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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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良善的企业形象,规范本公司员工奖惩之内容,特共同订定行为标准,规范员工行为奖善惩恶,以维护公司质量成果。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权责
3.1奖惩由总经理核决;
3.2有关奖惩决定之文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执行与保存。

4. 内容
4.1奖惩的提出依下列程序进行:
4.1.1由本部门提出者,须经由受奖惩人员之直属主管提出“奖惩提报单”。

4.1.2由他部门提出者,则由他部门之主管提出“奖惩提报单”会本部门主管签认后
始有效。

4.1.3奖惩事由需有具体事实与证据,并尽量以数据化提出。

4.1.4“奖惩提报单”提出经部门经(副)理签核后,送人力资源部确认提报内容是
否合于本办法。

4.1.5经人力资源部确认有疑问时,得要求退回补充说明。

如无误,则转呈权责主管
核决。

4.1.6奖惩案如有争议时,得由副总经理交付人力资源部召开评议会议,召集各部经
(副)理以上主管研讨决议。

4.1.7奖惩相关档案及评议记录须项目保存,以利查核。

4.1.8各部制定之管理规章,在涉及奖惩时应适用本办法之内容,并注明引用依据及
条款。

4.2奖励与惩罚的种类与定义
4.2.1奖励
职工奖励是指因职工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而给予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嘉奖。

4.2.2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嘉奖:
对于工作积极,持续改进,有实际绩效,足为楷模者,给予的物质与精神上奖励。

(2)记小功
对于持续改进,维护公司利益,取得之实际成效较成给予嘉奖更显著,给予物质与精
神奖励
(3)记大功:
对于持续改进,维护公司利益,取得之实际成果极大并显著者,给予的物质与精神奖
励。

4.2.3惩罚
职工惩罚是指对违法失职的职工进行的处分或处罚。

4.2.4员工之惩罚分以下几种:
(1)警告:
事先告诫,促起被告诫人的注意和警惕。

(2)小过:
较警告处分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其违规情节与错误的程度比受警告处分的程度严
重,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职工,可以给予记小过处分。

(3)大过:
较记小过处分严重的一种行政处分,其错误的情节和程度比受记小过处分严重,但仍
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职工,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4)降级:
降低工资级别,较记大过处分严厉的种行政处分,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
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二级。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较降级处分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

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
无职可撤的职工可以给予其它处分,而不给予撤职处分;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
其加给亦一同取消,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6)辞退:
辞退是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或因违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行为
而又屡教不改或判刑的职工,强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分。

遭此
处分者,公司不再录用。

4.3奖励
4.3.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1)积极改善工作,为公司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并有具体实绩者。

(2)在公司举行之团体活动中,表现积极、优秀者。

(3)保护公司财物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4)热心为员工服务,广受好评者。

(5)协助配合公司推行项目,尽心尽力者。

(6)维护公司形象,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7)其它事迹,足可受嘉奖者。

4.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功:
(1)遇紧急事项,临时应变处理得当,或举发损害公司权益之事件,使公司免受或减少损
失者,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达原用成本之5%以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2)进行革新,提出改革方案,并经采用产生较大效益,持续改进工作,改善作业流程,
具有显著实绩,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为原来做法之5%以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3)积极为公司节能降耗,以及废物利用产生明显成效,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达原用成本
之5%以上或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4)协助公司成功推行项目,表现积极优良者。

(5)其它功绩,可为他人楷模者。

4.3.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1)改进工序或管理方法,为公司大量降低成本者,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达原用成本之15%
以上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2)为公司取得重大技术或管理等方面之突破作出主要贡献者,节约成本或创造利润达原
用成本之15%以上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3)遇意外事故或灾难,奋不顾身,从而为公司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4)在重要场合,完成公司重要使命者。

(5)检举不法,维护公司利益,起关键作用者。

(6)协助打击违法犯纪事件,有显著成效者、
(7)成功推选公司项目之主要之有功人员。

(8)其它对公司工作有重大贡献,足可以为公司之典范者。

4.4 惩罚
4.4.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工作不认真,造成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者。

