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一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加一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
粤林校[2006]102号
2006年9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会议精神,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我校在2002年8月开始实施《广东省林业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条例(试行)》,在分层教学、任意选修课教学、小班教学、分项教学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实践,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

为使我校教学新模式——二年在校学习一年顶岗实习(二加一教学模式)的全面系统实施,更好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校实施二加一学年学分制的规划是:2006年2月至6月制定科学系统的各专业《二加一学年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二加一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学分制专业导师工作管理制度》、《学分制课程考核管理制度》等新模式教学文件,在2006年9月至10月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新模式教学文件;在2005级的林业生态工程专业、美术与装潢专业及电子商务专业试行,在2006级各专业全面实行。

第三条我校二加一学年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专业制定二加一学年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通过不同途径取得毕业资格,并对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的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学年学分制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在2006级均制定二加一学年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又分为限制性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
必修课是根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大类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基础
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专业必修课模块在第ⅠⅡ学年为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践课,在第Ⅲ学年选择就业方向的学生必修课为顶岗实习课,升学方向的学生为3+X课程。

(二)选修课
1.限选课
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

2.任选课
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自由选修。

学校要创造条件,提供较多备选课,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第六条专业课程设置应将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按知识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任选课每学期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三章学分
第七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学分由课程学分与奖励学分两个部分组成,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学分值的确定
1.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学分计算,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2.入学教育与军训、劳动课、集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教育,每周为1个学分。

3.学分计算的最小单元是0.5分。

第九条课程学分
1.课程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课程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均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的,取得该课程学分。

2.实习课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取得实习课学分。

3.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等,这部分成绩由班主任考核,在听取教官、有关部门的评价后,按百分制记分确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奖励学分
1.专业技能与岗位证书学分:凡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按证书初、中、高级分别奖励2、4、8分,考证级别由教务部门组织认可。

2.参加各类集训竞赛获得名次,按不同级别名次适当获得学分,同一内容比赛按最高级别计算,各项竞赛学分与相同课程、相同技能考核不重复计分,可按其最高标准计算学分。

(1)全国性竞赛获1-6名,计3-6分;
(2)全省性竞赛获1-6名,计2-4分;
(3)全市性竞赛获1-3名,计1-2.5分;
(4)学生获得校内全校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分别加1.5、1、0.5学分;
(5)省级、市级和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奖励3、2、1学分;
(6)校级组织的各种集训活动,学生每参加一次全过程活动,奖励0.5学分,但每学期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学分。

3.学生获得各种奖励类学分均要由学生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并由教务科审定后登记到学生成绩档案中。

4.学生获得各种奖励类学分,可以抵充任选课学分(该任选课成绩按85分记载),也可以抵充必修课中参加B 类考试合格者造成的与毕业标准学分(即A 类考试合格者)之间的差距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
1.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学校采用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质量的差异。

平均学分绩点是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计算,是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双重量化标准。

2.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为,当考核成绩小于60分时,绩点为0,当考核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时:
1050-=课程考核成绩
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标准学分相应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填入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中。

第四章 学分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教务科从06级起对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进行成绩、学分与绩点的确定、登记及汇总审核,对奖励学分进行认定与登记,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十三条学分登记程序
1.课程设置中的必修课、限选课(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的学分计算,由任课老师分班级、学号及姓名按百分制分别报送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学期总评成绩。

2.集中进行实习、独立开设的课程设计等,由任课教师提供成绩,按每周1个学分计算。

毕业实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实习安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表现以及实习单位的评价确定学生实习成绩,对考核合格学生按每周1个学分计算。

3.学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可进行补考的学生,一般采用较低要求的B类考核,经补考合格按《学分制课程考核管理制度》登记其相应课程成绩、学分、绩点。

4.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由学生科班主任负责考核,公益劳动由校绿化办劳动课指导教师提供考核成绩,对考核合格的学生按每周1个学分(相当于30个课时)计算学分,并进行登记。

5.任选课由任课老师每学期结束后按教学班分班级、学号、姓名按百分制分别报送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学期总评成绩。

6.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层次的课程考核合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考核合格依据,经教务科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可承认其相应课程的学分;同类学校转入的学生可参照该生在转出学校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进行计算。

7.学生在校内、校外获得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其级别适当计分。

校内考核先报教务科同意,并由其组织考核的科室向教务科提供合格名单和证书复印件,由教务科认定等级后按规定计算学分。

8.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由其负责组织参赛的科室向教务科报送参赛学生姓名、项目等,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证书,由教务科按规定计算学分。

9.校级组织的各种集训活动包括全校性的文体活动、全校性的专业技能竞赛(含第二课堂),必须将集训内容报教务科同意,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并由组织集训竞赛部门向教务科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教务科对前三名按学分计算规定分别计算学分。

