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医疗及辅助器具费用补助方法-南投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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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二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行動電話
二、000
一、000
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
二、000
一、000
三
安全帽(護頭盔)
六00
三00
五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製桌椅
七、000
三、五00
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部分足義肢(部分腳掌義肢)
一0、000
一0、000
前膊、小腿義肢(包括腕離斷、肘下前臂、踝離斷、賽姆式、膝下等義肢)
二0、000
二0、000
全膊、大腿義肢(包括肘離斷、肘上膝離斷、膝上等義肢)
四0、000
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義肢(包括肩胛截除、肩截除、骨盆半截除、髖切除等義肢)
五0、000
五0、000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可攜式
四0、000
二0、000
視障用電腦介面軟體
一0、000
五、000
鍵盤保護框(洞洞板)
一、000
五00
四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
一、二00
六00
三
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殊刀、叉、湯匙、筷子、杯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五00
二五0
一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衣著類輔具:(含穿衣桿、穿鞋、襪輔助器、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一、000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扶手(單隻)
一、五00
七五0
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三、000
一、五00
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八、000
四、000
防滑措施
三、000
一、五00
廚房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浴室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居 家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電話閃光震動器
二、000
一、000
十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
二、000
一、000
無線震動警示器
二、000
一、000
電話擴音器
二、000
一、000
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自動門)
六、000
三、000
十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及視障者。
一00、000
五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擴視機
桌上型
八0、000
四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991201
性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生 活 輔 助 類
點字機(打字機)
三二、000
一六、000
七
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般型及具數位錄音功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鍵盤介面
五、000
二、五00
手部輔助支架(如鍵盤敲擊器)
一、二00
六00
吹吸口控滑鼠
一五、000
七、五00
視訊會議系統
五、000
二、五00
四
電子型
一0、000
一0、000
五
輪椅特殊背墊
(需含硬式底板)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須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申請此項目者限重度肢障者或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特製推車
一五、000
一五、000
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特殊簡易洗槽
二、000
一、000
特殊簡易浴槽
五、000
二、五00
可攜帶斜坡板
四、000
二、000
反光貼條
三、000
一、五00
三
移位機
二0、000
一0、000
十
1、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 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
一0、000
一0、000
三
一、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且需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凡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且經醫師證明屬褥瘡高危險群者(包括糖尿病、重復發生褥瘡或長期不癒合之褥瘡),並申請補助「連通管氣囊型氣墊座」者,最低使用年限得為二年。
三、申請特製輪椅須醫生診斷證明中註明無法使用一般輪椅原因,並加附圖(照)片及說明三項以上特殊規格和功能。
站 立 架
普通型
五、五00
五、五00
三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年。
兒童成長型或特製調整型
電動輪椅
五0、000
二五、000
五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量,具視障、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膝踝足支架(大腿支架、長腿支架)
七、000
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
八、000
二、000
五
語音溫度計
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體重計
二、000
一、000
五
輪椅
五、000
二、五00
三
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駕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者。
柺杖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龍頭、扶手、防滑措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制,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復 健 輔 助 類
電動代步車
四0、000
二0、000
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語音型僅能擇一申請。
點字板
一、八00
九00
十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一般型
二、000
一、000
五
具數位錄音功能型
五、000
二、五00
五
視障用手錶
點字型
六、000
三、000
五
語音型
六00
三00
三
視障用白手杖
七00
三五0
二
放大鏡
五00
二五0
五
弱視特製眼鏡
六、000
三、000
四
望遠鏡
四、000
五00
一
居家類輔具:(含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特製開關等相關項目)
八00
四00
二
轉位板(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000
二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手動或電動床
一0、000
五、000
五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義肢︵單支︶
部分手掌義肢(美觀手掌)
五、000
五、000
三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始申請本項補助。
助聽器
單耳
一0、000
五、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單眼)
一0、000
一0、000
三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人工講話器
一般型
二、000
二、000
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機能障礙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二、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本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有關輔具申請及補後續追蹤瞭解輔具使用情形,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須再申請補助者,或有特殊情形須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專案辦理)。
