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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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18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责任即为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即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文件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此为违约责任的任意性。

此外,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种,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后者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2)归责原则。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

在合同法原理中,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理论。

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并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法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的对象。

正是因为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他一切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展开。

因此,民法制度实质上是以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
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分别加以相应的规定。

(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政府对建筑市场实施宏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既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的合法权益。

(1)施工许可的主体
我国《建筑法》所确认的施工许可的主体系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条件
1)《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施工许可的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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