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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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员工离职管理,规范离职程序,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员工离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离职申请
第四条员工因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需离职,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离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二)离职时间;
(三)离职后的联系方式;
(四)离职手续办理要求。

第六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学校应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员工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一)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离职时间;
(二)提交离职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办理离职手续;
(四)办理工作交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退还学校发放的物品、证件等;
(六)结清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与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章离职待遇
第九条员工离职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在离职前,如有未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应按照学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后,学校应根据其工作表现、离职原因等因素,给予一定期限的离职待遇。

第五章离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后,学校应将其人事档案按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个人基本情况;
(二)员工工作经历;
(三)员工奖惩记录;
(四)员工离职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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