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工作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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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工作亮点
篇一:综合办公室部门情况及亮点
综合办公室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部门工作亮点
在项目部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领导的精心指导、大力支持和
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让,综合办公室完成了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教育工作现将大多工作亮点汇报如下:
1.严格落实“三办”工作,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办文要真诚,办会
要细致,办事要规矩。

立足本职工作,提高优质服务。

2.制定了新的日常用品使用办法,有效的限制了办公用品的浪费,特别是在纸张取用上,提高了纸张的二次使用率,大幅提高了纸张的
滥用和浪费。

3.全面落实认真做好人员的招入调出及离职手续,沟通协调人员
调整及安置,公司员工每月按时在规定期限内录入员工薪酬和福利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4.在印章管理中其中严格执行领导签字审批制度,保管印章主要
包括有项目部行政章、规划四路工程章、南港工程章、支部章,能够做
到“人
离章收、入柜上锁”,确保印章安全。

5.严格按照公司公文流转程序,做到文件传阅迅速、分类明晰、
建档规范、督办到位、反馈及时,为上情下达提供贷款畅通的“绿色
通道”,文书网络化管理工作实现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煤业
对提高矿务局工作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

6.后勤管理在采购方面,做到所购菜肴质量上乘,严守财务纪律,
要求每次采购时必需两人以上一起,保证伙食费的专款专用,在
节约的基础上为大家采购到新鲜的食品,做到“粗菜细做,细菜精做”。

7.为保证项目部资源公共安全,在守门门卫管理中严格落实门
卫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加强日常巡视在工作中,确保人员,车辆,
物资出入安全有序。

8.在接待方面力求“全面,细致,体贴,周到”,迎是接待的起点,送是接待的终点,从迎送入手,热情简介,善始善终,使客人高
兴而来,满意而归。

篇二:招聘专员工作总结及投资计划
9月份工作总结及10月份工作计划
时间飞快,转眼来公司已有20天,在这20天里我学到了有些东西,首先感谢公司领导能给我展示自己、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机会。

在这里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给予了我足够的支持和帮助,使我对招聘工
作有了更系统化的明白。

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从中也取得了
很大的收获。

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简的道的一份子而感到自豪。

回顾这20天的工作,尽管为公司的贡献微薄,但总算迈出了发展
的第一步。

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架构等各基础知识方
面的基础知识,对探知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工作有了再进一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基本完成了领导安排的招聘任务,这与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
的帮助是分不开,我将须要一如既往去工作,以诚实、认真、自学的
态度鞭策自己,把招聘工作做的更加完善、细致。

以下是20天来的工
作内容及下月的工作计划:
一、招聘工作
1、一线岗位招聘:
对日常招聘岗位采取分析,包括:岗位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岗位梳理等方面。

对以上这些入职条件开展分析后,根据岗位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人群,从而偏好相应的招聘渠道,找到合适的人员。

我们招聘广告公司的招聘渠道典型是网络招聘,主要有赶集网,58同城,前程无忧等。

通过这20天的招聘,从来访每天的电话邀约量和到访量来看,其他工作情况并不乐观。

电话投资计划邀约量每天晚上都能够达到甚至超出计划,但是到访量却和天天的到访计划到访量有很大的出入。

从以上表格可以我的招聘精准度还不够,对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和心理把握的不够,同时也说明了在电话邀约过程语言的把握上也没有足够力度,
没有吸引求职者,没有把公司所招聘岗位显出的亮点呈现给求职者,所以来访量不高。

同时电话的跟踪和回访也不够及时,也错失了一部分求职者。

随着人事部人员的配备到位,原有的招聘就不能满足大家的需求,需要开发新的招聘渠道,来满足招聘需求。

2、科员招聘:
通过对岗位说明书思考进行理解分析,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胜任业务素质等基本要素。

结合岗位说明书及实际岗位要求有针对性的筛选简历,面试注意事项、问题维度的掌握,在工作实践中办到摸索经验同时更要做到“宁缺毋滥”。

我刚来公司目前的时候,吴玉芳科员缺岗较严重,重点以招聘专员为主,后期有招商专员和网络推广需要补岗。

在此工程中根据缺岗情况积极与用人部门沟通,及时补岗,满足各部门的用人需求。

相对于一线岗位,科员招聘比较稳定,且到岗率高。

二、部门常规性工作:
1、日常工作:每日招工数据汇总,安排人员面试和入职,分析和求职总结日常招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早找出解决方案。

