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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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喊了几十年,仍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几个认识问题着重加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制教育的关注,仅此而已。
一、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xx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并完善了许多法律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积淀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制观念与法律制度的严重脱节,影响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而要使人们的法制观念从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惟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中小学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佳场所、最佳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标本兼治,是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
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全民素质,当前,基础教育领域正在推行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从培养“四有”公民出发,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
无疑,法制教育水平、法制观念是国民素质中众多组成部分之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毫无疑问应把法律意识即法制精神的培育、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多年前,就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xx也强调,教育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加
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
《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赋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
二、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占总人口1/3,青少年中绝大多数正在健康成长,然而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中小学生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在局部地区突出起来——暴力型犯罪有所发展,犯罪性质严重化。
尤其在校生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起码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危险因素。
其基本原因就是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力,法制观念没有内化积淀到他们的人格中去。
从历史上看分析,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没有经历成熟资本主义,“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对法制教育非常不利。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又何谈法制教育呢?传统的法律意识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重法规学习轻法制观念培养,法理、宪法和民法的内容偏少,至今,许多人依然认定“法即刑”,认为我不违法,法与我无关,学不学法无所谓的错误心态。
中小学生厌学法律,法制观念淡薄就不难理解了。
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们将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门槛,却有90%
的中国企业不懂国际贸易规则,对wto知之甚少。
中小学教师恐怕更少有人受过系统专门的法律教育。
自己法制观念都不明确,如何能培养别人提高法律意识呢?再有,中小学虽然开设思品课、政治课,但现实生活中应试教育偏面追求升学率、急功近利的思潮,严重偏离教育方针,至今依然阻碍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有效进行,不仅不能预防减少犯罪,反而造就了一些新的法盲,使犯罪走向低龄化、智能化。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二篇: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中小学法制教育喊了几十年,仍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几个认识问题着重加以探讨,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制教育的关注,仅此而已。
一、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并完善了许多法律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积淀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制观念与法律制度的严重脱节,影响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而要使人们的法制观念从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惟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中小学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佳场所、最佳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标本兼治,是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
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全民素质,当前,基础教育
领域正在推行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从培养“四有”公民出发,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
无疑,法制教育水平、法制观念是国民素质中众多组成部分之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毫无疑问应把法律意识即法制精神的培育、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多年前,就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也强调,教育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
《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赋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
二、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占总人口1/3,青少年中绝大多数正在健康成长,然而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中小学生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在局部地区突出起来——暴力型犯罪有所发展,犯罪性质严重化。
尤其在校生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起码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危险因素。
其基本原因就是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力,法制观念没有内化积淀到他们的人格中去。
从历史上看分析,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没有经历成熟资本主义,“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这对法制教育非常不利。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
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又何谈法制教育呢?传统的法律意识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重法规学习轻法制观念培养,法理、宪法和民法的内容偏少,至今,许多人依然认定“法即刑”,认为我不违法,法与我无关,学不学法无所谓的错误心态。
中小学生厌学法律,法制观念淡薄就不难理解了。
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们将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门槛,却有90%的中国企业不懂国际贸易规则,对wto知之甚少。
中小学教师恐怕更少有人受过系统专门的法律教育。
自己法制观念都不明确,如何能培养别人提高法律意识呢?再有,中小学虽然开设思品课、政治课,但现实生活中应试教育偏面追求升学率、急功近利的思潮,严重偏离教育方针,至今依然阻碍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有效进行,不仅不能预防减少犯罪,反而造就了一些新的法盲,使犯罪走向低龄化、智能化。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途径及方法
1、抓好课堂教学,注重明理导行
课堂教学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品德课、社会课、政治课,老师应善于采用形象化手段,结合学生年龄特点,进行法律常识教育。
尤其是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青少年、儿童利益的内容。
另一方面其他学科教师应把自己所任学科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使学生明确国家法律与自然科学的法则、定律一样,不遵从就会出问题。
同时发挥法律常识考核和学生操行评定的诊断、激励、导向功能,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指导学生言行。
2、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培养良好习惯
抓好课堂教学的同时,组织大量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在校内,班团队会、国旗下讲话、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
我校就在德育活动室举办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图片展。
学习《国旗法》后,模拟天安门升旗仪式改革我校升旗制度,组建国旗班,配备新制服,校外聘请部队战士训练了仪仗队,开展争当国旗手活动。
每日升旗,同学们无论正在干什么,总能目视国旗,肃立敬礼,潜移默化中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
校外,同学们旁听法庭审判,收看法制讲座,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使校内法制教育得以延伸。
