要加强对公安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身的纪律教育,自觉纠正不良行为,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只有通过监督和纪律教育,才能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形象。
研究《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让我进一步认识到公安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让我了解了处分工作的程序和标准。
作为公安人员,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
以此来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提升工作效能,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安宁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是我对研究《公安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总字数:XXX。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
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xx 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有关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希望大家喜欢学习人民警察法心得1时间匆匆,一转眼,一周的时间就过去了,我们在这一周的培训里,对监狱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
过去我对监狱的认识多半是自己的想象与猜测,虽然毕业于警校,但是对监狱并没有真正的接触。
在培训的这一周时间里,我们深刻认识与了解了我们监狱有别于其他工作的特点,了解了监狱的工作特性与现状,从许多老民警身上学习了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听他们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
我们了解到了奋斗在一线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伟大与不容易。
我们所要面对的,有些是迷失了人生道路的人,有些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的人,有些更是穷凶极恶的人。
而我们的工作,就是严格而又文明的管理,防止罪犯逃脱、非正常死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罪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是我们的基本职责。
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对执行职务所需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等。
这对我们的只是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政治素养。
通过这一周的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民警,我们距离一个合格警察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会做到多思考、多学习,为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民警打好基础,多向老民警学习,勇于实践,服从领导。
从手边眼前的事情做起,认真做到以下几点:1、头脑清醒、信念坚定;2、虚心好学、不断进取;3、谦虚谨慎、低调踏实;4、爱岗敬业、默默奉献;5、知法懂法、依法办事;6、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今年5月,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今年7月实施。
我们要根据省厅局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监狱中心工作,以开展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为主线,全力把学习贯彻的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首先应加强民警思想教育,及时消除民警队伍中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增强民警对制定实施《处分规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全所营造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浓厚氛围。
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在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处分规定》的施行,将对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监狱劳教工作和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提高监狱劳教工作及其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水平。
监狱、劳教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所管人员结构日趋复杂,执法风险不断加大。
《处分规定》的施行,将不断推进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有效遏制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处分规定》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纪律、不文明执法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引导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处分规定》规范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与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惩戒措施和量纪标准,为预防提供了思路、监督提供了依据、惩处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反腐倡廉。
《处分规定》的颁布是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有效载体。
《处分规定》第六条对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查处所属系统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了授权。
这是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改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职责、新任务和新要求。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5.31•【文号】司发通[1999]053号•【施行日期】199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3号1999年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现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部。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五条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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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近日,单位组织了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工作。
在对《规定》的学习过程中,使我在纪律的要求与工作态度上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有自己的纪律。
如果违反了纪律同样会受到处罚,在纪律与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如果违反了纪律、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相关处罚。
为此,我应当认真、仔细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允许的,那些是违反纪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
只有明确了自己的行为界限,才能做到不踩线,不越界。
用纪律的条款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其次,我们应当正确的认识到,我们是罪犯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服务者。
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他们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他们也需要人格上的尊重。
为此,我应从尊重人格的角度出发对罪犯进行管理。
工作中做到不体罚罪犯,不侮辱罪犯,不指使他人虐待罪犯。
遇到问题,以按照规定处理为原则,不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感情色彩,采取对罪犯一视同仁的态度。
在工作中,应当积极观察罪犯的思想动向,帮助罪犯进行改造。
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对罪犯进行关心,如果发生疾病等情况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这样可以使罪犯从心理上更愿意接受改造,从而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
再次,公安干警的最大任务是将服刑人员管理好,坚决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这项工作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向其讲解脱逃的后果,从思想上杜绝服刑人员脱逃思想的产生。
并鼓励服刑人员的举报行为,对举报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使得服刑人员不敢脱逃。
从自身来讲,要做好日常的巡视、管理工作,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绝对不能产生半点疏忽。
作息时间要严格执行,劳动工具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与回收,对于可能产生安全威胁的用具艰巨没收。
从硬件上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使我从思想上得到了足够认识,从行动上有了规范指南。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