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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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重⼤安全责任事故罪解读
刑法解释:第⼀百三⼗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程重⼤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个⾮常重要的项⽬。
但是⼀些不法分⼦为牟取暴利,置⼈民⽣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过程中,他们偷⼯减料、降低⼯程质量标准或者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有的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安全事故,使⼈民的⽣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专门规定了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及⼯程监理单位。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程进⾏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建筑物建设的部门。
“⼯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程质量监督⼯作的单位。
2.⾏为⼈的⽬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安全事故的发⽣,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程质量标准的⾏为是故意的,⽽且在客观⽅⾯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的⾏为,如降低⽔泥标号,使⽤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安全事故。
这是区分罪与⾮罪的重要界限。
这⾥所说的“重⼤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员伤亡或者⽕车、汽车等交通⼯具倾覆事故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