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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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陵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陵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陵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和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保洁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 第四章物业管理规约
第八条物业管理规约是业主之间关于物业管理的共同约定,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规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五章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物业管理活动。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南陵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