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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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检测、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
人为本、依法行政、科技兴安、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设
施建设、维护和检测,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
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燃气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燃气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
事故发生。
第九条燃气设施改造、扩建或者拆除,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确保燃气安全。
第三章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合格的燃气,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不得擅自改动燃
气设施。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定期检查报警器是否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检测
的燃气器具。
第十五条用户不得在燃气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
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十六条用户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当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并及时
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第四章燃气检测与维修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燃气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燃气检测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
确可靠。
第二十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燃气维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故障,确保燃气安全。
第五章燃气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
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燃气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燃气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燃气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证据、阻挠事故调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XX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各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燃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