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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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各供热企业、各转供热单位:
为提高市城区居民生活质量,增加采暖舒适度,降低工业用热成本,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市城区集中供热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及非居民采暖供热问题
(一)增加采暖供热天数。

为提高市城区采暖用热户舒适度,将市城区采暖供热(含居民、非居民)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8日至次年3月23日,并可根据每年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二)明确居民、非居民采暖供热各环节价格。

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37.6元(112.3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8.1元(143.7元/
吨);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每吉焦42.2元(126.1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每吉焦54元(161.4元/吨)。

居民、非居民终端用户按面积计费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1〕88号文件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政策仍按聊价工字〔2014〕114号文件执行。

(三)增加采暖供热天数期间,供热各环节不得另行收费,即各供热企业、转供热单位之间热量结算周期为每年11月15日0时至次年3月15日24时。

二、关于工业用热价格问题
调整工业用热价格,调整后的工业用热出厂价格为126.1元/吨;工业用热终端销售基准价格为161.4元/吨,可上下浮动10%。

本通知适用于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自2020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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