10.学生取得各门课程的学分由教务科向学生发放“学生成绩报告书”,每学期公布每位学生应得课程学分合计、实际获得课程学分合计、奖励学分、学期学分合计、累计学分及学分警告等情况;每学期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家庭报告书”,向学生家长报告学分等情况。

第五章课程的选修、自修、免修、免听、
免试、重修、学分置换与辅修
第十四条课程选修
1.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限选课和任选课为学生课程选修范围。

2.限选课由学生在本专业若干专门化方向中入学时自主选择。

3.任选课的选修,由学生根据教务部门在学期结束前4-6周公布的下学期任选课的开课目录,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选修,并在网上办理选修课手续。

4.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学生在学分制网络管理系统查询选课结果或教务科公布结果。

5.任选课的选修人数少于25人,该课程停开,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课程自修
学生自修某门课程,并符合下列要求,通过自修考试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1.学习成绩优良,其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

2.自学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

3.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向学生所属专业部提出自修申请(填写自修申请表)。

经所属专业部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教务科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自修考试。

4.该门课程自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

5.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获得通过。

6.选修课不另设自修考试。

7.通过自修考试的该门课程,其成绩按85分,绩点按3.5计算。

第十六条课程免修、免听与免试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修,学校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并按原成绩和相应绩点登记。

(1)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层次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2)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转专业学习,不同专业相同课程可免修,承认其学分;
(3)学校接受从相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其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申请免修,经学校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2.申请免修程序
(1)学生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出示相关证书(证明)。

(2)经学生所属专业部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教务科批准。

3.免听
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免听课程所属专业部审核,教务科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免听(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

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1)德育课;
(2)体育课;
(3)实验课和实践课程;
(4)重修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校医务室证明,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该免考项目其成绩按75分,绩点2.5计算。

5.免试
(1)凡符合上述课程免修条件的课程均可申请免试,(此种情况即学生参加符合免修条件课程的上课,可申请免试)。

(2)申请免试时,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的二周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学分置换与辅修
1.学生的必修课与限选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1)缺课(经批准免修、自修、免听的除外)或缺作业或缺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2)补考两次不及格者;
(3)缓考不及格再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4)正常考试作弊再经一次补考不及格者;
(5)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6)未经批准不参加正常考核者;
(7)无论何种原因,补考缺考或缓考缺考者;
(8)补考、缓考作弊者。

2.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不组织补考。

3.重修的学习形式
(1)重修的学习形式采用学生自修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学生自修为主。

(2)专业部会同专业教研室组织教师定期辅导,辅导课时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门课程辅导课时为4~20节。

(3)辅导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7、8节或周六、日进行。

(4)学生必须参加辅导课程完成作业与实验,如有缺课、缺作业或实验等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生重修课程考试资格。

4.重修成绩考核
重修辅导结束后,专业部组织重修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总评成绩=重修考试成绩70%+重修平时成绩30%
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按60分计入成绩册,取得课程学分;
总评成绩在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必须再次重修课程。

5.学分置换
个别课程可进行学分置换,可置换的课程有:部分文化基础课程(一般指英语、数学等)、任意选修课或经校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小组确定的课程。

申请学分置换的条件是:可置换课程的正常考核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且仍不及格,方可凭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得的证书,向教务科申请学分置换;初、中、高级工证各可分别置换2、4、8学分。

6.课程辅修
凡学习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六章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入学与注册
1.执行《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以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学生可按初中及以上毕业证入学,学校择优录取。

2.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大类专业注册。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分);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学业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方式,各种课程考核必须达到60分以上才能取得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采用绩点计算。

3.操行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4.体育与健康教育课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5.鼓励学生参加国家技能证书、上岗证书统考,凡考试合格者,可按规定计算学分。

6.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实行弹性学制,二至五年毕业,经申请休学者,可适当延长毕业时间。

7.实行学业警告制,在校学生每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比专业课程设置规定学分数未达到三分之二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条毕业与结业
1.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按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2.实行学分制以专业课程设置的学制为基础,基本学制为三年,应按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年仍未达到毕业学分者,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持该证的学生,可在两年内参加学校的考试和培训,达到毕业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3.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二年。

4.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由学校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未修满学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七章附则、附件及参考文件
第二十一条附则
1.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学生科另文规定。

2.本管理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附件
1.《学分制专业导师工作管理制度》;
2.《学分制课程考核管理制度》;
3.各专业《××专业课程及学分》;
4.各专业《××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统计表》;
5.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
8.《转发周济部长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在职业教育工学结合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粤教职[2006]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