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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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31
•【字号】赣市府字[2012]26号
•【施行日期】2012.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先进单位的通报
(赣市府字〔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1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国家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城镇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模进一步加大。

全市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比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翻了近一倍,全面实现省规定的时间节点目标要求,超额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市实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

为表彰激励先进,经考核,对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兴国县人民政府、于都县人民政府、南康市人民政府、信丰县人民政府、会昌县人民政府、全南县人民政府、瑞金市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
委会、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等9个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和动力,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抓机遇、开拓思路、扎实工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实现赣州“十二五”发展目标,开创赣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新局面,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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