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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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23
•【字号】铜政办发〔2015〕82号
•【施行日期】2015.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5〕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铜川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7号),铜川市城市管理局是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行业建设发展规划、建设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照明、景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
推行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公用产品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五)指导区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六)负责数字城管监督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区、县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公文管理、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安全、接待、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统计和资金管理、监督;负责局重大项目计划;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释工作;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
(五)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负责城市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方面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评价体系;拟订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办法;负责全市信息平台应急队伍组建及调度指挥工作;负责指导区县
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协调各责任单位网络联通工作。
(六)城建监察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指导区县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县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照明亮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
拟订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负责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审批;负责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和城市绿色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市政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改造的年度计划,监督、指导、检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标准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涝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负责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审批;负责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审批;负责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负责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审批;负责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九)园林绿化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参与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及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负责园林绿
化企业二、三级资质初审;负责绿化补偿费、赔偿费的核定;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公用事业科(燃气管理办公室)
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的经营资质审验及从业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负责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负责市属城市公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价格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公用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
(十一)市容环卫科
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卫生责任区”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监督、指导、协调工作;拟订大型户外广告、全市门头牌匾和洗车场设置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协调指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环卫设施拆迁的核准和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40名。
其中:局长1名、工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城建监察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科(队)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3名。
四、其他事项
(一)北市区大型公共绿地和一、二马路及一、二马路连接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北市区卫生保洁及市城市管理局管理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分别由王益区政
府、印台区政府负责。
(二)新区已建成移交的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新区未移交的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道路的绿化、行道树、下水道、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卫生保洁工作由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市、区两级分别负责各自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树木砍伐、迁移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等审批事项。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