八、000
髖部(髖)或膝部支架
三、000
三、000
軀幹支架(背架、背部支架、輪椅側支撐架)
八、000
八、000
矯正器或上肢支架(含副木、手托板)
三、五00
三、五00
特 製 輪 椅
量身訂製
一五、000
一五、000
二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重度肢障者、植物人或包含肢障、植物人之重度多重障礙患者。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
一0、000
五、000
四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自閉症者或具智障、聽障、語障、自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一五、000
一五、000
彈性衣
三0、000
三0、000
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
八、000
八、000
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面積及深度等。
人工電子耳
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度
四00、000
一般戶最高補助額度
二00、000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其 他 類
人工電子耳耗材
一○、○○○
五、○○○
二
ㄧ、包括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及磁鐵等。
二、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始得提出申請。
三、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補助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核給。
備 註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自行增訂本標準表未列之輔助器具補助其他類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
終身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
二0、000
一0、000
下肢支架︵單支且補助金額均含矯正鞋︶
踝足部支架(小腿支架)
三、五00
三、五00
三
不鏽鋼
一、000
五00
五
鋁製
五00
二五0
三
助行器
一、五00
七五0
五
特製三輪機車
五0、000
二五、000
五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
一0、000
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000
四、000
三
傳真機
四、000
二、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位;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
行動電話
二、000
一、000
三
火警閃光警示器
二、000
一、000
三
安全帽(護頭盔)
六00
三00
五
一、智障者、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或張力低、平衡差或常發生癲癇之兒童。
二、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三年。
餵食椅附坐墊或特製桌椅
七、000
三、五00
三
重度腦性麻痺者或多重障礙者。
部分足義肢(部分腳掌義肢)
一0、000
一0、000
前膊、小腿義肢(包括腕離斷、肘下前臂、踝離斷、賽姆式、膝下等義肢)
二0、000
二0、000
全膊、大腿義肢(包括肘離斷、肘上膝離斷、膝上等義肢)
四0、000
四0、000
肩離斷、髖離斷義肢(包括肩胛截除、肩截除、骨盆半截除、髖切除等義肢)
五0、000
五0、000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可攜式
四0、000
二0、000
視障用電腦介面軟體
一0、000
五、000
鍵盤保護框(洞洞板)
一、000
五00
四
一、六歲以上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
一、二00
六00
三
身心障礙者。
飲食類輔具:(含特殊刀、叉、湯匙、筷子、杯盤、防滑墊等相關項目)
五00
二五0
一
一、復健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須要者。
二、飲食類、衣著類、居家類輔具之補助金額為單次補助金額。
衣著類輔具:(含穿衣桿、穿鞋、襪輔助器、長柄取物鉗等相關項目)
一、000
六、申請者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斜坡道和可攜帶斜坡板二者間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扶手(單隻)
一、五00
七五0
水龍頭(撥桿式或單閥式)
三、000
一、五00
斜坡道(限自有土地)
八、000
四、000
防滑措施
三、000
一、五00
廚房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浴室改善工程
二0、000
一0、000
居 家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電話閃光震動器
二、000
一、000
十
一、聽障者或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以「戶」為補助單位,每戶限申請一台。
門鈴閃光器
二、000
一、000
無線震動警示器
二、000
一、000
電話擴音器
二、000
一、000
門(加寬、折疊門、剔除門檻、自動門)
六、000
三、000
十
一、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及視障者。
一00、000
五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或電視。
三、點字觸摸顯示器及擴視機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其中擴視機桌上型及可攜式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擴視機
桌上型
八0、000
四0、000
四
一、六歲以上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991201
性質
輔助器具類別
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最高
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生 活 輔 助 類
點字機(打字機)
三二、000
一六、000
七
一、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一般型及具數位錄音功能型僅能擇一申請。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三、申請吹吸口控滑鼠需為重度四肢癱瘓者,並須附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特殊滑鼠或鍵盤介面
五、000
二、五00
手部輔助支架(如鍵盤敲擊器)
一、二00
六00
吹吸口控滑鼠
一五、000
七、五00
視訊會議系統
五、000
二、五00
四
電子型
一0、000
一0、000
五
輪椅特殊背墊
(需含硬式底板)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須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申請此項目者限重度肢障者或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特製推車
一五、000
一五、000
三
一、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如腦性麻痺患者)。
特殊簡易洗槽
二、000
一、000
特殊簡易浴槽
五、000
二、五00
可攜帶斜坡板
四、000
二、000
反光貼條
三、000
一、五00
三
移位機
二0、000
一0、000
十
1、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特 殊 電 腦 輔 助 器 具
點字觸摸顯示器
一0、000
一0、000
三
一、下半身皮膚感覺或運動機能喪失,容易產生褥瘡者,或於坐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且需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應說明特殊規格及功能。
三、凡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且經醫師證明屬褥瘡高危險群者(包括糖尿病、重復發生褥瘡或長期不癒合之褥瘡),並申請補助「連通管氣囊型氣墊座」者,最低使用年限得為二年。
三、申請特製輪椅須醫生診斷證明中註明無法使用一般輪椅原因,並加附圖(照)片及說明三項以上特殊規格和功能。
站 立 架
普通型
五、五00
五、五00
三
一、智障或具智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三、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四、六歲以下兒童補助使用年限為一年。
兒童成長型或特製調整型
電動輪椅
五0、000
二五、000
五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能擇一項申請補助。
