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四-26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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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4,分数:62.00)【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进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2013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分数:14.00)(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四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四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四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四一、简答题1.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有哪些?2.简述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3.简述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4.简要说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5.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

6.简述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规定。

【参考答案】1.刑罚权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等6种。

2.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量刑情节。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减刑适用于已决犯,减轻处罚适用于未决犯。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不同。

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3)适用的时间不同。

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适用;缓刑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4)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范围不同。

假释是附条件地不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期。

3.假释的适用条件是:(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规定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对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是对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5.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是:第一,主要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2023司法考试卷四

2023司法考试卷四

2023司法考试卷四一、导言本文档为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的题目和答案,旨在帮助考生熟悉考试内容和提高应试能力。

卷四主要涵盖以下三个重点领域: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国际私法。

题目分为选择题和简答题两个部分,考生需要根据题目要求进行答题。

以下是卷四的具体内容。

二、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几种形式?• A.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检察院指导案件• B. 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C. 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诉案件• D. 公诉案件、检察院指导案件、自诉案件2.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A. 可以自由选择辩护人和证人• B. 可以主动申请撤换法官和检察官• C. 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D.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2. 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则包括以下哪些?• A.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B.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C.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环境权益原则• D. 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性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原则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哪些?• A.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跑冤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B.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内部的纠纷、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C.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 D.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行政机关的设置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3. 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 A. 国际自然人法、国际法人法、国际财产法• B. 国际自然人法、国际法人法、国际合同法• C. 国际私权法、国际差别法、国际合同法• D. 国际私权法、国际法人法、国际合同法2.当两个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A. 适用递进原则• B. 适用最有利原则• C.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D. 适用当事人选择原则三、简答题1. 刑事诉讼法1.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标准。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考试,对于想要进入司法行业的人来说,司法考试是他们必须要经历的一道门槛。

而司法考试卷四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的内容相对较为广泛,对考生的综合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

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及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真题。

司法考试卷四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分析是考察考生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论述题则是考察考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思考能力。

在案例分析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案例材料,回答一系列问题。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

请考生根据案例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 被告人盗窃罪成立的证据有哪些?2. 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判处缓刑?3. 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是否合理?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而在论述题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论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请考生就刑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这样的论述题,考生需要对刑罚适用原则、刑罚的轻重、刑罚的目的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考试卷四的答案。

对于案例分析部分,考生需要根据案例材料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人盗窃罪成立的证据有可能是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判处缓刑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第三个问题,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是合理的,因为被告人有权利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

对于论述题部分,考生需要对所给的论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对于刑罚的适用问题,考生可以从刑罚的目的、刑罚的轻重、刑罚的个别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例如,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改造罪犯,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判断,刑罚的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刑罚的具体量刑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5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5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58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strong>提示:</strong> 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

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第1题:<strong>甲题</strong><strong>材料:</strong> 2010年,浙江女大学生肖某到某市献血车上献血300毫升,回家后觉得头晕,随后在去洗手间的途中晕倒并左眼撞上椅角,最终导致失明。

事后该市中心血站发出《女大学生肖某意外受伤事件基本情况介绍》称,肖某在献血后并没有发生不良反应,医生也及时告知献血后注意事项,且摔倒发生在献血4个多小时后,没有证据显示肖的摔倒与献血有直接联系,因此血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肖某认为其采血存在违规,采血医生并未详细告知肖某采血的不同档次而直接采血300毫升,亦未告知肖某献血注意事项,而只是将相关材料放在袋子里交给肖某,肖某认为自己晕倒与献血过多有关。

此后,该市血站就肖某的整个献血过程进行了调查追溯,确认了相关所有工作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据悉,肖某治疗费用已花费6万余元,后续眼球摘除及更换义眼还需80多万元。

鉴于献血人有可能出现诸多不适,我国法律规定了血站有事前、事后分别告知的义务,即采血前后,医生应向献血者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以防发生意外。

血站也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和献血体检标准,全面了解献血者身体近况,让献血者做好采血前的准备。

但是,由于我国对献血者应当进行哪些必要的检查尚没有完善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医生考虑更多的是献血者的血液是否正常,而献血者的个人体质是否能承受大剂量献血常常被忽略。

对于血站要不要承担肖某的全部损失,舆论热议纷纷。

有人认为,赔偿于法无据,法律应当严守自身的界限,不宜从道德角度认可赔偿。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四)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四)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试题及答案(卷四)1.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哪些行为可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A.有欺诈行为B.有乘人之危的做法C.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D.有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做法参考答案:ABCD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A.主体B.法律事实C.内容D.客体参考答案:ACD3.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有()。

A.恶意串通B.胁迫C.乘人之危D.违反公共利益参考答案:ABCD4.下列法律制裁中属于民事制裁的方式的有()。

A.罚款B.赔偿损失C.赔礼道歉D.支付违约金参考答案:BCD5.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应该先行调解B.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不能进行调解C.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可以先行调解D.对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时可以先行调解,但调解不成时,应及时作出裁决参考答案:CD6.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

A.有违约事实B.违约方有过错C.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D.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参考答案:CD7.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并及时向对方通报的,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可根据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A.部分免予B.暂缓C.全部免予D.全部参考答案:AC8.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除、补充;或解除双方由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履行经济合同。

A.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B.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C.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D.按法律规定参考答案:ABD9.属于对无效经济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方式的是()。

A.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B.当事人应将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C.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D.合同能够履行的,按约继续履行参考答案:BC10.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后,()。

A.合同未履行的,不行履行B.全同已履行的,继续履行完毕C.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停止履行D.合同可以变更后履行的,予以变更参考答案:AC11.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7,分数:62.00)1.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卷四真题试卷第3题)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18 法律文书题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人民币。

