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道德的终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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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道德的终极标准
在我们这个堪称相对主义的时代,人们动不动就说,没有什么绝对的东西,一切都是相对的,哪里会有道德的终极标准呢?道德的终极标准就是最根本的道德标准,是任何条件下没有例外而绝对应该遵守的道德标准。
所以道德终极标准只能有一个。
那么道德的终极标准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个人目的是衡量行为价值的标准。
比如“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这句话对不对?要看养猫的目的。
如果是为都市的阔太太,闲着无聊,养猫是为了解闷儿,那么能抓耗子就未必是好猫,而只有长的漂亮、善解人意才是好猫。
这就是说,人的活动目的是衡量一切事物的价值有无、大小和正负的唯一标准。
但是个人的目的是评价他的行为价值的标准,却不是衡量他的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
衡量每个人的行为道德价值标准的是应该是道德目的。
一、道德的目的和道德的终极标准
(一)道德的特殊目的和普遍目的
道德目的可以分为道德特殊目的和道德的普遍目的,道德特殊目的仅仅能产生某些道德规范,不可能是道德的终极标准。
而道德的终极标准乃是产生一切道德规范的道德标准,是衡量一切道德优劣和行为善恶的标准。
例如许多社会都曾处在这样的阶段:所提供的食物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
为了避免所有人被饿死,这些社会制订了不同的道德规则:爱斯基摩人的规则是将一部分女婴和年老体衰的父母置于雪地活活饿死;巴西的雅纳马莫人是杀死女婴,并在男人之间不断的进行流血的战斗;新几内亚的克拉基人的规则是男人在进入青春期后的数年内只能建立同性恋关系。
这些社会制定这些特殊道德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所有人被饿死。
显然,避免所有人被饿死只能是道德的特殊目的。
不可能衡量一切行为的善恶和道德的优劣,因此绝不可能成为道德终极标准。
(二)人为什么要有道德?——道德的普遍目的
1、人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人的需要的二重性
①人存在的二重性
人和社会产生的历史表明,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正如世界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人,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的。
另一方面,任何人都不是纯粹的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
因此,人就是把两个矛盾的方面内在的具于一身的矛盾体,成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人的这种二重性正是个人同社会的必然关系决定的,如果否认个人同社会的这种必然的联系,也就否认了人之为人的本质。
②人的需要的二重性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的二重性。
人作为一种个体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
个人利益。
所以个人利益从来不是一个道德戒律,只是一个科学事实。
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平常讲的社会共同利益。
所以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或利益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自然机体的个人需要;二是表现为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
因此满足人的需要的途径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满足个人需要,二是满足表现为社会共同需要的个人需要。
2、人的需要的二重性决定道德的普遍目的
人的需要或利益总是呈现为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双重特点。
决定了任何人都有一个如何处理他的需要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问题。
道德就是为了适应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
而道德的普遍目的就是增进或维护每个人的利益。
人由于内在的将二重性的需要或利益具于一身,这二重性的需要就必然的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首先,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是统一的。
从个人利益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看,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独立存在。
从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关系看,个人利益必然依赖于社会共同利益。
所谓社会共同利益,其根本的内容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需求,因此他是社会成员获得个人利益的必要的社会条件。
所以马克思说:“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
其次,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又是相互对立的。
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的有机整体。
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性质。
社会共同利益是作为有机体发挥其职能的需要,体现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具有全局和长远的性质。
相比之下,个人利益只能具有局部的暂时的性质。
综上所述,道德的需要不仅是根植于人的存在及其利益的二重性之中,而且他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
之所以是可能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有一致性,因此讲道德不仅不违反人的本性,而且是有利于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存在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的。
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个人利益又与社会共同利益存在矛盾的方面,因此必须用道德来调节以求得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又是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道德的终极标准
道德的普遍目的就是增进或维护每个人的利益。
而道德的终极标准就是道德普遍目的的量化。
所以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就是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道德之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
这里要注意的是“每个人利益”,用每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稍有不同的。
尽管个人利益具有二重性,但是因为个人利益已经被习惯的理解为作为自然机体的个人利益这样恶自我范畴,所以这里我们使用的是“每个人”,每个人利益属于社会范畴,因而与社会利益一致:凡是有利社会的,必定有利于每个人,凡是有利于每个自我的,必定有利社会。
所以,道德的终极标准就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这就是说,评价行为是否道德,只能看他对每个人的利益的效用如何:
凡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不论其品德境界高低,都是应该的、道德的。
就像“为己利他”,这种行为确实不高尚,但是显然只能增进而不是减少每个人利益,因而就是应该的、道德的。
反之,再没有比自我牺牲更高尚的行为了,但是这种行为只有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才是应该的道德的。
而在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时候则是不应该、不道德的。
不就是因为在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自我牺牲减少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是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在不情况下有不同表现,从而衍生出了四个道德分标准。
二、解决一切利益冲突的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
西方伦理学界十分流行一个“电车理想实验”:一辆失控电车飞驰而来,如果不驶向左面的轨道压死1个人,就必定驶向右面的轨道压死5个人。
电车的司机该怎么做?