(2)衣着、言行举止不检点,有损公司形象,情节轻微者。

(3)工作散慢,且不听劝告者。

(4)搬弄是非,造成同事不和者。

(5)不听从上级工作指示或触犯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6)上、下班请人或代人伪作考勤记录(包括刷公司ID卡)者。

(7)凡拒绝或逃避妇检者(女性)。

(8)其它违反公司工厂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4.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1)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者,损失金额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2)无故拖延工作,导致工作计划未如期完成影响他人工作进度,情节轻微者。

(3)玩忽职守,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

(4)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影响轻微者。

(5)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情节轻微者。

(6)浪费或损坏公物,使公司损失轻微者。

(7)未按公司门禁管理规定,擅自带外人入厂者。

(8)违抗上级工作批示或触犯公司工厂相关规章,情节较重者。

4.4.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之处分:
(1)工作失误、浪费财务、或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

(2)泄漏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3)不服从主管之正当指挥、调迁、且态度恶劣者。

(4)参与怠工等对公司有损害之行动者。

(5)发现危害公司安全或重大利益情形而知情不报者。

(6)携带危险品入厂者。

(7)公器私用,图利自己或他人,情节轻微者。

(8)违反公司工厂其它有关规定,情节较重者。

(9)其它对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者。

4.4.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情节较轻者。

(2)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欺上瞒下,情节较轻者。

(3)包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者。

(4)其它有违规行为县足可受到降级处分者。

4.4.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撤职处分:
(1)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

(2)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欺上瞒下,情节严重者。

(3)利用权威,唆使属下从事不法活动,情节较轻者。

(4)包庇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5)其它有违规行为县足可受到撤职处分者。

4.4.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辞退,不再录用:
(1)编造虚假事实,蒙敝公司者。

(2)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伤害公司同仁者。

(3)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唆使属下从事不法活动,或谋取不法利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

(4)在公司内或外组织非法集团谋利或胁迫他人者。

(5)教唆或勾结不良分子,胁迫或伤害公司员工者。

(6)制造混乱,挑起事端,引起罢工及群众事件者。

(7)不服从上级主管之领导,威吓主管或其它人者。

(8)虚报事实,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泄漏公司重大机密,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10)有赌博、盗窃、吸毒、斗殴等非法行为者。

(11)在厂区内吸烟引火者。

(12)携带、暗藏违禁品或危险品,危及他人或公司安全者。

(13)借公司名义谋私利或同外人勾结为害公司利益者。

(14)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5)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16)有任何违反国家刑法都。

(17)挪用公司款物、收受贿赂、勒索或变相勒索者。

(18)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且不服从管理者。

(19)夫或妻盗窃公司财物,另一方视为知情不报者。

(20)年度内累积满三大过者。

(21)其它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4.4.7一般违规记点
(1)迟到、早退一次扣1点。

(2)当月旷工每半小时扣2点(含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以上以旷工论,不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不满1小时以1小时计。

(3)有违反厂规厂纪有关规定之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处记警告以上之处罚者可视其情节予以扣点(1点或2点)。

(4)每3点记警告一次。

4.5奖惩之处理
4.5.1奖励:
(1)每一嘉奖奖金100元;
(2)每一小功奖金300元;
(3)每一大功奖金500元。

4.5.2处罚:
(1)每一警告扣绩效工资50元;
(2)每一小过扣绩效工资200元;
(3)每一大过扣绩效工资500元;
(4)对每一降级或撤职处分者,同时扣绩效工资500元;
(5)若累计点数未过3点(即不够记警告者),每点以10元计;
(6)当月绩效工资不够扣除时,在逐月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5.3对于奖惩提报单中涉及到现场制程方面的问题,应知会改善委员会追踪处理
涉及纪律管理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追踪处理。

5. 附表
附表:“奖惩提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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