问题:第1题: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参考答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

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详细解答:[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2题: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程序进行核准。

详细解答:[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5,分数:62.00)(2015年)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i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分数:14.00)(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

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能。

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8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86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86 分析题2003年1月,甲市成风制衣厂与乙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3年5月,成风制衣厂按照合同约定向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服装若干。

但在成风制衣厂提供服装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经成风制衣厂多次催要,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

于是,2003年11月2日,成风制衣厂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敏26万元。

丙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

在举证期限后满前,原告成风制衣厂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于2004年2月12日判决被告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成风制衣厂支付货款26万元。

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当即予以受理。

成风制衣厂未提起上诉。

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该案一审时的审判长李某系原告成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的大学同宿舍同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

此外,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在质量上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根本无法予以销售,影响了公司的效益,因此,要求成风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处理,经审理查明,认定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符合合同约定,但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为23万元,遂于2004年6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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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268(总分:42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总题数:1,分数:20.00)1.材料一:北京某公司高级白领姜某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

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某与第三者。

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王某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了诬陷恐吓标语;王某的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

材料二:《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论述自由和秩序的关系。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分数: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从哲学上来说,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这正如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没有障碍”一样,它表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

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自由,都不能被理解为随心所欲。

尽管从本意上讲,每个人的随心所欲是最大的自由,但在实践中,每个人的随心所欲将导致相互冲突,相互争斗,从而导致自由的灭失。

因而,法律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正当的自由,它强调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统一,也就是说,自由要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约束性条件,这种约束性条件对于每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的和谐共存是必要的,对于实现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辩证统一是必要的。

首先,秩序凝聚着法的基础价值。

法谚有云:“枪炮声中无法律”,没有秩序,根本谈不上法律的统治,自由等其他价值也会受到威胁。

“人肉搜索”现象对秩序的冲击,法律不能置之不理。

材料中刑法第七修正案就是试图对此做出规范,这符合秩序的要求。

其次,自由体现了法的目标价值。

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只有充分尊重人们的意志,才能使社会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

因此我们要恪守权利至上,充分尊重人权。

为了维护秩序,但却对自由带来侵害,违反了法的目标价值。

最后,法治的理想是实现自由和秩序的最佳结合。

自由带来的是生机,秩序产生的是稳定。

当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自由的最高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对其做出恰当限制,一般而言,秩序对自由的限制包括:(1)道德原则;(2)伤害原则;(3)家长主义原则。

上述材料中,刑法第七修正案的做法值得称道,它既没有完全禁止,个人之间信息流通自由,同时又对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流通做出限制,实现了秩序和自由的最佳结合。

)解析:二、(总题数:1,分数:22.00)2.案情:甲拟杀A,某夜携带尖刀一把潜入A家,将熟睡中的A杀害。

从A卧室出来后看到A的院子里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骑走逃逸。

第二天,甲的朋友乙获悉此情,力劝其从速将该摩托车毁掉,免遗后患。

但是甲没有听从乙的劝告,转而将该车暂存在知情人丙处。

丙料甲不敢声张,就将该摩托车以低价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

[问题] 分析甲、乙、丙三人的刑事责任。

(分数:2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一)甲的刑事责任:1.甲潜入A家将A杀害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2.甲在A死后,将其院中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来处理。

因为A的死亡必然导致A丧失对财物的民事权利,其继承人获得对财物的所有权。

摩托车在A的院内,理应归A的继承人所有,甲将其院中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甲盗窃既遂后的窝藏赃物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单独定罪。

结论:对甲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二)乙的刑事责任:1.乙教唆甲毁掉摩托车,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嫌疑。

但是甲并没有接受教唆,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被称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这种例外规定使得即使没有正犯,对于教唆犯也可以独立处罚,但也必须是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不处罚未遂,所以乙也无从依据《刑法》第29条承担刑事责任。

2.乙教唆甲销毁摩托车以免后患,有构成《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嫌疑。

此条文中“帮助”一词应该包含“教唆”之意。

但是由于甲并未听从教唆,所以乙同样属于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未遂,所以乙也无从依据《刑法》第29条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乙教唆甲毁掉摩托车的行为,由于甲没有实行而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三)丙的刑事责任:1.丙在知情的情况下为甲保管赃车,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丙将该车转卖给不知情的丁,并进而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在客观上是将自己受委托占有他人之物转为不法所有,主观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图。

但能否成立侵占罪,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1)否定说认为,在不法给付的场合,交付人与受托人均有不法行为,对于不法行为而为之交付,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

一则民法并不保护这种不法的委托,受托方就没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二则侵占罪不仅侵犯财产,在侵占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下,还破坏委托信任关系。

而不法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信任关系。

所以一方面委托人已经对委托之物失去了所有权(或者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也失去了占有;另一方面受委托人也没有对委托人的返还义务,将财物据为己有的,不构成侵占罪。

(2)肯定说认为,民法不予保护与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是两回事。

无论委托是否合法,占有财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侵占罪的对象以非法占有他人之财物为前提,不以给付人在民法上有返还请求权为必要。

所以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将受托占有之物处分,并在主观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图,就可以成立侵占罪。

结论:关于侵占罪成立与否的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我国刑法对非法债权不予保护的前提下,采取第一种观点比较合适,则丙不构成侵占罪,出售赃物的行为与前面的窝藏赃物的行为统一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解析:三、(总题数:1,分数:23.00)3.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

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

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

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

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

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

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

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

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

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

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

由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2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可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

因为,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

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

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

依《刑诉解释》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187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

《刑诉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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