显然应该驶向左面的轨道压死1个人。
可是为什么?答案是这样做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
那么,什么是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呢?
我们知道,道德的终极标准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但是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时候,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不可能的。
因为这种情况下,要增进一些人的利益就要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因而不可能增加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而只可能增加利益净余额——增进与减少之间的差额。
粗略看来,增减利益净余额无疑是解决利益冲突的道德终极标准:增进的就是善的,减少的就是恶的。
其实不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最小的减少不得不减少的利益,最大的增进可能增进的利益。
例如:董存瑞炸碉堡,即在只能由人去托炸弹的情况下,不论一个人还是两个人托,都增进了利益净余额。
但是显然不应该两个人而只应该一个人去,理由就是:牺牲一个人符合最小的减少不得不减少的利益。
所以,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时候,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就表现为“最大利益净余额”1标准。
但是它是解决一切利益冲突的绝对标准吗?或者说,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就是道德的应该的吗?就拿那个电车实验来说,如果岔道口右边站着的是爱因斯坦而左边五个人是价值远远小于爱因斯坦的芸芸众生,那么压死5个芸芸众生的净余额是正价值。
这样一来,压死5个芸芸众生而保全1个爱因斯坦便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可这样做是道德的吗?
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三、解决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究竟应该压死一个伟大的爱因斯坦还是应该压死价值远远小于1个爱因斯坦的5个芸芸众生?正确的答案恐怕是应该压死一个伟大的爱因斯坦而保全5个芸芸众生!因为压死爱因斯坦而保全5个芸芸众生,虽然有可能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却符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这一道德终极标准。
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遵守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在处理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与“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产生矛盾情况下应选择的原则的体现。
“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能与“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发生矛盾。
这种可能表现在:最大利益可能是少数人利益。
这样一来,保全少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便可能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牺牲最大多数人利益而保全少数人利益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最大净余额”与道德终极标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就发生冲突了。
”“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关键在于“每个人”,而不是“利益总量”因此,如果增进每个人利益,即使比增进一个人的利益而减少另一些人的利
1最大利益净余额乃是解决一切冲突——不管是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是人我之间的利益冲突——的道德
终极标准。
因此也就不能不因利益冲突的类型而有不同表现。
这些表现,主要来讲,可归结为两大类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无私利他、自我牺牲。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用来处理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无私利他是用来处理人我己他之间的利益冲突。
益,就利益总量来说少得多,按照终极标准,也应该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增进一些人的利益、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以求得最大利益净余额。
因为道德终极目的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最大利益净余额,也不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些不过是在利益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不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可知,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即便增进少数人利益比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更能增进利益总量,更能使得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也不应该为增进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因为在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才最接近符合“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一终极标准。
所以在解决利益冲突时,道德终极标准对于最大利益净余额,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也就是说,在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首先应该根据终极标准保全最大多数人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利益;而后才应该根据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保证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小利益,从而使得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
例如: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最大多数的一方的人数是90%,就应该保全这90%人的利益而牺牲与其冲突的10%的人,即使相反的选择会达到更大乃至最大的利益净余额。
如果最大多数的一方的人数是51%,就应该保全这51%人的利益而牺牲与其冲突的49%的人,即使相反的选择会达到更大乃至最大的利益净余额。
但这些无疑统统是例外,因为按照常规,最大多数人利益无疑都是最大利益,最少数人的利益无疑都是最小利益,因而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就能够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
应该注意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关键词是“最大多数人”而不是“最大利益”。
因为最大利益毕竟有可能——不论这种可能性是如何的小、如何例外——是最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是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解决己他之间的利益冲突——无私利他标准
柯华文2的英雄事迹,影响极大。
曾引起全国学习的热潮。
然而,仔细思量,有很令人困惑:难道23.7万元比柯华文的命还重要吗?柯华文死的值吗?
