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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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XX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X人社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公出国(境)是指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学校审核批准,选派教职工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研修培训,校际交流访问、中外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由学校财政经费承担的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条办公室是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申报、审批、报批、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申请因公出国(境)活动要有明确的交流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必须提供真实规范的邀请函和具体日程安排,邀请函必须从出访国/地区本土发出,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因人找事,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第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按计划选派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坚持因事定人,选派的出国(境)人员身份要和出国(境)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任务。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批准的行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变更出访目的地、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超标准住房或用车,不得超支上级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

第七条出访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期间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办理因私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等)。

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严禁通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亲属同行。

第八条严格执行因公出访信息公开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在学校网站及公告栏事前、事后如实公示出访团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出访(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上述内容在后续实际出访中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进行公示。

出访团组人员归来15天内向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报告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安排、出访照片和文字材料等。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需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前2个月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邀请函、邀请函翻译件、出访说明和出访行程等材料按-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办公室-校长办公会议程序报批,审批人要对出访人的业务能力、出访任务是否与其身份相符、是否切合工作需要、政治素质、纪律、健康情况及其出访任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的关联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校务监督委员会负监督责任,
办公室负责向主管部门报批、公务证照办理和签证的申请工作。

第三章外事纪律
第十条因公出国(境)应循因公渠道办理手续,应持因公出国(境)证照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照。

第十一条出国(境)期间应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讲究信誉,自觉维护形象,不做有损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出访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

申请人须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严禁以任何理由出入赌博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严禁出入淫色场所和观看淫色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出访人员须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十六条出访人员须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国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第十七条出访人员因违反有关出访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访人本人负责,学校五年内不再委派其参加任何因公出访活动。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访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并持因公护照出访。

第十九条按规定因公证照须组织人事科负责统一保管,不允许个人自行保管证照。

出访人完成出访任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科交回证照;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境者,从决定取消出访任务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组织人事科交回证照。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出访人员,学校将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应严格控制因公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算。

按照有关标准报销出访活动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销。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境)费用由办公室统筹支出报销。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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