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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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用地征(转)用规
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4
•【字号】攀办发[2007]32号
•【施行日期】200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缴
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办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农用地征(转)用规费是在农用地征(转)用报批过程中,必须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用地征(转)用行为,提高农用地征(转)用效率,现就我市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征(转)用规费项目及缴纳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批次用地、乡(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均应依法缴纳农用地征(转)用规费。

(一)市政府为市级储备土地的缴费主体;
(二)东区、西区政府为辖区范围内城市批次用地的缴费主体;
(三)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政府分别为本辖区内城市批次用地、乡(镇)批次用地的缴费主体;
(四)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为本园区用地项目缴费主体;
(五)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项目业主为缴费主体。

二、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缴费标准
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农用地征(转)用规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耕地开垦费:对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以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由用地单位直接缴纳到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乡)镇批次用地,各县(区)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用经验收合格的耕地指标折抵,没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市级统筹,使用市级经验收合格的指标。

经批准,使用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区)缴纳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为:东区1.2万元/亩,西区1.1万元/亩,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1万元/亩。

(二)土地管理费:按照征地总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和)的比例缴纳。

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缴纳2.5%,一次性征地在50亩(含50亩)至100亩以下,缴纳1.9%。

一次性征地在100亩(含100亩)以上,缴纳0.9%。

土地管理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可按每平方米0.5-2元缴纳。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东区、仁和区28元/平方米,西区20元/平方米,米易县16元/平方米,盐边县14元/平方米。

三、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的缴纳程序
农用地征(转)用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市本级应收缴的土地管理费;对确需使用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城市批次用地,先经市政府批准,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上述两项费
用核定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缴费主体出具缴款通知单,同时将资料上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省级应收缴的规费,并出具缴款通知单。

各缴费主体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核定的费用缴纳到指定帐户。

四、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的使用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缴纳的农用地征(转)用规费,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在供地后由市财政局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东区、西区、仁和区和工业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意见》(攀府发〔2005〕74号)办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和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用于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市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管理费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分别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管理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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