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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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新)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学分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需要。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学院“职业融入学业,学业凸现职业;艺术融入技术,技术凸现艺术”的办学理念,创新艺术设计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和建设发展需要的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高职业教育自身活力。
第二章学分制基本结构
第四条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并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选择路径。
第五条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一定年限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七条学分制课程结构实行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体系。
学生必须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同时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课程(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8—25学分。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学院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三年至五年间内完
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经批准允许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学院按学期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示、跟班试读、退学处理。
学生每学期累计学分低于应修学分70%者给予警示处理,低于应修学分50%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低于应修学分30%者或连续两个学期低于应修学分50%者(前一个学期含重修后)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分制收费
第十三条基准学习年限内的,按学年收取学费。
超过基准学习年限的,按学分收费,不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学分收费标准参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单位学分应缴费=本级学生年学费标准×基准学习年限/本级学生应修总学分
课程应缴费=单位学分应缴费×课程学分。
第五章学分与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各专业均应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作为课程设置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知识与能力结构、招生对象与学制,主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教学计划表及必要的说明和统计等部分。
第十九条各专业学分制教学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初审后,提交学院审定。
教学方案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生能力培养的需要,要求增减课程时,应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新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军训和国防教育合计为1个学分。
第六章学分构成、计算和绩点
第二十一条学分构成包括:项目包课程学分、顶岗实习课程学分、毕业设计学分、奖励学分和其他学分。
总学分为130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课堂课程每16-18学时为1学分,实训课程18-20学时为1学分,顶岗实习课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四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为1学分。
第二十五条不满12学时的理论课课程不计学分。
第二十六条实行奖励学分。
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国家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4个学分奖励,获得市级荣誉和市级竞赛奖项的学生可获1至2个学分奖励。
第二十七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考核成绩一律用五等十一级记分制。
第二十八条百分制成绩折合成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如下: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 1.0
< 60 E 0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习成绩60分以下,绩点为“0”的课程,该学生该门成绩不计学分。
第三十条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所得学分的平均绩点。
第三十一条平均绩点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不同的学生分别参加针对不同对象,建立不同教学目标,提出不同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的分层教学所获得的成绩,AB类学分计算相同,绩点计算B类比A类低20%。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课程的考核采取综合评定,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
考试可使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项目包课程验收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课程作业、实践操作等成绩确定。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教师通过校园管理网递交或通过艺术类课程评核系统自动生成,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学生可在校园网上进入个人页面查询。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网上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代为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复查。
第八章课程的选修、免修、重修
第三十六条必修课原则上按行政班级为单位组织教学。
选修课选课人数低于2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有专长并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有关课程内容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规定时间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含有实训的课程,则必须完成规定的实训作业并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政治课、体育课、军训及实习实训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九条因健康或生理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可免修或参加教师指定得体育保健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书面提出申
请,教务处核准后根据每学期开课情况,拟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重修时间。
重修申请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特殊情况可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申请。
第九章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通过评定达到要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按照学院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尚不具备毕业条件者,颁发结业证书;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经过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领取结业证书两年之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条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