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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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规定
第一条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时—11:40时,下午13:30时-17:00时。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或无故缺勤。
集团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分级别和岗位全部遵守此考勤办法。
行政中心每月公布考勤情况。
第三条集团实行指纹考勤制。
全体员工不论到岗、离岗时间是否正常,只要到岗、离岗都必须指纹考勤,不考勤者每次扣罚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为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全体员工或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员工出差审批单》并交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差期间不受考勤机限制。
第五条员工迟到早退处理:
(一)迟到、早退扣罚人民币100元。
(二)忘记打卡视同为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罚人民币100元。
(三)1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未指纹考勤者累计5次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第六条员工如因工作需要早上直接到业务单位,应于前一天经部门主管同意或经分管副总裁同意后,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以便记录考勤。
但来到时应指纹考勤。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晚上不能赶回单位或赶回单位已超过下班时间的工作人员可以不考勤。
但必须提前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或提前打招呼,并于次日书面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无书面通知视为早退。
第八条员工请假按照《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旷工: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一律做旷工处理。
旷工处理需经行政中心上报,总裁批准。
(一)旷工1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奖金;
(二)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者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扣发效益奖金;
(三)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集团以书面形式转达上班通知,仍未到岗者,按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员工因公负伤必须经医院诊断确诊,并持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按工伤处理。
第十一条非因公负伤或斗殴、酗酒闹事事件,致伤致残不能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非本人过错除外。
第十二条员工经过行政中心批准,休婚、丧、产假者在批准的期限内按出勤考核;超过期限经过批准续假者按事假考核;不办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每日考勤情况由考勤机自动记录,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统计,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核发工资、补贴等。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工作的所有人员;各控股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考勤打卡制度,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集团外派人员,其考勤情况由其所在企业于每月初报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补贴的发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