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离婚官司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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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29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32岁,某市居民。

二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5月,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二、争议焦点
1. 原告甲与被告乙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法院判决
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共同财产包括
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法院判决如下:
(1)房产:房产归被告乙所有,原告甲获得房产价值的50%作为补偿。

(2)车辆:车辆归被告乙所有,原告甲获得车辆价值的50%作为补偿。

(3)存款:存款归双方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
1. 关于离婚问题:在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认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判决房产、车辆和存款均平均分割。

这种分割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实际情况。

五、法律咨询
1.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间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分居生活、一方或双方有外遇等。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家庭负担等因素,对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状况、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子女抚养权。

总结:离婚官司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律咨询在此类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关注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
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李某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案件焦点
1. 子女抚养权归属
2. 财产分割
3. 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判决
1. 子女抚养权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生子年满两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考虑到张某某在抚养孩子方面有更多经验,且孩子已适应其生活环境,故判决婚生子女由张某某抚养。

2. 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双方共同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3. 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故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官司中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1. 子女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是法院审理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但具体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在抚养孩子方面有更多经验,且孩子已适应其生活环境,故判决婚生子女由张某某抚养。

2. 财产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3. 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故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法律咨询
1.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 离婚案件中,如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离婚官司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3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甲与被告(男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

二、争议焦点
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判决
1. 婚姻关系破裂,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后长期感情不和,争吵不断,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难以调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已满两周岁,原告作为母亲,愿意抚养丙,且具备抚养条件,故法院判决丙由原告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丙年满18周岁止。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100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50万元。

四、律师点评
1. 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共同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婚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时,应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

2.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核心问题。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
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
当均等分割,特殊情况除外。

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应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官司案例,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解决了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夫妻,珍惜婚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如遇感情破裂,应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

同时,在离婚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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