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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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不同的侵权事件的归责原则是不⼀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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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实施了加害⾏为,虽然其主观上⽆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没有过错致⼈损害的情形时有发⽣,证明加害⼈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的利益,⽆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种独⽴的归责原则在侵权⾏为法中得到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度危险活动致⼈损害的⾏为,污染环境致⼈损害的⾏为,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为,产品不合格致⼈损害的⾏为等。
⽆过错责任的适⽤应注意三个⽅⾯。
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随意扩⼤适⽤;其⼆,适⽤⽆过错责任,受害⼈不须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亦不能通过证明⾃⼰⽆过错⽽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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