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办法暂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和消防检测中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是指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消防检测有偿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中介组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相应消防检测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中介组织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江苏省消防协会对中介组织、技术人员及其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的监督。
江苏省消防协会组织成立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中介组织的资格评审、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考核。
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由江苏省消防协会的消防检测行业分会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中介组织从事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中介组织的设置
第六条中介组织的住所是消防检测中介服务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评审委员会核准认定的中介组织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三)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有不少于6名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经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
(五)有与消防检测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六)是江苏省消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设立中介组织应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工商登记;
(三)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四)技术人员名单、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五)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六)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对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评审认定制度。
凡申请设立中介组织的,每年二月份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并在每年三月份对现场检查复核的情况和申报资料组织评审。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省消防协会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从事消防检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省消防协会专业培训,年龄6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对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进行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评审委员会核发《江苏省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报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省消防协会备案。
第三章中介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中介组织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评审委员会核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消防检测服务;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有权拒绝提供检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所受消防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二)对于中介组织出具的虚假报告,有权拒绝在报告上签字;
(三)有权拒绝提供与消防检测无关的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中介组织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江苏省消防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消防检测服务,并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
(三)为本中介组织技术人员提供接受技术培训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技术人员从事消防检测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消防检测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中介组织的管理
第十四条中介组织受单位委托,消防检测服务范围包括: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在用建筑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简称“设施检测”);
(二)对单位的电气设备消防安全进行技术检测(简称“电气检测”)。
第十五条中介组织提供设施检测、电气检测等消防检测服务活动,应当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并由技术人员和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中介组织印章。
第十六条中介组织开展消防检测服务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本省消防技术规
范、标准。
对超出国家和本省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应当出具分析报告或建议报告,并由技术人员和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中介组织印章,供公安消防机构参考。
第十七条对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中介组织每年二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年度审核。
评审委员会在收到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中介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复核,并在每年三月份组织对现场检查情况和年审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通过年度审核的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予以确认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省消防协会备案;对于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予以暂缓年审或注销相应证书。
暂缓年审期间,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消防检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申请年度审核,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审核申请报告;
(二)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年度工作报告;
(三)相关证书正、副本;
(四)经有资质的经济类鉴证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中介组织对其所属技术人员的意见;
(六)技术人员的变更情况;
(七)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情况;
(八)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中介组织不得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等影响公正履行中介服务的经营活动。
中介组织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中介组织中任职,且不能在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中兼职。
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不得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可对中介组织及其技术人员不予年审,并收回相关证书,同时报请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一)中介组织未按照国家、省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检测服务活动的;
(二)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或代理的;
(四)向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借从业资格证明材料的;
(五)出具虚假技术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