比如,结合《小学生一日常规》和《交通法规》的学习,我们在学生放学沿途设立文明监督岗,学习交警文明值勤,既教育了自己,又教育了别人,成为我们这儿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3、统一家庭教育,形成教育合力。
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西方一些腐朽思想也乘虚而入,侵蚀人们的心灵,常见一些家长借口生意忙,顾不上,对孩子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也有的家庭教子不严,对子女姑息迁就,怂恿子女用武力解决同学间的纠纷,甚至亲自赤臂上阵;更有的家长财大气粗,动不动要与老师法庭上见,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着青少
年法制教育的效果。
为此,我们每学期都召开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子女的正确方法和态度,取得家长的配合,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形成合力,强化了法制教育,提高了教育效果。
4、结合“三观”教育,形成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形成自觉守法、用法、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制观念。
观念的形成仅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够的,必然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学生的法律意识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思想基础上,才能从内心深处自觉产生学法、懂法的需求,自觉捍卫法制的尊严,自觉依法办事。
为此,清明节,我们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国庆节,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一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坚定了学生法制信念。
总之,法制教育是时代的要求,教育发展的必然,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刻不容缓,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方式与途径很多,有待广大教师积极探索。
第三篇:大学生该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大学生该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摘要:当代普遍大学生法制意识薄弱,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亟待解决。
这需要学生、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
可从丰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律兴趣,营造校园氛围,大学生勇敢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等方面来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提高斗争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十分严峻。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
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因此,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是大学生自身成长的迫切需要,也是现代化法制减少的基本要求,它将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根据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法律观念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另一方面, 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想解决这问题,我们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其维权观念.
第一: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法律兴趣的培养。
我们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来丰富学生法律意识。
例如现今我校开设了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
这将不利于学生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因此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时,应注意教学内容的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另外也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
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第二: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培养法制观念的校园氛围,使学生们能够感觉到处处有法,处处学法。
校园可以开展广泛的法律活动,比如将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活动在全校推广,组织大学生前往法院旁
听案件的审判工作,开展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的智力竞赛,辩论等。
此外,还可以邀请资深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律教授和法官、检察官等为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座等等。
学校可以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比如我校的心理咨询室。
通过加深同学们对心理卫生知识、性知识、性道德等方面的正确认识;建立健全校园心理咨询机构,从而来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这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三: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法制建设最终还是要服务到社会实践之中。
根据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个学子从小到大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对法律基本知识早已耳濡目染。
当今大学生遇到侵犯个人权益时,大部分的学生会选择回避,忍让,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没有真正的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没有真正的挖掘法的精神,法的价值,缺少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法的信任程度低。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
所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需要学生本人、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四篇:反对家庭暴力提高法律意识
反对家庭暴力提高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
通过对全镇各村、各单位18—60岁之间的27名女性调查发现,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调查表明,在30名调查对象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人数有23人,占总人数的76%,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3%。
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这种情况占到32%。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
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在调查中发现,遭受精神暴力占到60%。
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
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
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
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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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
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
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家庭暴力存在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
1、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
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
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2、公众的一般心态;通过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走访调查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3、社会转型阶段的各种思潮程度不同地波及到婚姻和家庭生活,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暴力。
一些人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使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
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5、社会控制乏力。
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
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据悉,在对受暴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发现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到几大困难阻碍:
1、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另外,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
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通过调查发现,近1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实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认定。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1)当事人举证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