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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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保税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6.02.28
•【字号】大保管发[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务综合规定,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正文
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保管发[20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25号)的精神,现将《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附:
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25号)精神,管委会决定设立大连保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暂定200万元。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全区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管委会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同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七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补助意见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审核并向区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