2、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其他工作。

三、需要改进和提高方面:
1、提高自身的执行力,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我的执行力
还有所缺失,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危机感,做任何事情都给自己定一
个时间段尽量赶,工作效率提升自己的执行力及工作效率。

2、加强系统化、结构化意识。

完善招聘流程,把每一个环节做“细”做“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业务水平。

3、增强与用人部门及员工组织工作的沟通工作,建立健全自己的
服务质量。

4、深入学习人力资源相关专业知识,用扎实的理论基础武装自己,增强分析改变现状环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之更加专业化。

四、10月份工作计划
1、一线岗位招聘: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新的店面不断开业,市场部的人员需求量
将更大,所以团团长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以养生师,养生顾问,美
容师,前台等岗位为主,加
大自考力度和精准度,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

结合今年劳动力市场情况分析,以后的招聘形势会更严峻,开发
毛序招聘招聘员工渠道刻不容缓,要为后期的招聘工作争取时间。


中包括:横幅、看板、海报等宣传资料,及与美容学校的合作中事宜。

十一过后是外出务工人员找工作常年的一个高峰期,此阶段将完
成10月份的大部分招聘工作,因此这一阶段非常关键。

每日通过各种
渠道,发布信息,挑选人员,组织面试,积极主动招聘。

并对信息一
周招聘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更新
招聘信息,保持工作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2、科员招聘:
副处长招聘相对比较稳定,预计与9月份相比基本持平,主要招
聘渠道还是网络招聘。

可按用人部门的实际要求进行简历筛选并相邀
面试。

3、后续工作:
(1)做好来公司报到实习辅导的接待工作,提前安排并且由专人
负责。

充分体现主人翁精神,增强对企业的创造力。

(2)跟踪新入职员工工作情况,进行员工认可度调查,尽最大的
努力解决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减少人员流失。

4、建立人才库:
复合型资料主要来自多半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结构员工档案资料,包括该员工参加的各种培训记录,和每个月的考核结果优异者在人才
库进行,递补如某岗位缺岗时首先考虑人才库是否有工作职能相同或
类似的人选,如有合适人选给予推荐。

另外就是外部求职者,以及历
次投递到我公司较为优秀人员的简历资料(公司职位有限不能录用的),这种人才可进入人才库。

此项措施大大缩短招聘周期及成本,
更体现出我司对人材储备的系统化、专业化,并且更大程度上激励员工,也符合我司企业文化中“育人”的原则。

以上是我入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和对下月投资计划组织工作的计划,其中也有我对个人的一些对工作的见解,请领导引起争议和建议。

招聘专员:马素红 2021年9月30日
篇三:人事专员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1-07-17 09:31:57 作者:未知来源:浏览次数:192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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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发生,要求相应劳动
合同制度必须开展相应的改革。

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民
一、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
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各项改革改革。

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
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规范缺乏法律,有助维护这类农民工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而根据《劳动法》
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制订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

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
同享不能享《北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
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创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勒莫纳斯蒂耶县建立阳光普
照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
加快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小队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事
业单位活力。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
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农民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
为也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张元奇要制度的
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资
本市场的建立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
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虽说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范围的范围。

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
的标志性地位,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
动法》所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按照《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主要包括3种类型:1、中国
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矛盾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
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用人单位的类型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其他
和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大型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实质上为民间组织的
一种。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指称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基层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2、在上述规定中,之所以要强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被列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国情原因,依旧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
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
位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
行的聘用鳞藓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有关
规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采用的“事业单位”概念,与《劳动法》所称的“事业组织”一词相比,也更为规范和准确。

二、权利义务应有哪些必备内容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天数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条例:“建立劳动报酬关系应
当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
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
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等待时间时间五
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人单位之日起即与制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处,特意强调了该权利义
务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行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处,强制性地规
定了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也已建立
劳动关系,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具体内容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农民书面劳动合
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拟定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处罚措施。

3、护理人员自用工之日起满劳动者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周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缴交二倍的工
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内会措施。

笔者个人认为,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
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人单位方
面起到了助推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
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至此应自劳动之日起建立。

这种
“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比如,即将了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毕业劳动合同,
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有著依法订
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
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
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之间
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被害者
和义务的协议。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少权有权具备必备条款。

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组合成构成劳动合同主要规则方面,两者的相
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
新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特定条件、劳动
报酬等法令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
列举的条款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

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
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剧透。

1、增加的极少量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在职人员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人则负
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等条款。

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
动合同中其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原因是实践中不够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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