二、肢障重度以上者。
三、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其中肢障須重度以上。
四、應由復健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五、電動代步車之申請基於安全考量,具視障、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且申請補助之電動代步車以四輪之電動代步車為原則。
一、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膝踝足支架(大腿支架、長腿支架)
七、000
七、000
髖膝踝足支架
八、000
二、000
五
語音溫度計
六00
三00
五
語音血壓計
四、000
二、000
五
語音體重計
二、000
一、000
五
輪椅
五、000
二、五00
三
一、肢障者或平衡障礙者。
二、具肢障或平衡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申請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者,應先具有特製三輪機車駕照。
四、機車倒退輔助器限騎乘特製三輪機車或輪椅直上式機車者。
柺杖
二、浴室改善項目包括:水龍頭、扶手、防滑措施、門等。
三、連續型扶手不受單隻補助金額限制,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元。
四、上列項目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二萬五千元。
五、須具復健科醫師所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復 健 輔 助 類
電動代步車
四0、000
二0、000
流體壓力床墊、氣墊床
一0、000
一0、000
三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或於臥姿相關壓力處已有褥瘡者,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三、應說明所需規格。
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墊或特殊材質坐墊)
三、視障用手錶點字型及語音型僅能擇一申請。
點字板
一、八00
九00
十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
一般型
二、000
一、000
五
具數位錄音功能型
五、000
二、五00
五
視障用手錶
點字型
六、000
三、000
五
語音型
六00
三00
三
視障用白手杖
七00
三五0
二
放大鏡
五00
二五0
五
弱視特製眼鏡
六、000
三、000
四
望遠鏡
四、000
五00
一
居家類輔具:(含特殊門把、烹調用具、開瓶罐器、特製開關等相關項目)
八00
四00
二
轉位板(含移位墊及移位腰帶)
二、000
一、000
二
平衡機能障礙者、肢障重度以上者或具平衡機能障礙、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
手動或電動床
一0、000
五、000
五
一、限居家使用。
二、屬肢體癱瘓無法翻身及自行坐起,並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特別註明症狀需要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者。
義肢︵單支︶
部分手掌義肢(美觀手掌)
五、000
五、000
三
一、肢障者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或骨科醫師診斷並具證明確有裝配上項復健輔助類之需求者,並應加註承製部位。
三、義肢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要點所定保險對象裝配義肢對同一部位以給付一次為限;十八歲以下對同一部位每二年給付一次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後之耗損始申請本項補助。
助聽器
單耳
一0、000
五、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助聽器須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科醫師診斷及醫院內之專業聽力檢查人員評估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110dB之間補助兩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之間、劣耳聽力110dB以上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4000Hz之間平均值。
六、須有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專業聽力檢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
義眼(單眼)
一0、000
一0、000
三
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
人工講話器
一般型
二、000
二、000
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語言機能障礙者或具聲音機能障礙、語言機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者。
二、罹患罕見疾病之身心障礙者,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並註明所需輔具項目,得不受本標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有關輔具申請及補後續追蹤瞭解輔具使用情形,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須再申請補助者,或有特殊情形須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專案辦理)。
八、000
髖部(髖)或膝部支架
三、000
三、000
軀幹支架(背架、背部支架、輪椅側支撐架)
八、000
八、000
矯正器或上肢支架(含副木、手托板)
三、五00
三、五00
特 製 輪 椅
量身訂製
一五、000
一五、000
二
一、須有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
二、申請特製輪椅者限重度肢障者、植物人或包含肢障、植物人之重度多重障礙患者。
一、六歲以上聽障者、語障者或具聽障、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溝通板
一0、000
五、000
四
一、智障者、聽障者、語障者、自閉症者或具智障、聽障、語障、自閉症之多重障礙者。
二、應由復健科、耳鼻喉科或小兒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註明有語言或溝通障礙者。
一五、000
一五、000
彈性衣
三0、000
三0、000
六個月
顏面損傷或燒燙傷、肌膚殘損重建等障礙者。
矽膠片
八、000
八、000
六個月
矽膠片應由整型外科或復健科等相關專科醫師出具證明並註明使用部位、面積及深度等。
人工電子耳
六00、000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度
四00、000
一般戶最高補助額度
二00、000
二、須由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特別註明症狀需要者。
其 他 類
人工電子耳耗材
一○、○○○
五、○○○
二
ㄧ、包括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及磁鐵等。
二、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三年始得提出申請。
三、當年度已申請助聽器補助者,本項補助額度減半核給。
備 註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自行增訂本標準表未列之輔助器具補助其他類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
終身乙次
一、重度聽障者,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半年,效果不佳者。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者。
三、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禁忌者。
四、以一歲六個月至六歲先天性失聰者為優先。
五、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三、對於十八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按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推定為無工作能力者),最高補助額單耳為一萬元;雙耳得為二萬八千元,並須檢具在學證明文件。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得每年申請補助乙次。
雙耳
二0、000
一0、000
下肢支架︵單支且補助金額均含矯正鞋︶
踝足部支架(小腿支架)
三、五00
三、五00
三
不鏽鋼
一、000
五00
五
鋁製
五00
二五0
三
助行器
一、五00
七五0
五
特製三輪機車
五0、000
二五、000
五
特製三輪機車改裝
一0、000
五、000
機車倒退輔助器
八、000
四、000
三
傳真機
四、000
二、000
三
一、聽(語)障者或具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以「戶」為補助單位;行動電話以「人」為補助單位。
二、十二歲以上始得申請傳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