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人们的利益冲突从每个人来看,最重要的就是己他利益的冲突,也就是自我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就表现为“自我牺牲”的标准。
因为自我仅仅是一个人,是少数人;社会和他人是自我之外的一切人,是最大多数人。
因此,在自我利益和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害己利他、自我牺牲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和他人的任何利益,总体上讲都是大于自我的任何利益的。
所以,害己利他、自我牺牲,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
所以西季威克说“当私人利益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发生冲突时,功利主义比常识更严格的要求自我牺牲”。
当然在某些情境下,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利他之利可能小于利己之利,比如柯华文的利他之利不过是二十几万元,显然小于利己之利——生命。
但是,从整体上说,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每个人只有牺牲自我利益才能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诶个自我才能生存。
这样,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整体上却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
然而如果利他害己以至于牺牲自己的生命,从整体上说,也有利自我吗?是的,因为如果没有社会,一个人独自生存,其死亡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显然远远大于他生活于社会中当自我性命与更重要的社会利益、他人性命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自我牺牲而死亡的可能性。
所以,牺牲自我性命确实极其有害自己,但是如果每个人当此场合都不是自我牺牲,
2柯华文生前系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红坎坡分理处出纳员,1991年1月8日下午2点15分,4名持刀歹徒闯入海口农行红坎坡分理处进行抢劫,值班的她和同事田勤一道,不畏强暴,徒手与歹徒搏斗,同时用身子护住装有23.7万元的钱箱,竭力抗争,胸部、腹部被刺10刀,壮烈牺牲,用生命保护了国家财产,年仅24岁。
那么社会就不会存在,每个人便会面临更大可能的死亡。
对于这个道理,合理利己主义者爱尔维修曾经举过一个例子。
他说,有100个人的轮船失事滞留在一座无物可食的荒岛上,等待救援。
终于到了这一天:如果不吃人,所有的人都会饿死。
这是,每个人显然都会统一抽签,而中签者自我牺牲,被其他人吃掉。
中签者自我牺牲是利己还是害己?表面上看是害己,但是从总体上看,却是利己。
因为他选择了较小可能的死亡。
若不抽签,是百分之百的死亡;而抽签自我牺牲,只是百分之一可能性的死亡。
人们之所以认为自我牺牲有害自我,就是因为他们只看到自我牺牲的现象而没有看到实质,只是看到自我牺牲的具体场合而不见其总体联系。
自我牺牲与无私利他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
作为解决己他利益冲突的道德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它只适用于正常的一般的情况,而不适用于非常的、例外的情况。
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在他人利益总体上大于自我利益的情况下才应该无私利他。
繁殖则应该保全自我利益、放弃和牺牲他人利益。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牺牲实质是一种纯粹害己的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行为。
而牺牲他人实质上是单纯利己的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大伦理学家包尔生说:“如果一个人偷一块面包就可以活命,否则就可能饿死,那么他偷一块面包就是应该的、道德的。
”
五、利益一致——无害一人的增进利益总量标准(为己利他或者己他两利)
“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及“无私利他”三个标准仅仅是利益冲突情况下的体现。
那么在人们利益一致时,道德终极标准的采用应注意什么原则呢?孟子的回答是:“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
”转化成现代人的语言就是“不害一人的增加利益总量”乃是利益一致而不相冲突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的应用。
哈曼曾由此设计了两个著名的理想实验,不但难道了自己,也让许多学者困惑。
一个理想实验是这样的:一个医生,如果把极其有限的医药资源用来治疗一个重病人,另外五个人就必死无疑;如果用来救活这五个病人,那个重病人就必死无疑。
医生应该怎么办?医生显然应该救活那五个人。
第二个理想实验是这样的:有五个人分别患有心脏病、肾病、肺病、肝病、胃病,如果不进行器官移植就会死;而如果杀死一个健康人,把他的器官分别移植到这五个人身上,这五个病人就一定能活,而且非常健康。
医生应该怎么办?显然不应该杀死一个人而救活五个人。
为什么?其中的奥妙就在于,第一个案例中,五个人与1个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而第二个案例中,5个病人与1个健康人没有利益冲突,保全一个健康人并不损害五个病人的利益,这个健康人的利益不是用五个病人的利益换来的。
五个人的将要死亡与健康人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关系,怎么会有利益冲突?所以在第二个案例中应采用的无害一人的增进利益总量标准。
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只应该“无害一人的增进利益总量”,即己他两利,而不应该无私奉献,因为在这个时候,无私奉献只是增加了社会和别人的利益,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等于没有增加社会利益总量。
不仅如此,对于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增进,“为己利他”是一种具有动力机制的原则,将极大的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
我们现在主张任何场合都无私奉献,这种倡导就是不道德的,它违背利益一致情况下的道德标准。
无私利他固然是一个高尚道德原则,但是却仅仅适用于己他利益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