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自救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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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自救器治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矿用自救器的使用治理,充分发挥自救器在煤矿生产中的避灾作用,依据煤矿自救器行业标准及相关
规定,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自救器治理规定》。
2、各矿〔公司〕是自救器使用治理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通风处是自救器业务治理部门,安监局负责监视检查。
3、自救器由通风区〔科〕统一治理并配备专职人员。
4、各矿〔公司〕必需建立自救器治理制度,包括收发、检验、保管、使用和培训等制度。
二、自救器的选型
1、集团公司通风处负责自救器选型工作。
2、必需选用符合自救器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视检验部门授权生产的各种类型自救器。
3、高瓦斯矿井及存在高瓦斯盘区矿井,应优先选用隔绝式自救器,其他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其类型、型号
和防护时间应依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自救的需要。
三、自救器的配备要求
1、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
并保持不低于10%的备用量。
2、矿井对隔绝式、过滤式自救器配用百分比应是:
(1)高瓦斯和低瓦斯矿高瓦斯盘区矿井,配用隔绝式
自救器至少应到达50%。
(2)受火区威逼的矿井配用隔绝式自救器不低于30%。
(3)其它矿井配用隔绝式自救器不低于10%。
四、自救器的治理、使用与维护
〔一〕一般规定
1、人员入井时必需佩带自救器,安监部门负责把关检
查,严禁不佩带自救器人员入井。
2、井下人员出井后必需准时将自救器交回发放室,不
准把自救器私自留用或转借给他人。
3、各矿〔公司〕必需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包括修理、检查、更衣室、仓库〕,发放室温度保持在0℃以上,通风良好,环境干净,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自救器统一由发放室治理,发放室面积依据各矿〔公司〕应配备的自救器台数计算,满足每台0.08m2的要求。
4、自救器发放室工作人员,按7 人/千台配备,人员必须按规定进展培训,持证上岗,特地从事自救器发放、修理、
检验和保管工作。
5、必需建立五本台帐,即:发放领用、进出库、使用
更换、逐月治理统计、检验台帐,实行标准化治理。
6、携带自救器应避开碰撞、掉落,防止碰瘪外壳及引起外壳漏气,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收发自救器时必需当班
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如消灭损坏、破损等现象,必需进展
修理,无法修复的要准时注销报废。
7、自救器数量缺乏必需准时补充,严禁使用已损坏和过期报废的自救器。
8、各矿〔公司〕培训部门,负责对入井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救器根本学问的培训,入井人员要求在30 秒内娴熟完成自救器的操作使用。
9、宏远或其它在矿井内作业单位自救器日常治理划归
所效劳矿井,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0、各矿〔公司〕必需配备自救器校验、修理、检查等
专用设备、工具和材料待。
〔二〕过滤式自救器
1、自救器有效期为:从出厂之日算起,上架使用的不
超3 年,库存的不超5 年。
过期自救器必需更换。
2、入井人员佩带的自救器每月进展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度进展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
3、自救器检验技术参数标准规定如下:气密检查在
13.34kPa 压力时保持15 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98Pa;称重检查应承受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原质量10 克为合格。
4、自救器到矿〔公司〕日期与出厂日期不得超过4 个月。
5、各矿〔公司〕领自救器必需逐台进展检查验收。
6、凡已开启的自救器不管使用时间长短,必需报废,
不得使用。
〔三〕隔绝式自救器
化学氧自救器:
1、化学氧自救器存放处应避开日光照耀和防止热源直
接影响,存放室应保持枯燥。
2、携带化学氧自救器应保持枯燥,避开碰撞、跌落;
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暴露带电物体。
3、使用化学氧自救器应留意观看漏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如觉察指示器变红马上停顿使用。
4、每季度至少进展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 压力以上保持15 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 为合格。
5、过期和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由治理人员按相关要
求统一进展处理。
6、化学氧自救器只能开启使用一次,严禁修复使用。
压缩氧自救器:
1、压缩氧自救器应按说明书进展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需由发放室进展刷洗、消毒、充
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取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
收剂必需全部更换。
2、压缩氧自救器存放和携带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构造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一旦觉察问题马上修理,否则不能携带
下井。
3、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取剂每半年更换一次,自救器存在橡胶老化的必
须准时更换。
4、库存的二氧化碳吸取剂每季必需化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取率低于30%的、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的、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一律不准使用。
五、自救器治理考核方法
1、自救器检查和考核工作由集团公司通风处统一负责,并纳入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通过查记录和现场抽查进展考核。
2、矿〔公司〕无自救器治理机构,罚矿〔公司〕10000 元。
3、工作人员数量缺乏,每缺1 人罚矿〔公司〕200 元,并责令限期补齐。
4、自救器数量缺乏,每缺1 台罚矿〔公司〕100 元,并责令限期补齐。
5、自救器未按规定准时校验的,每觉察1 台罚矿〔公
司〕50 元。
6、使用报废及不合格自救器的,每一台罚矿〔公司〕1000 元。
7、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每觉察1 人罚矿〔公司〕1000 元。
8、入井人员未进展自救器培训,每1 人罚矿〔公司〕1000 元。
9、未提及局部依据自救器治理有关规定进展考核并依据具体状况酌情惩罚。
六、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